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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或復業後十五日內申請為復業之登記。 已依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申報核備者,不在此限。 公司設立登記後如未於六個月內開始營業應於上開期限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延展開業登記前二項申請停業或延展開業期間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公司法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2. 營造業申請復業 附件 一:內政部營建署函.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9 日. 營署中建字第 0943580926 號. 主 旨:有關營造業法第 55 條規定營造業自行停業、. 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 ,未依第 20 條規定辦理者,. 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以下罰鍰,是 否包含續停者 ...

  3.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營利事業申請暫停營業時,如同時

  4. 頂讓 或結束營業 (歇業)要辦理 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其中名下車輛過戶轉讓,應注意下列事項和備齊下列證件: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過至個人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車主親辦: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委託他人代辦: (A)新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新車主之有效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 (C)代辦人之身分證。 (2)過至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過至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 (公司含登記表)。

  5.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事務所年度中停業不需於停業後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但前述法條但書規範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不包括「執行業務者」在內。

  7. 所詢有限公司負責人死亡公司應如何辦理停業登記乙節可參酌前開規定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職務或依來函由繼承人中推一代表人暨其餘股東選任新負責人並由其申請相關登記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