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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佣居港权争议指在 香港 连续工作满七年(假设忽略政府规定每次合约完结后需离开 香港 的短暂期间)的 外籍家庭佣工 ,是否可以根据《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24条而拥有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性居民的争议。 中文名. 外佣居港权争议. 焦 点. 通常居住. 导火索. 2011年的外佣居港权司法复核案. 目录. 1 背景介绍. 2 案件原告. 3 相关事件. 4 四大关卡论. 5 争议焦点. 6 最低工资疑虑. 背景介绍. 播报. 编辑. 香港的外佣绝大多数来自 印度尼西亚 及 菲律宾 。 在2010年3月31日,在香港工作的外佣合计有273,609人。

  2. 香港居留权这个概念在1987年被确立,最早出现词语“居港权”的文件是1984年中英两国政府签订的《中英联合声明》,1987年7月1日,香港居留权这个词正式被纳入香港法律词汇。香港居留权指的是一个人在回归前的香港或者回归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永久居住的权利。

  3. 其实该标记的意思与持证人是否拥有香港居留权无直接关系只代表持证人年龄为18岁或以上及有资格申领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 。 香港永久性居民于出入香港边境时,只需出示身份证,亦不需要填写“出入境申报表”即可过关。 在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条例》第2A条中,规定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不抵触第2AA(2)条的条文下,具有以下权利: 在香港入境;不会被施加任何逗留在香港的条件,而任何向他施加的逗留条件,均属无效;不得向他发出递解离境令;及不得向他发出遣送离境令。 如果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持有人因需要更换新证或因丢失旧证而要补领,在新证未发出前入境处会发出“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收据”。 此收据具 临时身份证 的功能,但不可作出入境之用。

  4. 香港特别行政区回港证是签发给已取得居港权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的中国籍香港居民或获准在香港不受条件限制居留但无法取得任何其他地区的护照或旅游证件的非中国籍香港居民作往返中国内地及澳门之用

  5. 香港居留权争议泛指基于中华人民共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24条的实施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国大陆分娩的子女及没有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在香港出生的子女可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后获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造成香港人身分危机及香港社会对居留权期望产生巨大落差而引发的法律与政治争议。 这争议对社会影响甚久,并无法单靠本地立法解决. 争议主要参与者包括: 香港与中国政府,以及坚持法院犯错的强烈意见. 香港永久居民子女而受居港权证明书影响,与及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如居港权家长会) 父母皆非香港永久居民而在香港出生的中国籍婴儿,只参与法律争议,并无社会组织. 对人大释法,或维护法律与司法庄严有强烈意见,认为终审法院判决正确,维护了香港的人权和司法独立(如大律师公会)

  6. 中文名. 通常居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目录. 1 文件内容. 2 事 件. 文件内容. 播报. 编辑.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十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 ,简称香港 居民 ,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性民民。 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为. (一)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三)第(一)、(二)两项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国籍子女; (四)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持有效旅行证件进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国籍的人; [1] 事 件. 播报. 编辑.

  7. 2011年9月30日,香港高等法院就上述首宗司法复核宣判,法官林文瀚裁定《入境条例》限制外佣申请居港权的条文违反基本法。 雇主们的苛待 外佣有机会被被驱逐出境将有机会防止外佣们向劳工处报告他们被雇主剥夺权利和遭受不公平对待,而被解雇后两个星期的时间易未必足够他们重新受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