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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9月25日 ·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撰文指在法治之下任何人不論地位多高都不能凌駕法律之上他又指香港處於極具挑戰的時代年輕一代的參與和投入至為重要法治和司法獨立作為社會不可移動的基石亦更形重要李國能又不點名反駁基本法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教授饒戈平等內地學者早前質疑終審法院設海外法官的安排。 李強調有關安排不應視作違反中國的主權或香港的自治,此舉符合香港作為中國一部分在一國兩制下的最佳利益,獲得香港市民和國際社會的信任,有助加強維護司法獨立的信心,認為海外法官應成為終審法院的永久安排。 他提到人大常委會應避免透過行使釋法的權力推翻香港法院的判決,尤其是終審法院的判決,否則會對司法獨立造成負面影響。

  2. 2016年1月20日 · 李國章所屬的李氏家族成員包括東亞銀行主席兼行政總裁李國寶以及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李國能為李國章的堂弟李國能一名德高望重的前首席法官李國章風波不斷的港校委會主席一場堂兄弟同樣為港人熟悉但形象論調究竟有多不同? 1. 論「一國兩制」 李國能在法律界德高望重,鮮有負面新聞報道,曾在報章撰文回應「一國兩制白皮書」,積極捍衛司法獨立和公義。 回應「一國兩制白皮書」 : 由於白皮書是中央政府的一份官方文件,香港社會上廣泛認為其內容中論及的愛國要求,帶有親中央政府及親特區政府的意味,意指支持政府、與政府合作,及保護政府的利益。 可是,在司法獨立的原則下,法官不應該親任何人或事,或反任何人或事,他們應該公平和不偏不倚。 只要每個人都繼續保持警惕,我們就毋須灰心。

  3. 2020年6月23日 · 首任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日 (23日)於部分報章發表聲明表示至今仍未公布草案屬於不幸但值得留意的是有關說明表示會跟隨香港的法律原則包括無罪假設亦沒有建議法例附設追溯力。 【港區國安法】田北辰:草案應寫明特首指定法官客觀基礎予港人信服. 李國能又稱,現行安排下,行政長官按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推薦而委任法官,而推薦基礎是法官的專業才能,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自行決定審理案件的法官,不受行政機關干預。 他認為,行政長官欠缺挑選法官時所需經驗和專長,且作為「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宜獨自挑選法官,最起碼要依據首席法官或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確保人選符合專業及獨立的基礎。 【港區國安法】林鄭月娥:行政長官不會指定法官處理案件 分派法官聽審仍由司法機構負責.

  4. 2015年12月14日 · 李國能表示亦關注有人試圖以政治而非法律理據提出司法覆核但他認為將不恰當動機加諸這些申請失敗的申請人身上並不能幫助更有建設性地討論這個課題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烈顯倫就司法覆核被濫用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報章撰文反駁李國能指司法覆核要先申請許可是一個有效的過瀘器阻止濫用。 李國能說,在法治制度下,便利和公義時有矛盾,不應從負面角.

  5. 2017年2月19日 · 大學畢業做大律師他師承前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為入室徒弟李國能的徒第還包括資深大律師余若薇、「金牌大狀余若海以及現時在上訴庭的法官李國能告誡他們:「徒弟一定要青出於藍勝於藍! 」令黃仁龍倍感壓力甚至連續工作8星期證明自己我入行做大律師之後一如其他的大律師般沉迷於工作如工作狂曾試過在8個星期內每星期連續工作7天。 當時的心境如何? 就是要公告給所有認識我的人,就算我不能全勝過別人,但也不會比他們差勁! 並輔以行動去證明。 黃仁龍入行初期,仍然在華富邨居住,每天上班穿著整齊西裝,手捧著兩箱文件去等候巴士,但心裡卻常有另類的想法: 大律師是否不應該這樣? 是否應該買樓、買車呢? 是時候要脫貧了? 經常"Be hungry" (抱饑渴的心),令黃仁龍變得很冷漠和零容忍。

  6. 2020年7月6日 · 港區國安法規定由行政長官指定法官審理涉國安案件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發文質疑該規定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該觀點得到香港大律師公會等響應不過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徐澤今日6日則發文批駁李國能相關論點強調不能司法獨大」。 徐澤在港澳研究會網站發文基本法規定的特區政治體制是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體制三權分立」,任命法官是香港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的重要權力有關安排無損司法獨立。 徐澤續指,香港司法獨立不能作任意解釋。 他批評,李國能通過判例建立了香港法院「違憲審查權」,努力營造「司法獨大」、「司法至上」,硬是把行政長官視為只是行政機關首長,所以才得出「行政長官指定法官是行政干預司法,損害司法獨立」的看法。

  7. 2019年7月9日 · 終審法院首任首席法官李國能分別於明報南華早報撰文表明無意涉足政治領域但鑑於現時情况特殊尤其當中不少議題都涉及法律角度故撰文評論。 他在文章開首表示,政府犯下嚴重的政治判斷失誤,因政府低估港人對內地法律制度的不信任,以及港人感到香港日趨「內地化」的關注。 他又指,雖然政府已暫緩草案,但有廣泛聲音要求政府立即撤回草案,「暫緩」和「撤回」在實際上並無分別,基於這個原因,以及撤回草案有助和解進程,政府現在應撤回草案。 政府多番強調,針對警方的投訴應由監警會調查,李國能認為,由法官領導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近期事件,能更有效地探明真相,因其聆訊是公開,能夠傳召證人,相關證據亦不會在之後的程序被用作針對證人;相反監警會沒有獨立調查委員會的權力、保障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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