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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事罪行條例恐嚇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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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 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 是否存在威脅,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 威脅必須是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5. 根據《 香港人權法案 》 第8條中的第11 (2g)條 ,閣下不可被強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證供或被迫認罪 ─ 保持緘默的權利 。 在這個權利的保障下,閣下不一定要在審訊時作供。 在決定應否作供時,閣下的律師會給予法律意見,解釋作供的好處與壞處。 在某些情況下,閣下可能有需要作供或傳召證人,例如有「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證明閣下在案發時並不在案發現場)。 另一方面,如果閣下選擇作供,便有可能在控方盤問時被削弱自己的論點。 如果閣下回答得很差劣或口供前後矛盾,控方便可藉此削弱閣下口供的可信性。 3. 我只是到法庭作供的一名證人。 如果我在有意或無意下作假證供,我是否要負上刑事責任?

  6. 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刑事恐嚇是: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 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 是否存在威脅,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 威脅必須是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7. 2020年12月6日 · 話你知/刑事恐嚇罪可判囚五年. 時間: 2020-12-06 04:24:00 來源: 大公報. 下一篇: 法律界強烈譴責破壞法治絕不能容忍. 總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的辦公室接獲死亡恐嚇電話警方列作刑事恐嚇案跟進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根據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24條禁止某些恐嚇作為」,任何人威脅其他人會作出任何違法作為會使該其他人或第三者的人身名譽或財產遭受損害或使任何死者的名譽或遺產遭受損害而意圖使受威脅者或其他人受驚或導致受威脅者或其他人作出他在法律上並非必須作出的作為或不作出他在法律上有權作出的作為即屬犯罪法律上刑事恐嚇有兩個級別的處理方式,一經簡易程序處理,可判罰款2000港元及入獄兩年,二是經公訴程序處理則可判入獄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