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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200美聯物業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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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帳目附註 25 美聯物業(集團)有限公司 2000年年報 1. 主要會計政策 編製帳目所採納之主要會計政策如下: (a) 編製基準 帳目乃根據歷史成本慣例而編製,並就重估投資物業、若干其他物業及交易投資而作出修訂。帳 目乃按照香港普遍採納之會計原則及遵照香港會計師公會頒佈之會計準則編製。

    • (股份代號:1200)
    • 1. 緒言
    • 2. 背景
    • 年期
    • 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交易詳情
    • 結算
    • 4. 歷史金額
    • 釐定建議年度上限之基準
    • 6. 訂立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之理由及裨益
    • 10. 一般資料
    • 梅雅美
    • 孫德釗陳念良謹啟
    • (a) 貴集團之業務
    • (b) 貴集團之財務業績
    • 有關互薦交易之詳情
    • 轉介費用及定價政策
    • 結算
    • 5. 內部監控措施
    • 6. 建議年度上限
    • 意見及推薦建議
    • 1. 責任聲明
    • 3. 服務合約
    • 6. 重大不利變動
    • 「動議:

    執行董事:黃建業先生(主席)黃靜怡女士(副主席兼董事總經理)黃子華先生(董事總經理)張錦成先生施嘉明先生(首席財務官) 獨立非執行董事:何君達先生孫德釗先生陳念良先生 註冊辦事處: Clarendon House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之公告。 本通函旨在向 閣下提供(i) 有關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之資料;(ii)獨立董事委員會於考慮獨立財務顧問就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所提供意見後出具的推薦建議;(iii)獨立財務顧問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的意見函件;及(iv)股東特別大會通告,以考慮及酌情批准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其項下擬進行交易及建議年度上限。

    於二零二三年十二月六日,本公司與鋑聯訂立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據此,本集團及鋑聯集團成員公司根據上市規則可相互提供互薦交易,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年。

    在本公司及鋑聯各自遵守其獨立股東批准規定的前提下,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將自二零二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三年內有效。

    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交易與二零二一互薦服務框架協議涵蓋的交易屬相同性質。該等交易為本集團及鋑聯集團之成員公司之間就地產代理服務向對方轉介物業交易之業務機會。根據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 本集團有權(但無責任)向鋑聯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介紹、轉介及傳達關於或屬於鋑聯集團在有關工商物業及商舖地產代理業務範圍之任何業務機會;及 同樣地,鋑聯集團亦有權(但無責任)向本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介紹、轉介及傳達關於或屬於本集團在有關住宅物業地產代理業務範圍之任何業務機會。 每次轉介乃按個別個案基準作出及以客戶為導向(例如,倘客戶聯絡本集團地產代理尋求本集團並無可用房源的工商物業,轉介代理可向有合適房源且與該轉介代理有工作關係的地產代理(例如鋑聯集團代理)作出轉介,以滿足客戶需求)。本集團或鋑聯集團之任何成...

    就每月收取之實際佣金收入而言,轉介費用款項一般從相關交易實際收取或相關交易實際應佔佣金收入當月的下一個曆月底前支付。 本集團根據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應付鋑聯集團的轉介費用將透過本集團營運資金結算。

    下文載列於以下年度╱期間向鋑聯集團支付或收取之轉介費用之現有年度上限金額: 現有年度上限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六日至二零二零年 二零二一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一年

    本集團有關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交易之建議年度上限乃由本集團經參考各項因素後釐定,包括: 選取本集團與鋑聯集團過往十年(二零一三年至二零二二年)的歷史交易金額作為起點,以獲得更大的樣本數量以減少差異;及 就潛在業務增長的調整及合理預期對物業交易有影響之物業市場及經濟因素,包括: 香港物業市場波動造成交易量及價值波動;及 本地經濟狀況的可能前景,包括商旅及觀光旅遊可能增長從而促進本地經濟、政府降低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以及其他市場刺激因素(如有),如加息周期結束及發展商制定的有利定價策略,可能推高交易水平。 由於釐定建議年度上限時考慮的因素乃以歷史交易為依據,並審慎計及未來的或然考慮因素,董事認為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

    轉介交易是地產代理業務不可缺少的部分,構成本集團及鋑聯集團的主要業務活動,而由於本集團及鋑聯集團擁有不同的客戶基礎及專業領域,可擴大代理接觸更多客戶的機會。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乃根據上市規則的規定訂立,以為兩集團公司間根據其業務需求按公平原則進行的任何潛在轉介提供統一合規框架,例如,當客戶的需求與交易對方提供的專長更加一致時,或當交易對方在該領域擁有更強影響力時。 董事認為,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之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於本集團日常及一般業務中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及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之條款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以及建議年度上限屬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本公司為投資控股公司。本集團主要從事提供物業代理服務、物業租賃、移民顧問服務及借貸服務。 鋑聯為一間投資控股公司,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主板上市。鋑聯集團主要從事於香港提供工商物業及商舖物業代理服務、物業投資、借貸業務及證券投資。

