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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規定投保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
勞保條例規定,投保單位應在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當日,填具勞保加保或退保申報表送到勞保局,保險效力的開始或停止,都是從加保表、退保表送達勞保局或郵寄的當天起算,郵寄者是以郵戳為憑。
2021年3月8日 · 僱傭契約(勞動契約)之特徵主要在於提供勞務者與雇主間存有「從屬關係」,包含人格上從屬性、經濟上從屬性及組織上從屬性。 另外,基於勞基法保護勞務提供者之立法精神,除當事人明示成立承攬契約,或顯然與僱傭關係屬性無關者外,基於保護勞工之立場,應為有利於勞務提供者之認定,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即足成立勞動契約關係(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2215號判決)。 但所謂從屬性之認定標準,前揭法院判決意旨,實際上非常抽象。 以下,列舉案例參考。 布匹染整公司送貨司機案. 本案法院認定送貨司機與布匹染整公司間為「承攬契約」的關係。
按「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 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一 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 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聘僱外籍員工,依聘僱契約、工作期間、居留證、護照有效簽證期間已逾183天以上者,除非第1年係於下半年入境受僱,否則自始即可按居住者之身分扣繳。 我要檢舉. # 給付非居住者 (未滿183天)所得注意事項. 台長: 服務員. 您可能對以下文章有興趣. 98年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外勞如何申報. 薪資所得扣繳繳款書填寫範例. 托兒所、幼稚園兼營才藝或安親班聘請教師之薪資要申報. 外僑監護工非居住者之申報 6% 人氣 (34,737) | 回應 (1)| 推薦 ( 4 )| 收藏 ( 0 )| 轉寄. 全站分類: 數位資訊 (科技、網路、通訊、家電) | 個人分類: 薪資 |. 此分類下一篇: 扣繳稅款不超過2,000元,可否免予扣繳相關規定. 此分類上一篇: 98年如何辦理薪資所得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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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依規定負擔勞保費,會受到什麼懲罰?
按月給付承攬勞務契約之報酬所得類別歸屬為何?
2020年1月5日 ·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用人事業或單位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詢問所給付之報酬可否歸屬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指出,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之所得均屬所得稅法規定之薪資所得,又薪資所得之計算,以屬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各種薪資收入為所得額。 而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以其特定技能自力營生而取得之所得,如律師、會計師、建築師、技師等,其兩者性質有別。 此外,依民法規定,「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僱用人非經受僱人同意,不得將其勞務請求權讓與第三人。 受僱人非經僱用人同意,不得使第三人代服勞務。
某新建工程發生一起勞工墜落職業災害,造成該名勞工全身多處骨折送醫住院治療,事業單位雇主卻未依法於事發8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遭臺北市政府依違反103年7月3日起正式施行職業安全衛生法開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