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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4月16日 · 離婚分身家香港被稱作亞洲離婚之都的原因是香港法院以平均準則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點但這是否代表所有案件的婚姻財產都會一律遭到50/50分割

  2. 在財富的分配上雖然說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

  3.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在裁決如何作出財產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產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徹底分清.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 “徹底分清” 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 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或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可以重新開始新生活。 當然 “徹底分清” 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方的財政狀況。

  4.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7條 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 第4 、 6 或 6A條 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是否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障;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5.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6. 其他人也問了

  7. 2021年12月22日 · 平均分割準則香港法例中並無條例訂明離婚時雙方資產會以50/50的原則分割惟法例賦予法庭很大程度的酌情權去根據案情審視案件而首要原則是達至在雙方之間資產得以公平分配另外一個原則是排斥性別或家庭角色的歧視即男女平等不論一方是否有賺錢養家或全職照顧子女都應該有平等權利由於法例沒有特定公式可以用以計算資產分配所以在此難以說明離婚時雙方的資產會否平均分割。 一般而言,在法庭確定雙方的資產值後,先考量雙方的財務需要,如有剩餘的淨資產,法庭會以「平均分割準則」分配資產,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偏離該準則。 假設雙方沒有子女,各自具有工作能力,收入相近,法庭一般會傾向以「清澈分割」 (Clean Break)的基礎分配資產,即雙方無須給予或收取贍養費。

  8. 2021年4月1日 · 不過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此案例對法庭在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帶來重要的指標因此婚姻雙方如果希望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便變得十分重要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在婚前成立信託把部份個人資產作分隔避免日後在離婚時需要為財產分配予訴訟另一方成立個人信託後信託資產的擁有權便會轉移到獨立受託人手上就可避免日後若不幸離婚需要跟另一方就該財產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