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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通常針對「每一人身體傷亡」、「每一意外事故傷亡」、「每一意外事故財物損失」、「保險期間最高賠償金額」等項目約定不同的保險金額,然而不少企業經營者卻以最高額的「保險期間內累計最高賠償金額」來做為安全性訴求,但實際上每

  2. 保險公司提高理賠額度。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由六十萬,提高到八十萬元、意外傷害醫療住院給付日額,從六百元提高到一千元,讓鄰長們執行公務更有保障。民政局:鄰長意外身故及殘廢保險金由六十萬,提高到八十萬元、意

  3. 車禍慰問金 「紅包險」幫你付. 記者孫中英/台北報導. 發生車禍,不小心撞傷人,如果有投保任意車險的「第三人責任險」,就可透過保險轉嫁要理賠對方的傷亡金額。. 但如果到醫院探望當事人時,帶的伴手禮,或紅包、白包金額,現在已有產險公司針對這些 ...

  4. 把意外險保費留在口袋裡 滿期「保本」再回饋2%. 低利率時代要想盡辦法將每一塊錢留在自己的口袋,台灣人壽日前推出「龍意購」保險專案,可幫保戶省下買意外險的保費,在保險期間,不但能享有全年度意外保障外,滿期後還可領回所繳年繳化保費的102% ...

  5. 依目前實務,法官判房東勝訴的主要理由,是認定房客在租屋處自殺,會使房屋變凶宅而貶值,即使房客非故意讓房屋跌價,也有過失責任;而判房東求償敗訴的法官認為,房客自殺後,房屋結構無損壞,房東仍可自由使用或出租,且房東通常無法舉證房客自殺是故意侵害其利益。 蔡念辛律師則建議房東可在租約載明「珍惜生命條款」,如寫下:「因房屋若發生自殺事件,將成為凶宅,減損房屋價值,侵害屋主權益,請房客珍惜生命,勿於租處自殺。 若日後不幸發生自殺事件,房東可依前述條款,主張房客簽約時已知自殺後果,仍在租屋處自殺,顯然故意造成房屋貶值,具此向繼承人求償,若房東擔心觸霉頭,則可改用溫馨關懷口吻,將自殺後果寫入租屋契約中。

  6. 大道》火險重置成本附加條款. 張天皓. 在火災保險中,重置成本附加條款(Replacement Cost Clause)的目的,是將火災保險以「實際現金價值」(Actual cash value)之價值計算基礎,改為以重置成本計算;此對保險金額、理賠金額及標的物價值的認定,變化很大 ...

  7.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00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00年間,與原告簽訂【】房屋、土地預定買賣契約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或依土地、房屋預定買賣契約轉讓協議書(下稱系爭轉讓協議書),約定被告應在00縣00市 段00 地號等0筆土地上,興建買賣契約所定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並應於開工日後3年3個月(日曆天)內完成領取使用執照。 惟被告已於00年0月00日,完成建築法第54條第10項規定事項,並向00縣政府工務局申報系爭建案之開工,依約被告原應於00年00月00日完成領取使用執照,然遲至00年 00月00日始為第一次掛件申請使用執照,期間經過3次退件要求補件重審,至00年00月日方通過使用執照之審核,惟竟復遲至00年00月0日始領取系爭建案之使用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