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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自2016年2月1日起計劃成員在退休或提早退休時除可選擇整筆提取強積金累算權益或將其保留在計劃內亦可選擇分期提取累算權益整筆提取或每公曆年首四期的分期提取不會產生任何費用額外每次分期提取本公司將收取港幣100元之手續費用。 如需有關詳情,請 按此 參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印發的小冊子 。 現有的累算權益申索表格將會更新為第MPF (S) – W (R)號表格(適用於以退休或提早退休為理由提出的申索)及第MPF (S) – W (O)號表格(適用於以其他理由提出的申索),並可於生效日起透過信託公司網頁 www.bocpt.com 或致電信託公司的積金行政熱線索取。 如有查詢,請即與本公司客戶服務代表聯絡:

  2. 若基於已達到65歲退休年齡或提早退休的理由而申索權益,可以選擇整筆提取或分期提取在選擇提取權益的金額及時間時,除了其他因素之外,請細心考慮你的個人需要風險承受能力及財政狀況,然後才作決定中銀保誠可就每次提取向計劃成員收取必需交易費用;如計劃成員在一個公曆年內從同一個強積金帳戶分期提取權益超過12 次( 或該計劃准予免費分期提取次數),中銀保誠會就額外每次分期提取向該計劃成員收取港幣100元之手續費用。 詳情請向中銀保誠查詢。 查詢. 如欲查詢帳戶詳情及個別計劃或基金的資料,請聯絡中銀保誠。 有關申索權益的一般查詢,請聯絡中銀保誠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熱線電話: 註II . 2918 0102;電郵地址:mpfa@mpfa.org.hk)。

  3. 根據2015年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修訂條例」(“條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末期疾病將新增為提早提取強制性公積金強積金累算權益的理由之一計劃成員如罹患末期疾病而導致剩餘預期壽命縮短至12個月或以下並得到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簽發之 醫學證明書 ,便能於證明書簽發日期的 12個月 內向受託人申請提取累算權益。 詳情請見 積金局網頁 。 相關累算權益申索表格將相應更新,並可於當日起透過本公司網頁 www.bocpt.com 或致電本公司的積金行政熱線索取。 條例對「特准限期」及自僱人士的「供款日」的定義亦作出釐清。

  4. 目前,若僱主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向受託人申索取回向某僱員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款項,受託人會透過特定次序從該僱員成員賬戶贖回單位執行支付該付款本計劃之介紹手冊的第4.7節提取權益已經修訂,以反映上述安排。 3. 附加提早提取累算權益的情況 . 目前,註冊計劃的計劃成員可於年屆法定退休年齡65歲前就提早退休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去世完全喪失工作能力及小額帳戶的情況下提取累算權益。 在強制性. MY CHOICE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 我的我的我的我的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強積金計劃(((下簡稱 下簡稱下簡稱下簡稱「「「本 本本本計劃計劃計劃計劃」)」) 修改概要修改概要修改概要修改概要 .

  5. 申請者 如需專人協助 ,可透過熱線(1836-122) 預約 。 申請期內(2022年4月29日至5月12日)辦公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6時。 如欲了解更多有關計劃的資料,請參閱網頁: https://www.ess.gov.hk 。 僱主. 我應怎樣安排僱員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除了獲豁免人士外你應安排年滿18歲但未滿65歲的全職及兼職僱員在受僱首60日內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我有部分員工是從海外聘請來港工作,他們是否需要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果你的員工獲准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工作,而他們從海外來港工作而不超過13個月或已獲得海外退休計劃保障的非永久居民,他們便可獲豁免參加強積金計劃。 如何計算強制性供款? 何為「供款日」? 強制性供款是根據僱員的有關入息計算。

  6. 查詢. 註II . 如欲查詢帳戶詳情及個別計劃或基金的資料,請聯絡中銀保誠有關申索權益的一般查詢,請聯絡中銀保誠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管理局)(熱線電話:2918 0102;電郵地址: mpfa@mpfa.org.hk)。 基於死亡的理由而提出的權益申索,只可由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所界定的遺產代理人作為申索人,代表已故計劃成員提出。 這些人包括由《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 章)所界定的遺產代理人及按該條例第15條,在無須任何授予書或其他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已故計劃成員的遺產收集及以簡易方式管理的遺產管理官。 假如遺產代理人超過一名,而該些遺產代理人並未授權其中一人作為申索代表,則申索表格須由所有遺產代理人聯名提交。 請就第I部另紙詳載各申索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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