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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缺額上其實有一個正式老師佔住位子,只是該老師目前因某些原因而無法擔任該工作,所以學校開一個代課缺,找老師來暫時填補該工作的空檔。 兩者的差別: 擔任實缺或懸缺的代理教師,如果將來考上正式教職。 這一年將可併入教職的『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 至於其他原因的缺額,則只能併入『服務年資』。 (其中有一個比較特別的是『兵缺』,要看代理兵缺的老師有無合格教師證,如果有,則兩種年資都有;如無,這一年到了將來就只能計算『服務年資』) 『服務年資』與『退休年資』的差別. 簡單來說,後者是用來計算退休金用的,讓我們假設在舊制下,一位正式教師服務滿25年可以退休,目前有A與B兩位老師,其中: A老師第一年就考上正式教師,在公立學校服務25年。 B老師第一年代理兵缺,第二年考上正式教師,之後服務24年。
民選的地方行政首長任命其重要人事(如一級機關首長或一級單位主管)的方式,到底有那幾種呢?請看本篇的說明..... 對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等重要人事的任命,除民選首長身旁的機要人員(機要職)外,目前似有以下幾種任命方式:
125、抵制政府的雇用和職位(如教授集體辭職抗議校長被政府解除職務) 126、抵制政府部門及機構(如宣導律師、檢察官及訴訟人抵制法庭,鼓勵經由民間仲裁人解決民事糾紛) 127、退學(退出公立學校,促進民間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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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公所的法律定位、組織功能為何?又區公所應如何轉型為區級政府?請看本篇的說明..... 一、區公所的法律定位 按地方制度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直轄市、市之區公所置區長一人,由市長依法任用,承市長之命綜理區政,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工作日誌:Taipei Times在2013年3月份的專訪報導, (9870) 論憲法上的公民抵抗權—以2014年太陽花學運為例, (8765) 公民講堂:法治與公民不服從, (9870) 論憲法上的公民抵抗權—以2014年太陽花學運為例, (9876) 地方制度法專題:雲林縣府會之間的預算爭議該
又民國九十一年九月,筆者處理解職案件時,曾表示:有關雲林縣政府來函請釋,該縣土庫鎮石廟里里長吳00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刑事庭判決確定褫奪公權兩年,其主刑雖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仍符合地方制度法
不惟如此,「區公所」是直轄市政府的『派出機關』,真的因為兼受直轄市政府民政局之管轄,就算是直轄市政府所屬二級機關嗎! 更重要的是,國家機關之組織為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則難道地方機關之組織並非重要事項,而毋須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