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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區公所的法律定位、組織功能為何?又區公所應如何轉型為區級政府?請看本篇的說明.....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2. 兩者的差別:. 擔任實缺或懸缺的代理教師,如果將來考上正式教職。. 這一年將可併入教職的『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 至於其他原因的缺額,則只能併入『服務年資』。. (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是『兵缺』,要看代理兵缺的老師有無合格教師證,如果 ...

  3. 行政法教室:「公告」的法律定位及其效力位階問題. (一)宜蘭縣政府依據內政部訂定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九條之授權,以「公告」之方式調降宜蘭縣非都市土地建蔽率、容積率,未知該「公告」之法律性質為何?. (二)上開宜蘭縣政府調降該縣 ...

  4. 又民國九十一年九月,筆者處理解職案件時,曾表示:有關雲林縣政府來函請釋,該縣土庫鎮石廟里里長吳00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刑事庭判決確定褫奪公權兩年,其主刑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仍符合地方制度法

  5. 行政法教室:公務員服從長官命令之解說. 按公務員服務法第一條規定,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這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可參照行政程序法第四條)、「依令行政」。. 準此,公務員如為屬官自須服從長官所發布之命令 ...

  6. 行政法教室:解析公共造產的法律定位. 行政法或行政組織法的課程都會講解「公物」、「公營造物」與「公營事業」的法律定位,但卻鮮少涉及「公共造產」的行政法律實務之討論;在此,本文寫作之目的,即擬講解「公共造產」與「公物」、「公營造物」與 ...

  7. 不惟如此,「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真的因為兼受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之管轄,就算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嗎! 更重要的是,國家機關之組織為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則難道地方機關之組織並非重要事項,而毋須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