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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
- 第485章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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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 (第48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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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條例》)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的理由而 申索最低強積金利益的法定聲明. 注意: 1. 根據《條例》第43E條,任何人在給予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管理局」)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註冊計劃的受託人的任何文件中,明知或罔顧後果地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即屬犯罪。 首次定罪者,最高可處罰款$100,000及監禁一年;其後每次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兩年。 根據《 刑事罪行條例》(第200 章)第36 條,任何人明知而故意在法定聲明中作出在要項上屬虛假的陳述,亦屬犯罪。 一經定罪,可處監禁兩年及罰款。 2. 計劃成員如作出虛假陳述,藉此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理由而申請提早提取最低強積金利益,可被檢控。 3.
本條例旨在就設立非由政府營辦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以為退休利益提供資金而訂定條文;就向該等計劃作出供款訂定條文;就該等計劃的註冊訂定條文;就一個關於該等計劃的規管架構訂定條文;就設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監管註冊計劃的管理及管控訂定
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的修訂. 11. 釋義.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例》(第485章,附屬法例A)第2條現予修訂,在“參與協議”的定義中,在(c)段中,廢除“保留帳戶”而代以“個人帳戶”。. 第2條現予修訂,廢除“保留帳戶”的定義。. 第2條現予修訂,加入 ...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是為設立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計劃的制度訂立架構的主體法例;強積金計劃與就業有關,並由私營機構管理,旨在為就業人士的退休生活累積強積金。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是為職業退休計劃設立註冊制度的主體法例;職業退休計劃由僱主自願設立,旨在為僱員提供退休福利。 職業退休計劃條例(第426章) < 回到上頁. 修訂日期: 18/02/2021. 返回頁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