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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未依規定投保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 ...

  2. 2010年1月26日 ·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當時之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的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但身故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或累計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數額超過上述總額時本公司則按身故當時保單價值準備金與累計已繳付保險費扣除已領生存保險金之數額兩者金額中較大者給付之。 Money說:契約期間內,身故給當時保額+未到期保費,契約效力解除。 但若保價金或是累積保費扣除已申請的生存保險金>當時保額+未到期保費時,就領取前者保險金。 相當合理,但一年內自殺是不賠的喔! 完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按診斷確定完全殘廢當時之保險金額及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而尚未到期之保險費的總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3. 個人或公司要捐款有限額規定請注意領回其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之賸餘款應列報為其他收入薪資給如逢假日而提前或延後給付如何補充保險費發薪時先將代扣所得稅從員工薪資中預扣如何記帳租金收入補充保險費應由誰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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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05年10月10日 ·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契約的內容變更須經過下列主要程式要保人向保險人及時告知保險契約內容變更的情況保險人進行審核若需增加保險費則要保人應按規定補交若需減少保險費則要保人可向保險人提出要求無論保險費的增減或不變 ...

  6. 由於勞保局受理加保退保勞保是採申報制所以即使員工早就離職雇主晚了幾天才向勞保局申報雇主還是要付這段期間的保費目前勞保局計算保費全月不論大月或小月如2月僅28天1月3月有31天保費一律以30日計算

  7. 依健保法第31條第1項第4款但書規定, 郭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可於扣除101年投保金額總額後按費率2%計算。 算 式: (1)已列入投保金額計算的股利所得. 18萬2千元 x 12個月 = 218萬4千元. (2)應計算補充保險費之股利所得. 500萬元-218萬4千元= 281萬6千元. (3)補充保險費= 281萬6千 x 2% = 5萬6,320元. <案例三> 楊先生持有康師傅控股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103年9月 楊 先生收到該公司配發的2萬元股利, 楊 先生的補充保險費應如何扣繳? 說 明: 由於臺灣存託憑證發給的股利為海外所得,不是健保法第31條規定的股利所得,無須扣取補充保險費。 *********************************

  8. 納稅義務人依照繳款書限繳日期及實際繳納日 計算逾期日數 ,並參考 各縣市實際放假日數 及 郵政儲匯局一年期定存利率 ,估算 國稅 或 地方稅 滯納金、滯納利息; 實際繳納金額仍以各縣市稅捐稽徵機關核算為準 。 (參考資料: 稅款經收手冊 、 核算滯納金、滯納利息及自動補繳利息程序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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