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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案如經《地方制度法》規定予以分析的話,可知:(一)村里為鄉鎮市區以內之編組,尚非屬行政區域,因此如村里長將戶籍遷出各該村里惟仍將戶籍設在原鄉鎮市區者,仍合於地方制度法規定,似不應貿然解職,儘管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村里長由原村里民選舉產生。 也就是說,村里從《地方制度法》規定觀之,並非行政區域(而係編組,所謂編組就是指地域性的非法人團體);但從選罷法來看,村里卻是村里長的選舉區域。 然而,民選村里長戶籍遷出原選舉區,是否即構成《地方制度法》第7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而應予以解職一節,仍屬二事! 又筆者任職內政部期間,彙整地方制度法解釋彙編時亦曾發現有一個解釋例,認為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將戶籍遷至另一選舉區,仍不生該法第79條第1項第6款的解職問題。

  2. 地方制度法教室:地方政府重要人事案的任命方式.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民選的地方行政首長任命其重要人事(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的方式,到底有那幾種呢?. 請看本篇的說明......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 ...

  3. 2004年11月18日 · 村里長事務補助費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布施行後按該條例第七條規定:「長由鄉公所編列村長事務補助費其補助標準每村每月不得超過新台幣四萬五千元。 前項事務補助費,係指文具費、郵電費、水電費及其他因公支出之費用。 」及第八條規定:「地方民意代表費用之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之補助項目及標準,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不得編列預算支付。 」原立法意旨,係鑒於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村里長為無給職」,除因公支出之事務補助費外,不應再支領其他各種名目費用,故統一規定事務補助費之上限標準,並限制其他費用之項目。 也就是說,必須符合「因公支出」之費用,始得作為鄉鎮市區公所編列村里長事務補助費的預算依據。

  4. 蓋行政程序法與地方制度法規定,「委任」係指上級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下級行政機關,並以下級行政機關之名義行使該權限,且該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均代表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 不同於此,「委託」係指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互不隸屬的另一行政機關行使,且以該互不隸屬的另一行政機關之名義行使權限;同時,行政機關與互不隸屬的另一行政機關亦代表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 至於,「交辦」則是上級行政機關依法令將權限之一部分轉由下級行政機關執行,但執行名義仍為上級行政機關者,則屬交辦(與委任或委辦均有不同,但實務用語仍常使用代辦一詞);且交辦之型態,與該上級行政機關與下級行政機關是否代表同一行政主體(公法人)無關。

  5. 首先關於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否可以存入村里長個人帳戶」,且其支用程序是否需經記帳及檢據核銷一節蓋這畢竟涉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是否為村里長私房錢的重要關鍵。 對此,行政院主計處九十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以處實二字第 九一 三九 一號函表示: 查貴部內政部八十九年八月廿八日臺八九內中民字第八九 六四三三號函以「有關『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公布施行後,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仍由村里長具領不必檢據,至由村里長事務補助費提列之村里辦公費,其使用仍應依規定檢據核銷。

  6. 財政法教室:地方財政的預算保留或經費保留. 推薦 0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本篇短文雖初步歸類在財政法教室(而屬於公共行政法制系列的文章),但亦得歸類為地方制度法系列的專業評論。. 又本篇短文所談的是,何謂預算保留或經費保留?. 何以地方 ...

  7. 地方制度法專題:區公所組織功能的實務解析.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區公所的法律定位、組織功能為何?. 又區公所應如何轉型為區級政府?. 請看本篇的說明......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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