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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紀律研訊案例選輯 - 第二輯 (節錄)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內 未 有 妥 善 處 理 建 築 命 令 一 名 地 產 代 理 , 由 於 未 有 在 客 戶 訂 立 臨 時 買 賣 合 約 前 , 建 議 客 戶 先 行 處 理 建 築 命 令 , 因 而 被 紀 律 委 員 會 暫 時 吊 銷 牌 照 。

  2. 開設檔案. 首先,我們會就收集到的所有資料作初步評估。. 如果投訴的事宜在我們的管轄範圍內,並有需要作進一步調查,我們會開設檔案,並將個案交由一位調查主任處理。. 我們會以書面通知你投訴個案的檔案編號,以及負責該個案的調查主任的姓名 ...

  3. 新通告的重點如下: 取得重要資料的法律意見. 取得由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執業律師發出的法律意見,內容涵蓋: 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的盡職審查,確認: 賣方(i)確實存在、(ii)在法律上有權發展該境外未建成物業;及(iii)在法律上有權出售該境外未建成物業; 賣方為完成興建該境外未建成物業的資金來源或財務安排; 如賣方與發展商並非同一人╱實體,他們之間的關係;及. 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屬的發展項目的關鍵資料; 根據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境外買方(i)購買;(ii)轉售;(iii)出租;及(iv)按揭該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以及如有的話,該等限制的性質;及. where the UPOH is situated covering:

  4. 監管局紀律委員會認為,該地產代理公司發出 兩個載有在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陳述或詳 情的廣告,違反了《地產代理常規(一般責任 及香港住宅物業)規例》第9(1)條,即「持牌地 產代理不得安排或准許發出任何全部或部分 與其地產代理業務有關並載有在 ...

  5. 曾經有一位買家馬先生委託一名代理物色物業,在視察物業時馬先生清楚向該代理表示關注該物業是否凶宅,並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臨約)之前,亦再三向該名代理查詢,但代理一直表示該物業不是凶宅。 馬先生和賣方簽訂臨約及向賣方交付訂金數日後,才從其他地產代理得悉所購入的物業,曾經發生有人意外墮樓死亡的事件。 馬先生欲取消物業交易並向賣方取回訂金,但遭賣方拒絕並沒收訂金,馬先生惟有撻訂和終止交易。 馬先生其後入稟法庭向地產代理追討賠償,獲判勝訴,地產代理須向他作出賠償。 從上述的個案中可以得到一些啟示。

  6. 附件. 監管局就銷售香港境外的未建成物業發出的 執業通告(編號17-03(CR))內容重點. 參與銷售香港境外物業的持牌地產代理,需符合以下要求: 就賣方及境外未建成物業進行盡職審查. 取得專業人士、金融機構及/或政府當局發出的報告以確認: 賣方確實存在,並在法律上有權發展及出售境外未建成物業; 賣方為完成興建境外未建成物業的資金來源/財務安排;及. 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屬的發展項目的關鍵資料。 取得重要資料的法律意見. 取得根據境外未建成物業所在地的法律,境外買家購買、轉售、出租或按揭境外未建成物業是否有任何形式的限制;以及如有的話,該等限制的性質的法律意見。 有關發出廣告及宣傳物品. 取得賣方就廣告及宣傳物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及完整性的明確書面批署。

  7. 新通告將於2018年4月1日生效。 監管局執業及考試委員會主席張國鈞議員太平紳士表示:「參與銷售境外未建成物業而未有領取監管局牌照的人士,他們有別於持牌地產代理,並不受局方規管,故無須遵守這些指引。 因此,消費者委託持牌地產代理處理境外未建成物業的交易較為有保障。 有關執業通告的詳情,請參閱本期《專業天地》的「焦點話題」文章,及於監管局網站參閱整份通告。 相關的「問與答」亦已上載至本局網站供業界參考。 監管局會繼續就此議題教育業界及公眾。 監管局提醒持牌人應細閱執業通告的內容,以了解清楚指引要求。 倘若遇到任何不確定的地方,不應隨便建議客戶。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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