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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1月27日 · 2022-01-27 08:03:31 香港.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多案在身被指是2019年元朗站7·21襲擊事件罪魁禍首的攬炒派政棍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於早前3次披露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廉署調查涉嫌干犯防止賄賂條例中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的罪行。 他早前否認控罪,案件經審訊後,昨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判監4個月。 裁判官葉啟亮不接納被告以涉及公眾利益和安全的抗辯理由,更批評其所為反使廉署的調查受阻,令受查人警惕及銷毀證據,最終引申的後果是不法之徒會更肆無忌憚,威脅公眾安全和秩序。 林卓廷原須因是案即時入獄,他不服定罪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惟因涉及另案須繼續還押。

  2. 2023年11月24日 ·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人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暴動7人不認罪受審林卓廷一方日前指稱控方未能舉證林卓廷有參與暴動的意圖或行為要求法庭裁定是案表面證供不成立控方反駁指林卓廷當時身為立法會議員在場有呼召或支持其他人的作用而其聲稱到場打擊黑社會及監察警方執法只是藉口和包裝以此掩飾其他人到元朗集結滋事。 區域法院法官陳廣池聽取雙方陳詞後,昨日裁定林卓廷等7名被告暴動罪表證成立,全部被告須答辯。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

  3. 2022年1月26日 · 2022-01-26 12:21:55 香港.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前立法會議員反中亂港分子林卓廷早前被廉政公署控告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去年底完成結案陳詞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葉啟亮今日 (26日)裁定林卓廷3項罪名成立判即時監禁4個月林卓廷被控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法庭裁定全部罪成。 (中通社資料圖) 43歲被告林卓廷,被控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3次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定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下,向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游乃強於元朗7.21事件當晚,以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 (刑事)身份帶隊搜查南邊圍村。 責任編輯: 李知微. 顯示更多. 相關推薦.

  4. 2023年10月12日 · 2023-10-12 13:58:00 香港. 2019年7月21日元朗站暴動案警方經調查證據確鑿下向前攬炒派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人控以暴動罪案件原定於今早12日在區院開審不過控方表示控辯雙方就同意案情等方面仍須時再處理故法官決定將案件押後至下周一16日再訊林卓廷左一涉非法初選案正被還柙。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7名被告依次為林卓廷、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及楊朗,全部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與其他身份不詳人等參與暴動。 除林卓廷因其他案件須還柙外,其餘被告均獲准保釋。 據控方透露, 因應上訴庭的判例指,法庭審案時須考慮案中的大環境,故就本案要求新增將兩條片段呈堂,讓法官考慮當時的大環境。

  5. 2021年4月27日 · 2021-04-27 18:18:39 香港.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攬炒派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因組織及參與非法35+初選而被控顛覆國家政權罪目前仍被還柙林卓廷另涉嫌披露元朗7·21襲擊事件受調查人的身份資料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今日27日在東區法院再訊林卓廷否認所有控罪主任裁判官羅德泉將案件押後至6月22日進行審前覆核。 林卓廷原在本案中獲准保釋,他今日表示,自己因非法「初選」案一直被還柙,本案的保釋已無意義,遂決定放棄保釋,法庭終撤銷林的保釋。 林卓廷被控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案件押後至6月22日進行審前覆核。 (香港中通社資料圖)

  6. 前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林卓廷等7人被控參與前年7·21元朗暴動案件昨在區域法院再提訊除兩名仍待法援署指派律師的被告未能答辯外其餘5人均不認罪7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 案件排期於2023年3月27日開審,審訊以中文進行,預期審訊 25天。 控方透露,將傳召3名市民和12名警員證人,並會在庭上播放共長168分鐘的閉路電視和網上片段。 案件將於2023年2月17日審前覆核。 林卓廷由於被控干犯香港國安法被還柙,昨日沒有申請保釋,須繼續還柙。 讀文匯報PDF版面. 顯示更多. 相關推薦. 7名被告同被控一項暴動罪,控罪指,他們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內連同其他身份不詳者參與暴動。

  7. 2024年2月20日 · 2024-02-20 16:21:04 香港. 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林卓廷涉在三個記者會上披露廉政公署調查元朗7·21事件中時任元朗警區助理指揮官游乃強被調查的消息早前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成並判囚林卓廷不服判決上訴高院本月初裁定撤銷定罪林卓廷獲得訟費司法機構網站顯示本案將於3月7日上午在高院開庭涉及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意味着律政司擬申上訴至終院。 林卓廷被控3項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 控罪指,林分別在2019年12月30日、2020年1月21日及7月16日,明知或懷疑有被指稱或懷疑已犯《防止賄賂條例》第II部所訂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向公眾或部分公眾披露涉及該項調查的人的身份,即游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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