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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地方制度法專題:統籌分配款與補助款之比較. 陳誠 大學助理教授/曾任國家文官. 學理上,如以二級制的「中央-地方」政府結構為討論前提,則中央給地方的財政經費,無論名稱為何,均可泛稱為「補助金」;對應於此,若係由地方出資而給予中央的財政經費 ...

  2. 地方制度法專題:村里鄰事務補助經費的實務見解. 筆者長期關注於台灣地方自治實務之研究、教學,也曾不斷於教學部落格對村里長事務補助經費撰文評論,今再援引相關實務見解,供各界參考……. 一、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能否成為村里長之「私房錢」?. 首先 ...

  3. 公共造產--地方制度法專業名詞解析. 陳誠 國家文官/大學助理教授. 「公共造產」(public productive enterprise)係指縣(市)、鄉(鎮、市)等地方自治團體,依其地域特色及特殊資源,經營具有經濟價值之相關事業(如風景區、造林、靈骨塔、零售市場等),以 ...

  4. 若以地方自治經驗為例,地方政府辦理預算保留或經費保留的原因主要為如下幾類情形: (一)民眾抗爭,導致土地取得困難使行政機關延後執行; (二)工程款或預付款、徵收用地補償費無法如期發放或尚未檢據核銷; (三)預算編列超過執行能力,或是財務資金調度困難導致計畫延後辦理; (四)計畫提報作業延遲及權責機關核定作業緩慢; (五)前置作業規劃欠周或規劃設計費時甚或再度(一再)變更; (六)部分工程集中於五、六月始辦理發包,導致年度終了前仍無法如期完成; (七)經費支用辦法尚未確定或計畫歷經多次招標未成或因與承包商訴訟中及其他應付款項尚待支付而辦理保留; (八)縣政府補助鄉鎮市基層建設經費,因尚未提出申請而辦理保留;

  5. 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在台灣則稱為「一般型補助」(general grants),即中央或上級政府直接將經費款項移轉給下級地方政府,且受補助之地方政府復可自由支配、使用該項經費,而不受其他條件限制,或是配合款規定之限制。 有些學者亦認為上開「無條件式補助」之款項,也可稱為「綜合補助款」(block grants)。 以美國聯邦運作為例,此類款項係聯邦政府將某筆經費款項的全額授與州政府或地方政府,並授權其得於一般政策裁量權限範圍內加以運用。 學者Wright就認為綜合補助款有以下的特質: (一)綜合補助款的受補助者於廣泛的計畫項目及功能範疇內,具有決定將經費款項支用於任何計畫的裁量權。

  6. 1.每一計畫補助以不超過總經費80%範圍內;並以15萬元為限。 2.每團體每年補助1次為原則,一年至多補助2次。 3.上述2項,如特殊情形應詳述理由專案簽辦。 4.會務運作停止1年以上者,不得再申請補助。 另縣政府重申,議員建議權應予尊重,惟業務單位仍應本持計畫預算精神對受補助單位所提計畫及其財務概算詳加審核,至於是否核准,乃仍循往例依縣政府分層負責,如:100萬元以下之專案,授權各單位主管決行,100萬元以上之專案送一層決行。 由於議員配合款行之多年,此次縣政府修正部分注意事項,主要目的係欲透過相關條文之修訂,以杜見防微並使這些受補助之人民團體或社團健全組織,活絡有效運用補助款且不成為浮濫圖利之處亦可落實民意代表之美意,且又不會淪為民意代表之包袱。

  7. 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布施行後,按該條例第7條規定,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里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45000元;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