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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銀香港已獲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香港法例第41章)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 (保險代理機構牌照號碼 FA2855)。 中國人壽(海外)保留根據投保人及/或受保人於投保時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任何有關以上計劃投保申請的絕對權利。

  2.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將按適用徵費率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 為避免任何法律後果,保單持有人需於繳交保費時向保險公司繳付該筆保費的訂明徵費,並由保險公司將該已繳付的徵費轉付予保監局。

  3.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將按適用徵費率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 為避免任何法律後果,保單持有人需於繳交保費時向保險公司繳付該筆保費的訂明徵費,並由保險公司將該已繳付的徵費轉付予保監局。

  4.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將按適用徵費率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 為避免任何法律後果,保單持有人需於繳交保費時向保險公司繳付該筆保費的訂明徵費,並由保險公司將該已繳付的徵費轉付予保監局。

  5.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將按適用徵費率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 為避免任何法律後果,保單持有人需於繳交保費時向保險公司繳付該筆保費的訂明徵費,並由保險公司將該已繳付的徵費轉付予保監局。

  6. 保險業監管局(「保監局」)將按適用徵費率向保單持有人收取保費徵費。 為避免任何法律後果,保單持有人需於繳交保費時向保險公司繳付該筆保費的訂明徵費,並由保險公司將該已繳付的徵費轉付予保監局。

  7. 中銀香港已獲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 (香港法例第41章)發出保險代理機構牌照。 (中銀香港的保險代理機構牌照號碼為FA2855) 中銀人壽保留根據擬受保人及申請人於投保時所提供的資料而決定是否接受或拒絕有關投保本計劃申請的權利。 本計劃受中銀人壽繕發的正式保單文件及條款所限制。 各項保障項目及承保範圍、條款及除外事項,請參閱相關保單文件及條款。 中銀香港以保險公司之委任保險代理身份分銷人壽保險產品,有關人壽保險產品為保險公司之產品,而非中銀香港之產品。 對於中銀香港與客戶之間因銷售過程或處理有關交易而產生的合資格爭議(定義見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的金融糾紛調解中心職權範圍),中銀香港須與客戶進行金融糾紛調解計劃程序;而有關保險產品的合約條款的任何爭議,應由保險公司與客戶直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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