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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12月10日 · < 贈與撤銷或是二次贈與. 如果資金移轉後發現規劃錯誤,在稅局查獲前即回轉至原帳戶,將會被稅局認定為贈與撤銷,抑或是二次贈與? 民法第408 條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2.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除有捐贈事實並應檢具經依法登記或立案之機構或團體所開立的捐贈收據,稽徵機關始可按捐贈認列其扣除額。

  3. 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之貨物,如該貨物於購入時已決定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並以各該有關科目列帳,其購入該項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已依照營業稅法規定,除合於同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為協助 ...

  4. 遺贈、死因贈與或保險金受益人之情形,均以各該受益人於遺贈、死因贈與、得請領保險金時仍生存為必要,若受益人在該時點已死亡者,則不生效力,遺產、保險金均為被繼承人之遺產。

  5.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為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而無償移轉貨物時,如該貨物於購入時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者,應於移轉時視為銷售,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應視為銷售貨物。 營業人產製或購買供業務使用之貨物係以進貨或有關損費科目列帳,所支付的進項稅額,並已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嗣後如將該貨物供作酬勞員工、交際應酬或捐贈使用,因原申報扣抵的進項稅額屬不得扣抵之情形,應於移轉時適用視為銷售貨物之規定,按時價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6.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定之,是謂租稅法律主義。 復依契稅條例第二條之規定,其徵收範圍僅限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始應申報繳納契稅。 是以借名登記不動產之返還,其法律性質非屬贈與亦非為買賣,更不屬承典、交換、分割或因占有等原因而取得所有權,基於租稅法律主義,即非屬課徵契稅之範圍。 【本所承辦實際案例-經稅捐機關核課贈與契稅之救濟】 本所實際承辦判決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之個案,向稅捐機關主張不課徵契稅經否准所請,並遭認定本案判決移轉所有權因權利人並未支付價款係屬無償取得,應課徵贈與契稅。

  7. 凡參加各種競技競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所取得的獎金或獎品,扣繳單位應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參加競技競賽或抽獎活動,獲勝或中獎之獎金或獎品,主辦活動之扣繳單位應填報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獲勝或中獎者之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所得。 該局說明,年關將近,各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紛紛舉辦尾牙餐宴,其中不乏穿插抽獎摸彩活動,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8類、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7款前段及第3條第7款前段規定,獲 (中)獎人為國內居住之個人,或在國內有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依中獎的獎金或給與,給付金額扣繳10%,惟國內居住的個人,其中獎的獎金或給與未超過20,000元者,得免予扣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