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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分居程序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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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分居或離婚過程中,若與配偶在協調子女照顧或探視事宜上出現困難,可向共享親職支援中心的社工尋求協助。 共享親職支援中心 政府提供的相關支援

  3. 點擊詳情. 離婚一定要分居紙嗎? 除非對方就分居的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經分居了兩年若對方爭議的話即不同意分居的日期或認為沒有分居),則舉證的責任就落在申請離婚的一方由於要法庭審理是否已分居足夠兩年是需要向法庭存檔誓章提交證明文件又要排期審訊有些人寧願選擇等待夠兩年再辦理離婚手續

  4. 程序諮詢計劃 為展開訴訟或是訴訟一方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就土地審裁處、區域法院、家事法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上訴法庭,或終審法院的民事法律程序事宜,提供免費法律意見(包括展開訴訟程序);但不包括其他審裁處案件的民事程序;

    • 雙方同意離婚 需1260元
    • 單方面申請 需理據證明婚姻終結
    • 離婚手續 申請須知
    • 常見問題:離婚手續

    如夫婦雙方同意離婚,且不涉資產及子女撫養權爭拗,便可自行辦理離婚手續,毋須律師處理。就共同申請離婚而言,申請雙方須向法院證明在申請前,雙方已分居最少連續1年,或在申請離婚前不少於1年,已向法庭呈交一份經雙方簽署的同意書,而該通知書未被撤回。其後,雙方只要填妥共同申請書,連同結婚證明書正本或其核證副本,交往家事法庭登記處,並繳交存檔費用HK$630。 稍後,家事法庭會將共同申請列入特別程序案件表,屆時申請人須繳交HK$630的行政費用。夫婦雙方毋須聆訊,其後便會收到一份列明雙方已同意離婚的條款副本,經過審訊後,便頒布暫准判令解除婚姻。

    若單方面提出離婚呈請,申請手續麻煩得多。申請人須填妥一份離婚呈請書,並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申請人必須證明有理由或根據認定婚姻已到終結,即法庭所指的「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法庭會接受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為證明: -配偶曾與人通姦,而呈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 / 她共同生活; -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呈請人可與他 / 她共同生活;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其配偶也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此情況下,毋須配偶同意離婚。); -在提出離婚呈請前,呈請人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提交申請後,申請人必須將一份呈請書蓋印副本由專人(非本人)或郵寄方式送達答辯人(即配偶)。另外,若有未滿18歲子女,離婚呈請書中必須包括...

    一般情況下,如雙方結婚未滿1年,不可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除非離婚申請人或呈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或呈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另外,於成功獲得暫准判令後,有關人士可於6星期後將填妥的「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通知書」交回法庭,申請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正式解除婚姻關係。

    申請離婚需要填寫哪些文件?

    申請人需要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自送交家事法庭登記處。此外,還需要填妥法律程序通知書、文件送達認收書、屬實申述以及呈請人家事調解證明書。

    何時可以向法庭申請離婚?

    一般情況下,如果雙方結婚未滿1年,除非申請人面對極度困苦的情況或答辯人(申請人的配偶)行為異常敗壞,否則不能向本港法庭提出離婚呈請。

    如何證明婚姻已破裂至無法挽救?

    法庭會接受以下其中一項或多項理由作為證明:配偶曾與他人通姦,而申請人認為無法忍受與他/她共同生活;配偶的行為令人無法合理期望,申請人無法與他/她共同生活;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1年,而配偶同意離婚;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與配偶已分開居住最少連續2年(在此情況下,無需配偶同意離婚);在提出離婚呈請前,申請人遭配偶遺棄最少連續1年。

    • Isabella Chan
  5. 2024年3 月 13日.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 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分居年限作為合法離婚條件,所以網路上說的「 夫妻分居達三年以上者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是錯誤的觀念。 多數 分居離婚 成功的案例,是因為它側面證明了夫妻的感情不在,而不是直接構成了條件本身, 分居協議書 也是相同作用。 離婚程序 相當複雜, 夫妻分居 並不是條件之一。 免費諮詢. 本文關於 分居離婚 的懶人包: 分居多久可以離婚 :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分居年限作為任何離婚條件之一。 分居的常見迷思 :關於分居多久後就自動離婚、一定判離的資訊,都是錯誤的。 分居離婚 :分居可以作為滿足離婚條件的證據之一,但不會是離婚條件本身。 分居協議書 :在不違反其他法律的情況下,保持婚姻關係但合法分開居住的一份協議。

  6. 但無論如何,須證明以下最少一項事實: 離婚理由. 分居一年 (同意):與配偶分居最少一年,並得到對方同意. 分居兩年:與配偶分居最少兩年,可無需對方同意. 對方的不合理行為:須列舉對方的一些行為,使您覺得不能與他繼續生活(例如:脾氣差、沒提供生活費、不做家務、賭博、酗酒等) 通姦:對方與第三者有染 (有性行為) 拋棄:遭對方遺棄最少一年. 共同申請. 如對方同意離婚,可使用共同申請 。 這種申請要求雙方一起簽署文件,較適合配合度高的配偶使用。 單方面申請. 不論對方合作與否,只要符合上述理由,便可申請。 只要您心意已決,大可不用猶豫,馬上行動。 配偶失跡. 遇到對方不知所踪,並不代表無法離婚。 只要能證明已遍尋對方也不果,同樣可拿到離婚令。 配偶失跡案件涉及較多步驟,應找具經驗的律師行代辦。

  7. 分居指夫妻雙方分開居住,通常是其中一方搬離婚姻居所,不再以夫妻的形式生活。 一般而言,除對方就分居日期提出爭議,否則無需向法庭提出文件或證據證明已分居。 若對方不同意分居日期或認為沒有分居,分居協議書是其中一個方法,但亦可用其他方法,如電郵或短訊給對方,說明已搬離居所,將來可用作證明。 若然對方不知道有分居的意圖,尤其是分隔兩地工作生活的夫婦,並如以往一樣,如夫妻般參加親戚朋友的聚會,法庭有機會不接納為分居期。 若條件不容許搬離婚姻居所,夫妻仍住在同一居所,但若實際生活如各自獨立分開居住一樣,如分房或分床睡覺、沒有性生活、各自用膳及做家務等等,及對方知道申請一方有分居意願,此同室分居模式亦可被法院接納。 遺失結婚證書怎辦? 離婚是否必須聘請律師? 配偶不肯接受文件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