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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銅英勇勳章 (MBB) 頒授予在個別事件中英勇過人,殊堪嘉許的人士 榮譽獎章 (紀律部隊及廉政公署) 香港警察榮譽獎章 (PMSM) 頒授予警務處的各級紀律部隊人員,表揚他們善於隨機應變、忠於職守,作出寶貴貢獻。這些人員能力過人、成就卓越,行為堪稱 ...

    • 授勳及嘉獎提名
    • 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
    • 授勳名單
    • 褫奪機制

    勳章及獎狀的提名,通常由各決策局及部門提交。政府鼓勵各決策局及部門提交提名書時,須考慮公眾意見。為擴大提名範圍,政府也鼓勵各決策局及部門向其負責範圍內的非政府機構尋求提名。政府亦歡迎公眾人士的提名建議,有關個案會轉交相關的決策局,按照一貫的做法加以考慮。公眾人士提交授勳及嘉獎提名表格可按下列連結閱覽: 公眾人士提交提名

    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遴選委員會)負責初步甄選有關授勳及嘉獎人士的提名,以及有關委任非官守太平紳士的提名,向行政長官作出推薦。行政長官會親自決定是否接納推薦授勳和嘉獎的名單及委任非官守太平紳士的名單。 政府亦成立了兩個小組委員會,分別為非主要勳銜小組委員會(公務員)及非主要勳銜小組委員會(一般市民),以協助遴選委員會的工作。有關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資料,可按下列連結閱覽: 授勳及非官守太平紳士遴選委員會

    每年的授勳名單通常會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七月一日)刊登憲報,以公布當年獲授勳人士名單。而紀律部隊和廉政公署長期服務獎章授勳名單則另行在憲報公布。自1997年授勳名單可按下列連結閱覽: 授勳名單

    為維持特區授勳及嘉獎制度具高度完善持正水平,政府設立褫奪機制,用以審視獲授勳/嘉獎人士是否適合繼續擁有該勳銜/獎狀。如獲授勳/嘉獎人士的行為,會對其應否繼續擁有該勳銜/獎狀構成疑問,例如因被定罪而入獄一年或以上,不論是否獲得緩刑,或作出有損授勳及嘉獎制度的名聲的行為等,政府會考慮是否須禠奪其勳銜/獎狀。行政署會啟動禠奪機制,處理獲悉的褫奪勳銜/獎狀個案。每宗褫奪勳銜/獎狀的個案須由行政長官親自批准。政府會在憲報公告將獲授勳或嘉獎人士的姓名從授勳名單中剔除,並收回其勳章/獎狀。

  2. 勳章( Order ):佩戴於左或右襟下側位置女士或配偶佩戴的勳章在設計上不同於男士佩戴的勳章它們通常附有一個蝴蝶結絲帶。 大十字勳章(Grand cross):十字形勳章。 星章(Star of order):實際上,除了大十字勳章以外,幾乎所有的勳章都是星形

  3. 銀英勇勳章 (MBS) 香港警察卓越獎章 (PDSM) 香港消防事務卓越獎章 (FSDSM) 香港入境事務卓越獎章 (IDSM) 香港海關卓越獎章 (CDSM) 香港懲教事務卓越獎章 (CSDSM) 政府飛行服務隊卓越獎章 (GDSM) 香港廉政公署卓越獎章 (IDS) 銅紫荊星章 (BBS) 銅英勇

  4. 勳章 ,中文清末曾译为 宝星 。. 是由 政府 、 王室 或 国际组织 颁授于个别人士或团体的荣誉证章,目的是為了表揚和彰顯受勳者对社会、民族、国家和人类的贡献,包括在運動、軍事、科學、學術上或其他重大和特殊功勳或成就。. 對受勳者而言,是一種榮譽 ...

  5. 編. 香港授勳及嘉獎制度 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於1997年創立(初期稱為「勳銜制度」), [1] [2] 沿襲自 英國殖民地 時期的 榮譽勳章制度 。. [3] [4] 設立制度的最初目的是頒授予社會各界人士, [5] 以表揚他們為 香港 作出傑出的貢獻, [6] 或其在所屬範疇 ...

  6. 勳章簡介. 中華民國勳章之起源始自清同治2年公元1863年製造金寶星及銀牌頒贈予助剿股匪有功之外國人士。. 中華民國開國以後陸軍部制定勳章章程」,規定勳章種類為九鼎虎羆醒獅3種每種各分9等。. 此後政府又陸續公布頒給勳章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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