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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電動輪椅法例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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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怎様選擇輪椅 輪椅種類繁多,超過16年的中藥機械製造和康復產品。零售經驗 供應. 選擇適合座椅寬度、深度、高度、靠背及扶手的高度,毎位便用人士身型都不同,最好親身試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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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根據運輸署在2020年6月發表了一份討論文件檢討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稱電動輪椅屬於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也是輪椅的電動版本是殘疾人士及長者重要的出行工具我們認為這些人士有需要在行人路上使用電動個人移動輔助工具。 若把該等工具的速度限制於某個水平, 預計對行人的影響輕微。 」。 在比較電動可移動工具和個人移動輔助工具時該份文件提出以下的論述:「我們亦需考慮到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 因此,在研究及建議本港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時,須顧及多項本地因素,包括道路及行人安全、交通環境、道路設計及相關的交通影響,以及電動可移動工具可為使用者帶來的裨益。 就此,我們已審慎考慮電動個人移動輔工具使用者的實際需要。

  3. 電動輪椅在本港漸趨普及因應不同的身體狀況經濟能力及家居環境等考慮因素使用者可按自己的需要選擇不同類型的電動輪椅在哪些機構有電動輪椅以供租借有關機構會訂立租借電動輪椅的條款租借者需遵守一般如下租賃服務最短期間為一週至一個月起. 部分機構設借用期限路向四肢傷殘人士協會借用期最多為三個月,「逾期歸還並沒有通知機構將沒收按金. 租用人不得將租借的復康用品轉借、租借或售賣予其他人士,亦不可擅自在該復康用品上移除、加裝或改裝任何裝置/設備,一切因此而造成的後果將由租用人承擔. 於退還過程中發現輪椅或部件損壞或故障,且發現產品損壞是人為造成的,有關機構會保留向客戶收取部件更換和維修費用的權利. 如果產品被盜或丟失,或由於客戶的疏忽造成損壞,則需承擔賠償責任.

  4. 政府建議為電動可移動工具訂立規管架構,以分階段容許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的使用本文件將闡述建議的規管架構,並就有關的法例修訂建議徵詢委員的意見。 背景. 2. 根據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374 )(《條例》),由於電動可移動工具是由機械驅動,符合條例汽車的定義,因此必須領牌才可於道路或私家路上行駛電動可移動工具主要包括: 電動個人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及電動平衡車等;及. 電動輔助單車1。 3.從道路安全或交通暢達的角度考慮,電動可移動工具不宜與一般汽車共同使用路面,亦不適合在行人道上使用。 再者,未受規管的電動可移動工具質素參差,有多方面使用上的安全隱患。 因此,政府的一貫政策是不會為電動可移動工具按現行《條例》登記或發牌。

  5. 2024年3月13日 · 首頁 香港運輸 道路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 電動可移動工具. 禁止在路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在行車道行人路及單車徑上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例如電動滑板車電動單輪車電動平衡車電動滑板電動單車等可能違反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及其附屬法例以及其他相關法例注意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力安全. 「電動可移動工具的電池質素參差電池有可能出現滲漏或過熱情況尤其在充電時),引致發生火警。 運輸署正研究「電動可移動工具」在香港使用的規管安排及其相關認證安排,確保符合相關技術及安全規格。 建議將來只有獲認證 (有標貼)的「電動可移動工具」才准許在指定的單車徑上使用。 現時所有「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均可能違法。

  6. 現時電動單輪車電動滑板車電動平衡車及電動單車電動可移動工具一律禁止在道路上行駛但被視為醫療儀器的電動輪椅則不受該項限制較早前有兩人在單車徑上使用電動滑板車時因遭遇交通意外而死亡。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每年有多少件電動可移動工具進口並按種類列出分項數字; (二)過去三年,每年警方向非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人士(i)作出勸諭及(ii)提出檢控的個案宗數分別為何; (三)現時本港有否公眾地方可供市民合法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如有,它們的位置為何;如否,為何政府仍准許該等工具進口及在本港出售;及.

  7. 據報有不少輪椅使用者改裝電動輪椅例如提高輪椅的行駛速度加設購物籃和增設企位等)。 由於電動輪椅不屬於交通工具所以不受運輸署規管然而有市民指出電動輪椅在行人路及行人過路處高速行駛可能會危害輪椅使用者及行人的安全。 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二 一 至二 一二年當局收到有關電動輪椅危害行人安全或對行人造成阻礙的投訴數目為何; (二)有否對電動輪椅的結構、重量及最高行駛速度制訂安全標準,以及如何確保經過改裝的電動輪椅符合該等標準;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除了《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228章)第4(8)條外,有否其他法例懲處不適當使用電動輪椅的人士;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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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鑒於電動可移動工具近年日趨普遍,加上社會人士呼籲政府妥善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的使用,政府當局有意更新法例,一方面為電動可移動工具制訂妥善的規管架構,另一方面希望日後的法例可容讓規管當局能積極接納可便利個人出行的新科技和創新發明。 5. 就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規管事宜,政府當局表示,運輸署已進行實地試驗,並正審視在2021年於將軍澳南及香港科學園進行的試驗結果,以及在2022年年底完成於白石角進行為時. 6個月的先導試驗結果,以期在規管電動可移動工具方面取得在考慮到香港人口密集和道路汽車流量高的情況下的實際運作經驗。 政府當局初步認為,在施加合適的技術及安全要求的情況下,電動可移動工具的行駛速度、行駛時所需的空間及操作表現皆與一般單車相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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