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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序言. 香港租務管制.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港英政府 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 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 租務審裁處 處理租務糾紛。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 華民政務司署 (即現在的 民政事務總署 )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直至 1974 年,改為由 差餉物業估價署 (差估署)負責。 時最後於1973年起為住宅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 [1]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2. 香港過去曾在不同時段實行不同形式的租務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港英政府曾於1921年至1926年期間,實施《1921年租務條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權。乃至於1945年起推行的《業主與租客條例》,也對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於1947年亦成立租務審裁處處理租務糾紛。

  3. 简体. 编辑. 查看历史. 工具. 香港过去曾在不同时段实行不同形式的租务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权保障), 港英政府 曾于1921年至1926年期间,实施《1921年租务条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权。 乃至于1945年起推行的《业主与租客条例》,也对租金升幅作出限制,更于1947年亦成立 租务审裁处 处理租务纠纷。 有关的管制措施是由当时的 华民政务司署 (即现在的 民政事务总署 )辖下的租务调查处负责执行;直至 1974 年,改为由 差饷物业估价署 (差估署)负责。 时最后于1973年起为住宅租客提供租住权保障。 [1] 及至主权移交后,租金管制及租住权保障分别于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 概要
    • 歷史
    • 其他銷售渠道
    • 出售後管理
    • 出售公屋計劃屋邨
    • 售樓資料的發放
    • 爭議
    • 參見
    • 外部連結

    租者置其屋計劃(包括其前身-出售公屋計劃)中出售的屋邨全部都是於1981年至1994年期間落成,而且沒有和諧式單位的公共屋邨。 在原先的出售公屋計劃中,一個獲選中屋邨只有部份樓宇會劃作出售。而租置計劃則以屋邨劃分及樓宇類型劃分,一旦獲選中就要整個屋邨出售(屋邨內小型單位大廈,小於17平方米及沒有獨立廚廁單位除外,唯位於相連長型、新長型、Y3及Y4型大廈的劏房仍可出售),計劃中出售的主要是各款Y型大廈,其次為相連長型大廈及新長型大廈,當中亦有小部份雙工字型大廈及舊長型大廈出售,因此有可能出現同一屋邨有些樓宇出售而有些則否的情況。 不願購買者可繼續租用其單位,但單位售價折扣會隨該戶主入伙時間而減少(首年購入有「折上折」額外折扣,此時購買單位價格可低至市價的約10%;第二年購入則只享有一重額外折扣...

    第一次推出

    1989年7月,房屋署副署長孟志凌在一個午餐會上,提及房委會考慮出售公屋的可行性,可視為「出售公屋計劃」以至「租者置其屋計劃」的最早源頭。 同年10月,房委會正式成立小組,研究出售公屋的可行性,並於翌年8月完成計劃大綱,房委會亦正式建立專案小組跟進,同時亦於1990年10月起就此進行公眾諮詢三個月。 在三個月諮詢期內,由於出售公屋計劃獲得多數租住公屋居民支持,故此該計劃正式開展,並擬於7月開始發售。 1991年6月,經行政局批准後,首期「出售公屋計劃」詳情正式公佈,主要為樓齡多於4年的Y2、Y3及相連長型大廈(共約7,000伙),並按市價四折出售,轉讓限制與居屋相同,定於7-10月間接受申請。 但由於定價過高,是次銷售僅獲得500戶申請,最後房署決定腰斬「出售公屋計劃」。事後,政府曾打算抽出兩座新建的和諧式大廈,用於重推此計劃,但最後撥歸居屋計劃出售(該等樓宇即是現在的天愛苑愛潮閣及裕明苑裕昌閣,只售予綠表人士及受重建影響的租戶)。 雖然「出售公屋計劃」以失敗告終,但亦為1998年推出的租者置其屋計劃訂下數個重要原則:出售樓宇以Y型大廈及相連長型大廈為主、相關租戶可自由選擇認購與...

    第二次推出

    在1997年主權移交後的第一份施政報告中,時任特首董建華提出於2007年讓全港70%居民成功置業,當中重推「出售公屋計劃」為相關房屋政策的其中一環。及後,相關計劃於1997年12月正式推出,並更名為「租者置其屋計劃」,翌年1月起正式開售第一期。 由於租置計劃成效遠較1991年的「出售公屋計劃」為佳,故此計劃得以延續。但由於樓市不景,政府於2002年11月頒布「孫九招」,並宣布自2005年後不再將更多合資格屋邨撥入租置計劃。 八年的租者置其屋計劃期間,房委會一共推出39個屋邨、約183,700個出租公屋單位供住戶認購。截至2019年12月31日,該批租置屋邨有41,219個可出租單位(即未有售出的單位),平均認購率達78%,個別屋邨如沙田大圍顯徑邨更高達93%。

