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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財政法教室:法定預算的性質與審議程序.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法定預算,應定位為「預算法律說」(含「預算法形式說」),還是「預算行政說」的措施性法律呢?. 其次,有關法定預算之審議程序,實際上又是如何舉行的呢?. 本文將予以解說 ...

  2. 1.定義. 又稱為機關解釋,係指由國家機關依據法律所賦予的權限,解釋法律條文的涵義。 國家機關就法律所表示的見解,具有一定的拘束力,機關或人民違反解釋的行為,將構成違法的效果。 2.種類. (1)立法解釋:立法機關對於法律條文涵義所做的解釋。 立法解釋的方式不外為: A.在法律條文中解釋某一法律用語的涵義:例如民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 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 」第六十七條規定:「稱動產者,為前條所稱不動產以外之物。 」此即係針對「不動產」、「動產」所做的解釋。 B.將解釋的法律規定於施行法中:例如民法總則施行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民法總則規定法人之登記,其主管機關為該法人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

  3. 地方制度法專題:預算審議主決議與附帶決議的實務見解. 本文彙整的內容主要是,關注在地方政府預算審議時,地方議會或代表會所為之主決議與附帶決議的實務見解問題...... 有關地方政府預算案審議之限制,實務見解如行政院四十八年十月四日以臺(48)內 ...

  4. 根據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每屆立法委員選舉當選席次達三席且席次較多之五個政黨得各組成黨團席次相同時以抽籤決定組成之。 立法委員依其所屬政黨參加黨團。 每一政黨以組成一黨團為限;每一黨團至少須維持三人以上。 未能依前項規定組成黨團之政黨或無黨籍之委員,得加入其他黨團。 黨團未達五個時,得合組四人以上之政團;依第四項(各黨團應於每年首次會期開議日前一日,將各黨團所屬委員名單經黨團負責人簽名後,送交人事處,以供認定委員所參加之黨團)將名單送交人事處之政團,以席次較多者優先組成,黨(政)團總數合計以五個為限。 前項政團準用有關黨團之規定。

  5. 本篇全名為論地方立法機關預算審議之決議效力-以主決議與附加決議為例」(作者陳朝建*、黃碧吟**),囿於部落格每篇文字限制故分成幾個段落連續登載......(備註本篇待續). 地方預算審議決議之效力輔以附加決議為例. 依地方制度法 ...

  6. 今天北市文林苑王家拆除案,市政府強調是依法行政,民間和政府其他單位普遍痛批這是惡法;而市政府則有聲音主張「惡法亦法」。 民間團體雖然一邊痛批惡法,呼籲修法,但卻無人正面挑戰「惡法亦法」這樣的法哲學觀點。 其實,此事件正好提供一機會,讓所有曾經思考過法律存在意義者,一個更深入體會法律本質的機會。 現代法律哲學當中,一最根本的辯證之一是:惡法非法vs.惡法亦法。 ...然而現代獨裁威權政體的國民教育,普遍只採後者,而不敢教導國惡法非法的觀點,因為害怕人民依照這種哲學起來對抗既存法律秩序。 比較開明的公民教育體系,將兩者並陳,在課堂上公開討論,甚至讓學生分別組成兩隊去對此進行辯論,然後再交換立場互相辯論第二次。

  7. 我國公司法就股東以電子投票表決的方式參與公司議案的表決始於民國94年6月份立法所新增立法目的則在於鼓勵股東積極參與股東會的議決或許此制度初期是給予公司自由選擇是否採取的立場因此甚少公司採用有鑒於近年來上市上櫃公司的年度股東會日期有過度集中現象以致股東無法一一出席股東會行使其表決權影響股東權益甚鉅且電子投票平台已由證券主管機關協助業者建制完成為落實電子投票制度鼓勵股東參與公司經營強化股東權益之保護公司法於民國101年1月4日立法通過明定證券主管機關應視公司規模股東人數與結構及其他必要情況命公司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貳、 法源依據. 公司法就「電子投票表決」的立法,係規定於公司法第177-1條及第177-2條,詳細法條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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