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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 《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27條 ,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有責任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及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令該兒童或少年人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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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条例 第27条 对所看管儿童或少年人虐待或忽略. 主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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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注意 : 這是過去版本,最新情況見現行版本。 任何人意圖謀殺而 —— (a) 放火燒船舶、船隻或其任何部分,或其滑車索具、船具、家具的任何部分,或其上的任何貨物、實產;或 (b) 破壞或摧毀任何船舶或船隻,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6. 法改會亦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所訂的虐待及忽略兒童罪的最高刑罰以期適當提高刑罰本報告書是根據法改會轄下導致或任由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死亡個案小組委員會所進行的研究而撰寫。 小組委員會由韋凱雯擔任主席,於2019年5月發表諮詢文件。 小組委員會研究了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和常規,特別是英格蘭、南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建議的罪行會對旁觀者施加刑事法律責任,以處理"你們當中是誰幹的? "個案所牽涉的問題。 在這類個案中,受害人因受到虐待而死亡或受嚴重傷害,但由於控方不能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哪一方須直接負責,被控各方因此獲判謀殺、誤殺或其他導致死亡或嚴重傷害的罪名不成立。

  7. 小組委員會建議訂立一項新罪行在因非法作為或忽略導致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死亡或受嚴重傷害的個案中沒有保護該兒童或易受傷害人士”。 小組委員會又建議政府應檢討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第27條適用的現行最高刑罰以期適當提高刑罰諮詢文件亦就關乎保護兒童及易受傷害成年人的事宜列述若干一般性的觀察希望政府加以注意。 在受害人是兒童或易受傷害成年人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個案中,控方嘗試在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證明受害人的照顧者或受害人所屬住戶的成員當中是誰作出“非法作為”,直接導致受害人死亡或受嚴重傷害時,可能會出現特定的舉證問題。 疑犯保持緘默或互相指控,以及其他家庭成員為了維護疑犯而保持緘默,往往令到情況更加複雜。

  8. 根據 《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7條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有責任管養看管或照顧一名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而此人如故意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導致及促致該兒童或少年人受襲擊虐待忽略拋棄或遺棄令該兒童或少年人可能受到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即屬犯罪。 損害或喪失視力或聽覺、令肢體或身體器官損傷殘缺、或精神錯亂,都屬於「不必要的苦楚或健康損害」。 第27條 涵蓋故意進行某些行為及因忽略而沒有作出某些行為,例如沒有為兒童或少年人提供足夠的食物、衣物或住宿,或明知及故意不向負責提供這些生活所需的主管當局、社團或機構,為有需要的兒童或少年人領取資源。 任何超過16歲的人如因任何理由而無法照顧不足16歲的兒童或少年人,就有責任向相關機構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