    除常規銷售渠道外,早年房委會曾將所有未售的租置屋邨騰空單位凍結出租,並安排在由第22期甲起的居屋計劃中發售。但由於政府在2001年打算將出租公屋輪候年期縮短至三年,所有相關單位最後均「解凍」並重新出租(但新戶主仍可選擇購入單位)。而在2019年房委會就租置計劃提出的改善措施當中,則恢復上述的安排,並於2020年3月11日起生效(但改為同時於綠表置居計劃(2021年起)及居屋計劃(2022年起)出售上述凍結單位),以加快銷售速度,從而解決以往租置屋邨業權及管理權責混亂的情況;然而,租置剩餘單位僅限綠表申請人購買。

    當有單位出售後該屋邨即會成立業主立案法團,由購買者自行共同管理;如該屋邨仍有出租單位,擁有業權的房委會由房屋署派遣一名代表加入業主立案法團,但其於業主大會中投票權仍與其業權份額相當。 房委會亦按業權份額支付管理費。 與居屋屋苑一樣,於此計劃出售的單位為「受資助的公營房屋」,買賣及按揭均有若干限制,例如在自由市場放售需要補地價。而在業主日後再申請資助房屋資格方面,出售年期未滿十年、且未補地價及符合其他要求的租置公屋業主,可以循白表、以整個家庭為單位申請自2019年起推出的居屋,但必須在居屋正式買賣合約簽訂後三個月(如情況不許可則延至六個月)內,將原來持有的單位在居屋第二市場出售,然後才能辦理其後轉易及交樓手續。然而,若透過「綠置居2020/21」及以後推出的資助房屋計劃購入任何租置單位,業主日...

    1991年

    1. 大坑東邨(東成、東海及東輝樓) 2. 翠屏北邨(翠榕樓) 3. 博康邨(博泰樓) 4. 顯徑邨(顯揚及顯德樓) 5. 利東邨(東昌樓) 6. 富善邨(善美樓) 7. 恆安邨(恆日及恆海樓) 除大坑東邨外,其他屋邨最後均成功在後來的租者置其屋計劃出售。

    1992年(原訂)

    1. 天愛苑A座(原屬天瑞邨) 2. 裕明苑B座(原屬厚德邨) 以上樓宇所屬的屋苑,均由租住公屋改作居屋出售。

    房委會在銷售第一期租置計劃開始,即在當時已納入租置計劃的屋邨向該邨合資格租戶發信通知他們憑該信及租約前往該邨的屋邨辦事處領取一份資料冊,冊內裏已夾附下述文件: 1.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簡介 2.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業主手冊 3.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售樓概要(內附平面圖) 4.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買賣條款 5.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認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6.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退租申請書(一式兩份) 7. 並無違例改建聲明信 8.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有關單位售價、差餉、地租及印花稅的參考資料 9.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差餉及地租的說明 10. 「租者置其屋計劃」計劃印花稅的說明 11. 維修工程項目 12. 樓宇結構安全保證

    由於香港現有的公共屋邨出租單位數目不足以安排所有低收入家庭居住,因此將原有的出租單位進行出售,等同削減房委會可供出租單位的數目。 此外,租者置其屋計劃之屋邨內的居民通常同時包括業主和房委會租戶,於屋邨管理及保養開支上往往因為出現「不公平」而時有紛爭,例如房委會租戶可以「免費」享用屋邨內的設施(當中包括租置單位業主及業主法團添置的屋邨設備,例如不少租置屋邨為提升物業質素,於升降機大堂安裝冷氣系統、改用仿花崗岩灰磚作大堂裝飾,以及智能保安系統等等),但安裝這些設備的費用卻需要由已經購買單位的業主按其持有的業權分數去承擔。 房委會出售轄下屋邨物業資產,導致不少租置屋邨均出現業權混亂的情況,一個屋邨由以往房委會全數擁有業權及管理,變為房委會(未出售的單位業權仍屬於房委會)、已透過租置計劃購入單位的小...

    香港房屋委員會及房屋署 - 租者置其屋計劃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繁體中文)經濟房屋. 澳門房屋局. [2011年10月11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1年9月26日).
  4. 政府廉租屋 ,全稱 政府廉租屋計劃 (英語: 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 ),是 香港政府 於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計劃,由 工務司署 設計及建築,建成後由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 負責管理 [1] 。. 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歸入新成立的 房委會 管理,並與所有前屋 ...

  5. 寬減合資格政府處所短期租約及豁免書50%租金和費用為期6個月 延長「中小企融資擔保計劃」各擔保產品申請期至2024年3月 向合資格客運營辦商和持牌旅行代理商提供百分百貸款擔保,4月推出

  6. 此條目頁的主題是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興建的屋邨。關於香港政府於1962年推行的建屋計劃,請見「政府廉租屋」。 廉租屋邨是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興建的公共房屋,共有十,由1958年至1975年期間落成。 1953年石硤尾房區大火後,政府興建徙置大廈安置火災災民, 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