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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樓上不合作,公證行亦可在不進入樓上單位的情況下進行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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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銀晉顧問及公正行有限公司 Silver Consultants Engineering ...

  3. 正恆公證行為第三方之獨立公證行為不幸遇上交通意外後的車主或受害人提供汽車損毀及意外公證服務查詢及預約公證服務 : 9543 4445 ...

  4. 1) 被對方追討車輛維修費時 ( 每份報告收費約$1,000~$3,000)* : 如你是過錯方的車主/司機,當被別人要求賠償車輛之維修費時 (無論是否已上庭),你發現或懷疑對方的 (或對方「公証報告」所批核的)維修費過高及不合理。 這時你可自行委託另一家公証行再行撰寫另一份公証報告以作比較以便據理力爭避免賠多了也不自知2) 與保險公司就賠償金額有爭議時 ( 每份報告收費$1,000或以上)* : 索償自己的“全保”時,你可能認為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過低及不合理 (這情況尤以“全損”時的汽車二手市場價值的爭議最多)。 這時,你可自行再委託另一家公証行撰寫另一份「公証報告」,以供保險公司參考並要求保險公司重新考慮,及避免被不合理地壓低賠償。

    • 交通意外的索償期限
    • 交通意外的賠償程序
    • 兩種常見交通意外
    • 交通意外賠償律師

    就交通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日期起計的三年內開展。不過,在公平及合理的情況下,法庭有酌情權去延長申索時限。 如果三年期限將至,而傷者又未開展訴訟程序,其實傷者可以指示代表律師先向法庭存檔一份「傳訊令狀」,而該「傳訊令狀」的有效時候是1年,此舉一般可以保障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權利。 若傷者「無行為能力」,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以較早日期為準),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便不適用(《時效條例》第22(1)及22(2)條)。兒童或精神病人均視為「無行為能力」,因此,如案中傷者是一名兒童,申索時限便會在其18歲時才開始計算。

    根據實務指示18.1,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疏忽司機/車主/第三保發出申索信。如果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雙方須在隨後的3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1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在正式開展法庭程序前,申索人都應該對賠償金額進行評估,以了解自己的勝算及適合入稟哪個法庭,由於賠償金額評估牽涉複雜的法律知識,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以準確地評估潛在風險及清楚有關的法定程序。 在一般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亡案件中,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 1.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2.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追尾意外

    在交通意外有關的疏忽索償,駕駛者有否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是其中一個評估賠償責任的重要指標。 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所有駕駛者都應該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 停車距離是思考距離加上剎車距離的總長度。 思考距離是指由駕駛人發現危險,直至他剎車前這段時間內的行車距離。如駕駛人反應緩慢、疲倦、患病或沒有集中精神,思考距離便會大增。 剎車距離是指剎車後車輛仍繼續溜前至停定的一段距離。如路面濕滑、剎車掣或輪胎性能欠佳,剎車距離便會大增。 在一般的追尾意外(即後車撞向前車),如果後車司機如果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而收掣不及引致交通意外,很多時候後車司機都需要付上責任。 在一些例外情況,釀成追尾意外可能是由前車不可預期的動作而引致。在Wong Kwok Wa v. Hung Tin Sun (HCPI 1153/2004)一案中,涉及多於2輛汽車的追尾意外,但由於第一輛前車的急煞是由自己的疏忽引致,所以法庭視第一輛汽車的駕駛者為此交通意外的主導者,所以要負上較大的責任。但是由於其他緊隨其後的駕駛者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責任,亦需負上部分疏忽責任。

    迴旋處意外

    香港道路設計中有兩種迴旋處,傳統式迴旋處及螺旋形迴旋處(又名新式迴旋處)。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迴旋處入口如有兩條行車線,除非有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另作指示,否則應依循第81頁圖中藍色線所示的路線行駛。

    每當交通意外而受傷,都可以聘請律師為你分析案件責任問題,是否涉及疏忽,就賠償金額給予意見,以及代表你與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談判或入禀索償。 律師收費往往是原告人最關心的議題,在意外案件中,律師一般都會為傷者進行初步評估,傷者通常只需放下數千元至一兩萬元律師費按金,而非坊間常憂慮的幾十萬元甚至一百萬,餘額在勝訴後由被告支付,在某些情況原告律師都會向對方第三者保協公司索取。原告人亦可能可申請法援,收費詳情應向索償律師詢問。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絕不會瓜分你的賠償,例如要求收取最終所獲的賠償額30%作為費用,因這是非法的。相反,坊間所謂索償代理,部分以 “公證行” 名義行事,他們可能干法無牌執業相關罪行之餘,亦常以 “不成功不收費” 招徠,非法瓜分傷者賠償,違反香港法律有關包攬訴訟之罪行。所以...

  5. 撞車交通意外處理步驟包括商討交通意外賠償簽訂交通意外和解書等想知道交通意外和解書範本交通意外賠償及索償程序如何避免交通意外和解反口MoneyHero為大家講解撞車交通意外索償的注意事項

  6. 被對方追討車輛維修費時. 如你是過錯方的車主/司機,當被別人要求賠償車輛之維修費時 (無論是否已上庭),你發現或懷疑對方的 (或對方「公証報告」所批核的)維修費過高及不合理。 這時你可自行委託另一家公証行再行撰寫另一份公証報告以作比較以便據理力爭避免賠多了也不自知。 ( 每份報告收費約$2,000~$3,000) 個案分享. 與保險公司就賠償金額有爭議時. 索償自己的“全保”時,你可能認為保險公司的賠償金額過低及不合理 (這情況尤以“全損”時的汽車二手市場價值的爭議最多)。 這時,你可自行再委託另一家公証行撰寫另一份「公証報告」,以供保險公司參考並要求保險公司重新考慮,及避免被不合理地壓低賠償。 ( 每份報告收費約$2,000~$3,000) 個案分享. 正恆公證行.

  7. 當遇上交通意外,涉事雙方在即時有什麼事情需要做呢? A1. 涉事雙方應該: (a) 立即停車. (b) 與涉案的另一方的司機或任何其他涉案人仕互相交換姓名、地址、聯絡電話、車牌號碼及車主資料. (c) 倘若礙於某些原因,沒有在意外現場將有關資料告知涉案的任何人仕,便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向就近警署或任何警務人員報告。 而在任何情況下,這必須在意外發生後24小時內進行(如涉事司機沒有受傷或身體不適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到就近警署備案也可能觸犯法例)。 Q2. 如發生交通意外,在什麼情況下需要報警? A2. 如只造成車輛損毀的交通意外及無人因而受傷及無政府或第三者財物損毀,雙方已停車及交換資料並能協議和解,便已完全依循法例需求而,所以無須報警及採取進一步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