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罪行條例恐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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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刑事恐嚇是: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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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 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 是否存在威脅,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 威脅必須是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根據《 香港人權法案 》 第8條中的第11 (2g)條 ,閣下不可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 ─ 保持緘默的權利 。 在這個權利的保障下,閣下不一定要在審訊時作供。 在決定應否作供時,閣下的律師會給予法律意見,解釋作供的好處與壞處。 在某些情況下,閣下可能有需要作供或傳召證人,例如有「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證明閣下在案發時並不在案發現場)。 另一方面,如果閣下選擇作供,便有可能在控方盤問時被削弱自己的論點。 如果閣下回答得很差劣或口供前後矛盾,控方便可藉此削弱閣下口供的可信性。 3. 我只是到法庭作供的一名證人。 如果我在有意或無意下作假證供,我是否要負上刑事責任?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刑事恐嚇是: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 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 是否存在威脅,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 威脅必須是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2020年12月6日 · 話你知/刑事恐嚇罪可判囚五年. 時間: 2020-12-06 04:24:00 來源: 大公報. 下一篇: 法律界強烈譴責:破壞法治絕不能容忍. 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的辦公室接獲死亡恐嚇電話,警方列作刑事恐嚇案跟進;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 而法律上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一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兩年,二是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入獄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