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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該缺額上其實有一個正式老師佔住位子只是該老師目前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擔任該工作所以學校開一個代課缺找老師來暫時填補該工作的空檔。 兩者的差別: 擔任實缺或懸缺的代理教師,如果將來考上正式教職。 這一年將可併入教職的『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 至於其他原因的缺額,則只能併入『服務年資』。 (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是『兵缺』,要看代理兵缺的老師有無合格教師證,如果有,則兩種年資都有;如無,這一年到了將來就只能計算『服務年資』) 『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的差別. 簡單來說,後者是用來計算退休金用的,讓我們假設在舊制下,一位正式教師服務滿25年可以退休,目前有A與B兩位老師,其中: A老師第一年就考上正式教師,在公立學校服務25年。 B老師第一年代理兵缺,第二年考上正式教師,之後服務24年。

  2. 民選的地方行政首長任命其重要人事(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的方式,到底有那幾種呢?請看本篇的說明.....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重要人事的任命,除民選首長身旁的機要人員(機要職)外,目前似有以下幾種任命方式:

  3. 125、抵制政府的雇用和職位(如教授集體辭職抗議校長被政府解除職務) 126、抵制政府部門及機構(如宣導律師、檢察官及訴訟人抵制法庭,鼓勵經由民間仲裁人解決民事糾紛) 127、退學(退出公立學校,促進民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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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區公所的法律定位、組織功能為何?又區公所應如何轉型為區級政府?請看本篇的說明.....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6. 工作日誌:Taipei Times在2013年3月份的專訪報導, (9870) 論憲法上的公民抵抗權—以2014年太陽花學運為例, (8765) 公民講堂:法治與公民不服從, (9870) 論憲法上的公民抵抗權—以2014年太陽花學運為例, (9876) 地方制度法專題:雲林縣府會之間的預算爭議該

  7. 又民國九十一年九月,筆者處理解職案件時,曾表示:有關雲林縣政府來函請釋,該縣土庫鎮石廟里里長吳00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刑事庭判決確定褫奪公權兩年,其主刑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仍符合地方制度法

  8. 不惟如此,「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真的因為兼受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之管轄,就算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嗎! 更重要的是,國家機關之組織為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則難道地方機關之組織並非重要事項,而毋須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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