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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刑法之一般原則. 第一條. (罪刑法定原則) 一、事實可受刑事處罰,以作出事實之時,其之前之法律已敘述該事實且表明其為可科刑者為限。 二、對危險性狀態可科處保安處分,以符合科處保安處分之前提之前,該等前提已為法律訂明者為限。 三、不容許以類推將一事實定為犯罪或訂定一危險性狀態,亦不容許以類推確定與一犯罪或危險性狀態相應之刑罰或保安處分。 第二條. (在時間上之適用) 一、刑罰及保安處分,分別以作出事實當時或符合科處保安處分所取決之前提當時所生效之法律確定之。 二、如按作出事實當時所生效之法律,該事實為可處罰者,而新法律將之自列舉之違法行為中剔除,則該事實不予處罰;屬此情況且已判刑者,即使判刑已確定,判刑之執行及其刑事效果亦須終止。

  2. 2024年2月28日 · 刑事案件的刑罰問題. 1. 根據澳門刑法中可否對犯罪的人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答:不可以。 這是因為澳門刑法不容許對犯罪的人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刑法明確規定,徒刑 (即俗稱的監禁)的期間最低為一個月,最高為二十五年。 2. 是不是不能判處高於二十五年的徒刑? 答:這並非是絕對的。 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可以對犯罪的人判處最高三十年的徒刑,例如同一人實施了多個嚴重罪行。 3. 若同一人因犯了多個罪行而被判徒刑,有關的刑期應如何計算呢? 答:我們可能會以為,有關的刑期是將他所犯的各項犯罪的刑期簡單加在一起,但這是一種誤解。 按照法律規定,他的徒刑幅度上限是法官對每一項罪行所判的具體刑期的總和,而刑幅下限則是法官對每項罪行所判的刑期中最長的一項刑期。

  3. 第一條 * (定義) 一、為着本法典之規定之效力,下列各詞之定義為: a)犯罪:對行為人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所取決之前提總體; b)司法當局:法官、預審法官及檢察院,而其各自係屬其權限範圍之訴訟行為之司法當局; c)刑事警察機關:負責進行由一司法當局命令作出或本法典規定作出之任何行為之各警察實體及人員; d)刑事警察當局:警察領導人、副領導人、警官、督察及副督察,以及有關法律承認其具有刑事警察當局身分之所有警察公務員; e)涉嫌人:有跡象已犯罪或預備犯罪,又或已參與共同犯罪或預備參與共同犯罪之人; f)事實之實質變更:引致將一不同之犯罪歸責於嫌犯或引致可科處之制裁之最高限度加重之事實變更;

  4. 總則. 第一編 ── 刑法之一般原則. 第一條 ── 罪刑法定原則. 第二條 ── 在時間上之適用. 第三條 ── 作出事實之時. 第四條 ── 在空間上之適用之一般原則. 第五條 ── 在澳門以外作出之事實. 第六條 ── 適用澳門刑法之限制. 第七條 ── 作出事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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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o.io.gov.mo › bo › i刑法典 - io

    第58/95/M號法令。 第58/95/M號法令 - 《刑法典》之核准。 第6/2001號法律 - 加重因利用不可歸責者犯罪情節的刑罰。 第3/2006號法律 - 預防及遏止恐怖主義犯罪。 第6/2008號法律 - 打擊販賣人口犯罪。 第11/2009號法律 - 打擊電腦犯罪法。 第17/2009號法律 - 禁止不法生產、販賣和吸食麻醉藥品及精神藥物。

  7. 多數刑事罪行均需要犯罪行為及犯罪意圖同時兼備被告才需要負上刑事責任。 此概念源自一句拉丁文 “ 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sit rea ” (英譯 : " the act will not make a person guilty unless the mind is also guilty" ),其意思是,如有人只是作出違法行為但欠缺邪惡思想,此人沒有犯罪。 舉例,若某人在駕駛時意外地把途人撞倒,並導致途人死亡,該司機並無犯下謀殺罪,因謀殺罪之犯罪意圖是犯案者有意殺害他人或有意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但該司機並無此意圖。

  8. Matched Keywords. Cross Reference (s) Source Note (s) Tick the provision (s) to be printed from TOC: Download. Version Date : 23/03/2024. Nil.

  9. 澳門特別行政區中級法院. 合議庭裁判書. 編號第910/2020號 (刑事上訴案) 上訴人:A(A) 日期:2021年5月13日. 一、 案情敘述. 在初級法院刑事法庭第CR4-20-0037-PCS號獨任庭普通刑事案中於2020年7月7日之判決嫌犯A上訴人被裁定以直接正犯及既遂行為觸犯一項刑法典第191條第1款a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判處90日罰金每日訂為澳門幣二百元 (MOP200),即合共罰金澳門幣一萬八千元 (MOP18,000)的罰金。 另按照《刑法典》第47條規定,倘若不繳納罰金,或不獲准以勞動代替,則易科60日的徒刑。 * 嫌犯A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理由闡述載於卷宗第123頁至第132頁)。 上訴人提出以下理據(結論部分):

  10. 每項刑事罪行之最高刑罰通常會列明於相關的法例條文內。 法庭在判刑時,會考慮所有與案件有關的事項,例如罪行性質、有關法例訂明之最高刑罰、犯案的因由及過程、犯案者的個人因素等。 以下簡述香港的法庭對成年罪犯判處之各類刑罰(即判刑選擇): 監禁 :在香港,死刑經已被廢除。 監禁是本地最嚴厲的刑罰,犯人需要在一段指定期間內被囚禁,而監禁之最長刑期是終身監禁。 犯人未必一定需要根據法庭所判的實際刑期而服刑,《 監獄規則 》(香港法例 第234A章 ) 第69條 訂明,監禁刑期可因囚犯行為良好而被扣減,最多的扣減為實際刑期的三分之一。 事實上,囚犯通常可獲扣減三分之一的刑期,除非該人在獄中行為差劣或違反監獄規則,舉例,如某囚犯被法庭判監三年,可於兩年後因為行為良好而獲提早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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