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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www.mpfa.org.hk › info-centre › laws-and-regulations主體法例 - 積金局 - MPFA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是為設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制度訂立架構的主體法例強積金計劃與就業有關並由私營機構管理旨在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累積強積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是為職業退休計劃設立註冊制度的主體法例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旨在為僱員提供退休福利。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 回到上頁. 修訂日期: 18/02/2021. 返回頁頂.

  4. Bilingual Mode: Show highlight for: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01/10/2022.

  5. www.mpfa.org.hk › info-centre › laws-and-regulations指引 - 積金局 - MPFA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強積金條例》)第6H條賦權積金局可為向核准受託人服務提供者參與僱主及其僱員自僱人士及強積金條例所涉及的其他人士提供指導而發出指引以協助他們遵從相關的規管規定。 指引可由守則、標準或規則等組成。 該等指引並非附屬法例任何人並不會僅因其違反根據強積金條例第6H條發出的指引而招致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但如法院於任何法律程序中信納某指引與裁定在該法律程序中受爭議的事宜有關,則 (a)該指引可於該法律程序中接納為證據;及 (b)關於該人違反或沒有違反該指引的證明,可被該法律程序中的任何一方賴以作為可確立或否定該事宜的證明。 強積金指引的最新變更.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於2024年5月發出七套經修訂強積金指引。

  6.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 編輯]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7. 強積金條例為設立以私營方式管理與就業有關的強積金計劃提供了法律框架,讓就業人士為退休生活累積財政儲備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於1998年. 9 月17日成立,負責規管和監察強積金制度的運作。 強積金制度自2000 年12 月1日開始實施。 關於強積金. 強積金制度:強積金制度是世界銀行倡議的多支柱退休保障框架*的「第二支柱」。 強積金制度的主要特點 包括: 涵蓋範圍:強積金制度涵蓋所有年齡介乎18 歲至64歲的僱員及自僱人士,惟《強積金條例》所訂明的獲豁免人士除外。

  8. 強制性公積金 ( 強積金) 制度在 2000 年 12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是本港退休保障制度的第二支柱以監管由私營機構管理及具備足額資金的強制性供款計劃。 強積金制度所涵蓋的僱員,僱主及自僱人士須分別作出以僱員或自僱人士有關入息 5% 計算的定期強制性供款,而供款金額受法定的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所限制 ; 就月薪僱員而言,最低及最高有關入息水平分別爲 $7,100 及 $30,000 。 現時,共有 12 名強積金受託人管理 24 個強積金計劃,向約 470 萬名計劃成員及 36 萬名參與僱主提供服務。 強積金總淨資產值已超過 11,000 億元,自強積金制度成立以來的年率化內部回報率 ( 扣取收費後) 爲2.5 % 。 持續進行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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