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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16日 · 離婚分身家|香港被稱作「亞洲離婚之都」的原因是香港法院以平均準則作為分配婚姻財產的起點! 但這是否代表所有案件的婚姻財產都會一律遭到50/50分割?
在財富的分配上,雖然說,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是一半一半的攤分,但是並非必然這樣,離婚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而
根據 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6條,法庭可頒布財產分配(或轉讓)命令規定其中一方必須將他 / 她的資產權益(例如汽車、股票或物業)轉歸另一方。 此類命令不能在頒布後再作修改。 在裁決如何作出財產分配時,法庭將考慮多項因素,例如妻子為了照顧子女而放棄外出工作賺錢的機會,將是對妻子有利的因素,而在物業資產中,那一方支付買樓首期、律師費、厘印費,負責供樓等將是對付款者有利的因素。 徹底分清. 在適當的情況下,家事法庭會考慮是否能以 “徹底分清” 來終止其中一方的財務負擔。 “徹底分清” 是指一次過分配財產或 / 和支付整筆款額,其好處是雙方無需再記起離婚的傷痛,可以重新開始新生活。 當然 “徹底分清” 是否可行,將取決於支付方的財政狀況。
香港法例 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 第7條 訂明法庭在決定如何分配婚姻居所時,必須顧及的事宜: (1)法庭在決定應否就婚姻的一方而根據 第4 、 6 或 6A條 行使權力,以及若行使該等權力則應採取何種方式時,有責任顧及婚姻雙方的行為和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下列事宜─ 婚姻雙方各別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 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該家庭在婚姻破裂前所享有的生活水平; 婚姻雙方各別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 婚姻的任何一方是否在身體上或精神上有殘障; 婚姻雙方各別為家庭的福利而作出的貢獻,包括由於照料家庭或照顧家人而作出的貢獻;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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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2月22日 · 「平均分割準則」 香港法例中並無條例訂明離婚時雙方資產會以50/50的原則分割。 惟法例賦予法庭很大程度的酌情權去根據案情審視案件,而首要原則是達至在雙方之間資產得以公平分配。 另外一個原則是排斥性別或家庭角色的歧視,即男女平等,不論一方是否有賺錢養家或全職照顧子女,都應該有平等權利。 由於法例沒有特定公式可以用以計算資產分配,所以在此難以說明離婚時雙方的資產會否平均分割。 一般而言,在法庭確定雙方的資產值後,先考量雙方的財務需要,如有剩餘的淨資產,法庭會以「平均分割準則」分配資產,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偏離該準則。 假設雙方沒有子女,各自具有工作能力,收入相近,法庭一般會傾向以「清澈分割」 (Clean Break)的基礎分配資產,即雙方無須給予或收取贍養費。
2021年4月1日 · 不過,隨著香港終審法院在 LKW v DD (2010) 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此案例對法庭在處理離婚夫妻的財產分配事宜帶來重要的指標。 因此,婚姻雙方如果希望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便變得十分重要。 此外,他們亦可選擇在婚前成立信託把部份個人資產作分隔,避免日後在離婚時,需要為財產分配予訴訟另一方。 成立個人信託後,信託資產的擁有權便會轉移到獨立受託人手上,就可避免日後若不幸離婚需要跟另一方就該財產進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