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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2. 第一步: 收集死者的財物及負債以擬備清單. 首先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逐處去搜查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及負債資料例如: 放置在家中或保險箱內的財物銀行存款信用咭欠款等等以擬備財物清單此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第二步: 尋找死者的遺囑. 死者有否 訂立遺囑會直接影響申請遺產承辦書的程序及誰人可繼承遺產所以必須確定死者有否訂立遺囑。 可行的途徑包括:檢查死者的所有私人文件、向死者的親友、財務及法律顧問查詢、檢查死者的銀行保險箱。 還有,如果已聘用律師申請遺產承辦書,可要求該律師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看看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第三步: 確定由誰人到法院提出遺產承辦.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遺產承辦,並申請遺產承辦書。

  3.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剩餘遺產中的500,000元。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C)死者下配偶、父母及兄弟姊妹,但沒有後裔. 如果死者有後裔,即使配偶亦已離世,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均不可得到任何遺產。 如死者沒有下後裔, 即使配偶仍然在生 ,死者的父母及兄弟姊妹亦可以分得遺產。 在生的配偶可先取得以下遺產: 死者所有的 非土地實產 ; 由剩餘遺產中得到1,000,000元。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4. 2023年3月11日 · 如何分配遺產遺產管理人獲得承辦權後其中一項重要責任是分配遺產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2 (1) 條 ,可供分配的遺產,須先扣除喪葬費、遺產管理費、債項及其他法律責任,法律上稱為 「剩餘遺產」 (residual estate)。 而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 4 條 ,在沒有有效遺囑下,「剩餘遺產」的分配,一般原則如下: 如果以上情況均不適用,那麽遺產將成為「無主財物」 (bona vacantia),歸政府所有。 政府可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產及受養人)條例》,將部分或全部財產,撥款予受死者供養的人。 殺人後可否繼承遺產?

  5. 2022年6月1日 · 申請授予承辦書的程序如下: 簽署一份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 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確認文件真確性. 將誓詞 / 誓章遞交至遺產承辦處. 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準備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的資產及負債清單. 將上述文件連同其他「 支持申請的文件 」同時遞交到遺產承辦處. 遺產承辦處官員審閱有關文件後,如有需要向申請人提出問題. 遞交費用並取得授予承辦書。 有關申請費用為HK$265,授予書的謄寫費用為HK$72. 有遺囑的遺產 VS 沒有遺囑的遺產. 「授予承辦書」是個統稱,實指「授予遺囑認證書」或「授予遺產管理書」。 因應先人有沒有立遺囑,申請人只需要申請其中一份。

  6. 您的遺產怎樣分配當閣下百年歸老後您一生辛勞工作所累積得來的財產包括樓房銀行存款股票或珠寶等會怎樣分配? 是根據香港法律還是外地法律分配? 遺產當中的不同部份,可能受不同法律所管轄。 遺產中的「不動產」(例如樓房或土地),不管閣下在哪裡居住,不動產的繼承一般由所在地的法例管轄。 例如閣下在東莞擁有一個單位的話,不管閣下在香港或東莞居住,那單位的繼承一般不受香港法律所管轄,而是受內地法律所管轄;同樣,如果單位在本港的話,即使閣下長年在東莞居住,一般來說,那單位的繼承是受香港法律所管轄。 特別一提,如果您的香港物業與另一方「聯權共有」 (俗稱「長命契」),在閣下過身之時,另一方會全權擁有該業權,因此這物業的業權不會成為您的遺產。

  7.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第十五部分 第三方要求透露文件. 第十六部分 知會備忘.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第十八部分 辦公時間及預約系統. 第十九部分 聯絡方法. 第一部分 引言. 1.1 甚麼是遺囑認證?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稱為遺囑執行人。 1.2 甚麼是遺產管理書遺產管理書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依法管理死者的遺產。 獲授權人士稱為遺產管理人。 1.3 甚麼是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8. 死者生前無立遺囑其遺產的分配方式須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處置。 以下是部份常見情況的扼要敍述: 當死者離世時遺下: 1)只有配偶. 配偶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2)配偶及子女.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先得到剩餘遺產中的$5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500,000,子女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3)只有子女. 子女可得到其剩餘遺產. 4)配偶及父母. 配偶得到其非土地實產 (即其居所內的傢具、衣履、飾物品、消費品及汽車等)及剩餘遺產中的$1,000,000. 在扣除上述配偶的$1,000,000,父母可平分剩餘遺產的50% 配偶可再得到剩餘遺產的其餘50%

  9. 首先香港法律下有兩個概念何人可繼承死者的遺產即繼承人);. 何人有權申請死者的遺產管理書即擔任遺產管理人)。 任何人處理/動用死者的香港遺產必須先獲得香港法庭出具的遺產管理書以遺產管理人的身份行事管理及分配死者的遺產。 繼承. 遺產繼承取決於兩大因素:(1死者的居籍 (2)遺產所在地。 根據香港現行的普通法,動產一般根據死者去世時作為居籍的地方的法律繼承,而不動產則根據不動產所在地的法律繼承。 因此:- 如死者生前以香港為居籍,則其動產及位於香港的不動產將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香港法例第73章)由法定繼承人繼承。

  10. 概括而言,(a)有配偶和子女時,由配偶和子女繼承,父母等其他人沒有繼承權; (b)有子女無配偶時全部由子女繼承其他人無繼承權; (c) 無子女有配偶和父母時,由配偶和父母繼承;(d)無子女、無父母,有配偶和兄弟姐妹,由配偶和兄弟姐妹繼承。 香港死者沒有立遺囑遺產如何分配?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如果死者不是香港居民(居籍地不是香港),則在香港的不動產(例如房產、土地)的繼承仍然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而動產(例如存款、股票、保單等)的繼承則適用死者生前居籍地的法律來決定誰有繼承權以及各自的繼承份額。 香港遺產承辦時限是多長? 在香港申請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是沒有時間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