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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緊接在新監管制度於2019年9月23日生效之前,已在自律規管機構中有效登記保險中介人會被視為在新制度下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被視作已持牌人士」) 。. 以下的搜索功能是為了方便這些被視為保險中介人在新制度下找到其保險中介牌照的牌照號碼。. 請點擊 ...

  2.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I 條及 《保險業 (獲授權保險人的最高數目) 規則》 (「最高數目規則」),任何人獲委任為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或持牌個人保險代理,在任何時候都不得為超過 4 名獲授權保險人進行受規管活動,其中獲授權經營長期業務的保險人不得超過 2 名。 有關計算獲授權保險人數目的詳情,請參閱上述最高數目規則。 持牌保險經紀的類別. 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2 條,持牌保險經紀是指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或持牌業務代表 (經紀) 。 持牌保險經紀公司是指根據《保險業條例》第 64ZA 條,獲發牌照的公司,以進行一個或多於一個業務系列的受規管活動,以及作為任何保單持有人或潛在保單持有人的代理人進行洽談或安排保險合約。

  3. 保監局會對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進行實地審查或監管檢討,以評估其負責人及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是否有遵守相關法例及監管規定及其遵守程度。 有關保險代理業務的操守規定,保監局已發出 《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列明專業操守的一般原則,以及相關的標準及常規。 該等原則、標準及常規是持牌保險代理人在進行受規管活動時應符合的最低專業標準,而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指引3) 則載列有關防止洗錢的規定。 保監局在進行實地審查時採用風險為本的準則,當中會考慮各種風險因素,包括持牌保險代理機構參與的業務類型、生意量、持牌業務代表(代理人)的數目及保監局接獲的投訴數目等。

  4. 閣下可以在 持牌保險中介人登記冊 查找持牌保險代理的身分。 除獲得豁免的人士外,保險代理必須通過職業訓練局主辦的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方可申請牌照。 為了保證代理的專業質素,他們亦須要參加持續進修課程,方可延續他們的牌照。 保險經紀 (insurance broker) 保險經紀只代表投保人(並非保險公司),他們會代表投保人在保險市場中尋找最佳和最合適的保險計劃。

  5. This register is established and maintained in accordance with section 64O of the Insurance Ordinance (Cap. 41) to provide information about all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who are licensed in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n or after 23 September 2019 (i.e.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new regulatory regime for insurance intermediaries).

  6. 己登記於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的保險代理/經紀機構(Insurance Agency/Broker), 其 負責人(Responsible Person) 及業務代表(Technical Representative),自動獲發三年 (2019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22日)的牌照

  7. 保險業監管局是獨立於政府及保險業界的監管機構,主要職能是規管與監管保險業,以促進保險業的整體穩定,並保護現有及潛在的保單持有人。 Skip to cont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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