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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4月16日 ·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2. 法律常識】【房地產公寓大廈法律問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知公告在公告欄及放在住戶信箱內這樣就完成通知的義務了嗎? 文 / 劉孟錦律師.楊春吉

  3.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公寓大樓管委會向住戶催討管理費範例). 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 萬 仟 佰 拾 元正,並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計算之利息。.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 ...

  4. 2012年4月11日 ·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一般而言,行為人若佔用共有土地,通常就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主觀認知,但若行為人提出「使用權抗辯」時,就要進一步細究,因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9條第1、2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 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5. 法院的見解最高法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七九 號裁判意旨認為:「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九款規定管委會係由區分所有權人選任住戶若干人為管理委員所設立之組織旨在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事務」,於完成社團法人登記前僅屬非法人團體固無實體法上完全之權利能力。 然現今社會生活中,以管委會之名義為交易者比比皆是。

  6. 2013年3月8日 · 有受委託的房仲帶人有沒有入侵民宅的疑慮也很有問題與話題執行這樣的任務照上面的法條比照誰是誰非也很難說得清楚而強制的色彩在於使人為無義務之事所以他強行要錢若認定上為無義務自然是違法可是他阻止進入認定上怎麼會是有無義務的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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