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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持良好信貸評級。私人貸款成功率和信貸評級成正比,評分愈高,就愈容易成功獲批。財務機構會基於信貸紀錄,去斷定您履行還款責任的能力,所以維持良好信貸記錄是成功借貸的重要關鍵。
    • 只借適當的貸款額。申請貸款時,需要評估自己的實際財務需要及還款能力,決定合理的借貸額,應量力而為而無須「借到盡」。面對較低貨款額的申請時,財務機構的批核準則有可能會較為寬鬆。
    • 減低每月還款金額。當借貸金額大,而您選擇較短的還款期時,每月的還款金額亦會因而上升。貸款機構或會擔憂您每月能否如期清還這大額款項,否則它們可能需要承受未能準時收妥還款的風險。
    • 有保證的還款能力。貸款機構批出貸款時,其實需要承擔借貸人無力還款時損失金錢的風險。所以於無抵押和證明的情況下,如借貸人還款能力成疑,貸款就會較難獲批。
  1. 重要資訊. 本公司近日接獲報告,涉嫌有騙徒冒認本公司代表/員工,向客戶要求還款。 請 按此 瀏覽詳情。 設立銀行直接付款授權聲明及條款. 本聲明管轄客戶及邦民日本財務 (香港)有限公司 (「邦民」)就使用邦民語音電話系統或指定途徑設立銀行直接付款授權聲明 (「服務」)。 借款人一經要求或使用或試圖使用服務,即視為已接受聲明及條款。 客戶確認他/她乃借款人 (「借款人」)本人擬向邦民申請本服務。 借款人必須使用其會員號碼及一次性專用密碼 (下稱「接達代碼」)以使用有關服務。 邦民會以短訊發送接達代碼至客戶最近登記於邦民的手提電話號碼,客戶須承擔有關風險。 客戶必須確保其收取手提電話訊息功能在相關的客戶裝置上可使用;

  2. 本公司近日接獲報告,涉嫌有騙徒冒認本公司代表/員工,向客戶要求還款。 請 按此 瀏覽詳情。 一般條款及細則. 定義. 在本一般條款及細則內: 「借款人 」指姓名述於合約內容「借款人」一欄內的人士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香港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貸款人 」指邦民日本財務 (香港)有限公司及其繼承人和受讓人; 「貸款 」指由貸款人向借款人所發放在貸款確認書內或由貸款人以其他方式顯示為本金款額的款額,以及該款額因分期還款或其他付款而不時減少,或者因按照本文件第3段作出的任何新放款而增加,故在任何有關時間尚欠的本金款額; 「貸款合約 」除在第2段第四分段內另有規定外,泛指: 與貸款有關以文件形式由/代表貸款人及借款人所簽署的協議,表示它們簽立貸款合約 (「 合約內容 」),

  3. 2018年8月31日 · 2018年08月31日. 本公司接獲多宗客戶投訴指有人冒認為本公司之員工、前員工或代理人推銷信貸產品,或以威嚇的手段威迫客戶申請破產或立即清還貸款。 有見及此,本公司重申本公司並沒有委託任何中介公司招攬客戶。 如閣下接獲任何可疑電話,務請不要隨便透露閣下之個人資料或任何借貸記錄。 聲明. 本公司近日接獲多宗客戶投訴指有人冒認為本公司之員工、前員工或代理人推銷信貸產品,或以威嚇的手段威迫客戶申請破產或立即清還貸款。 有見及此,本公司呼籲各界人士留意以下各點: 本公司絕不會容許任何職員透過任何社交平台或網絡即時通訊軟件例如WhatsApp / WeChat/ Facebook等向客戶推銷信貸產品。 本公司並沒有委託任何中介公司以任何名義或形式招攬客戶。

  4. 拆解借貸謬誤. 好多人都以為信用卡有結欠,或是有其他私人貸款,就代表財務狀況不良,不能申請貸款或借貸。. 其實這是一個誤解!. 只要您有良好的信貸紀錄和評級,就能夠成功獲得私人貸款批核,順利借貸。. 但您所擁有的信用卡結欠及其他私人貸款亦不 ...

  5. 重要資訊. 本公司近日接獲報告,涉嫌有騙徒冒認本公司代表/員工,向客戶要求還款。 請 按此 瀏覽詳情。 網上申請表及遞交所需文件聲明. 本人現向邦民日本財務 (香港)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邦民」)借款,為表示本人有能力償還該借款及為促使邦民能提供該借款,本人現聲明申請表上的資料及所需遞交文件 (包括但不限於︰身份證證明文件、銀行戶口證明)均屬真確無誤,並明白邦民將根據並依賴本人所披露的資料 (包括所需文件)批核本人的貸款申請。 本人提供個人資料前已收到並明白由邦民提供的《個人資料收集聲明》有關聲明。 本人明白,就此貸款申請,本人可能會要求提供予邦民某些第三方的個人資料,而《個人資料 (私隱)條例》 (第486章) (以下簡稱「條例」)則對收集個人資料施加某些要求。

  6. 本公司近日接獲報告,涉嫌有騙徒冒認本公司代表/員工,向客戶要求還款。 請 按此 瀏覽詳情。 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貸款協議的摘記或備忘錄所須. 包括或附有的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 ("本條例") 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 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本條例第III部撮要─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 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 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 該摘記須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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