    謹啟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以下為獨立董事委員會致獨立股東之推薦建議函件全文,乃為載入本通函而編製。 Midland Holdings Limited 美聯集團有限公司 (於 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文載列獨立財務顧問新百利融資有限公司就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之交易致獨立董事委員會及獨立股東之函件全文,以供載入本通函。 敬啟者: 緒言 持續關連交易互薦服務框架協議

    貴公司為於百慕達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及其已發行股份自一九九五年六月起在聯交所主板上市。 貴集團主要從事提供物業代理服務、物業租賃、移民顧問服務及借貸服務。

    下表載列 貴集團截至二零二一年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及截至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三年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的財務業績概要。 截至六月三十日止六個月二零二三年二零二二年

    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交易與二零二一互薦服務框架協議涵蓋的交易屬相同性質。該等交易主要為 貴集團及鋑聯集團之成員公司之間就地產代理服務向對方轉介物業交易之業務機會。根據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 貴集團有權(但無責任)向鋑聯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介紹、轉介及傳達關於或屬於鋑聯集團在有關工商物業及商舖地產代理業務範圍之任何業務機會;及 同樣地,鋑聯集團亦有權(但無責任)向 貴集團相關成員公司介紹、轉介及傳達關於或屬於 貴集團在有關住宅物業地產代理業務範圍之任何業務機會。 每次轉介乃按個別個案基準作出及以客戶為導向(例如,倘客戶聯絡 貴集團地產代理尋求 貴集團並無可用房源的工商物業,轉介代理可向有合適房源且與該轉介代理有工作關係的地產代理(例如鋑聯集團代理)作出轉介,以滿足客戶需求)。 貴集團或...

    作出轉介一方(「推薦人」)有權透過分拆實際收取之相關佣金收入而向接受該轉介之一方(「受薦人」)收取轉介費用,受薦人將首先從客戶收取佣金收入。例如,倘 貴集團地產代理將交易轉介予鋑聯集團代理,鋑聯集團(作為受薦人)將首先從客戶收取全部佣金收入,然後與 貴集團(作為推薦人)分拆該佣金收入。 貴集團與鋑聯集團之間分拆該佣金收入之分配將按個別個案基準及各方各自獨立利益事先協商,並遵守下文所載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之條款及定價政策: 佣金收入之分配將按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進行,即倘若交易基於各方各自獨立的利益磋商,一方可獲得之條款,或按 貴集團及鋑聯集團各自認為就其而言不遜於給予或獲取自(如適當)其各自之獨立第三方之條款,且 貴集團或鋑聯集團毋須就該等條款考慮對方是否有利; 釐定各方個別物業交易中...

    就每月收取之實際佣金收入而言,轉介費用款項一般從相關交易實際收取或相關交易實際應佔佣金收入當月的下一個曆月底前支付。

    誠如通函中董事會函件所載, 貴集團已制定以下內部監控程序以監督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項下擬進行之交易: 向鋑聯集團支付及收取之轉介費用總金額將每月進行更新,以評估相關期間建議年度上限下可動用之最新未動用金額; 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項下交易之條款及佣金收入分配將由 貴集團不時審閱,以確保符合一般商務條款或更佳條款(即基於各方各自獨立的利益而獲取的條款或就 貴集團而言不遜於給予或獲取自獨立第三方的條款);及 於每年,各財政年度內根據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進行之交易亦將按上市規則第14A章之相關規定由獨立非執行董事審閱及由 貴公司核數師匯報。 附註: 當董事會考慮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相關事宜時, 集團的任何普通董事須放棄投票。 貴公司及鋑聯 就佣金收入分配而言, 貴公...

    根據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截至二零二四年、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年的建議年度上限載列如下: 向鋑聯集團支付之 轉介費用 向鋑聯集團收取之 轉介費用

    經考慮上述主要因素及理由,吾等認為,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乃於 貴集團一般及日常業務過程中進行,並符合 貴公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吾等亦認為,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條款(包括建議年度上限)乃按一般商務條款訂立及就 貴公司及獨立股東而言屬公平合理。 因此,吾等建議獨立董事委員會推薦,及吾等建議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上投票贊成有關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包括建議年度上限)的決議案。 此 致 美聯集團有限公司之獨立董事委員會及列位獨立股東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台照代表

    本通函之資料乃遵照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願就本通函之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準確完備,沒有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無遺漏任何事項,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載任何陳述產生誤導。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概無董事與本集團任何成員公司已訂立或擬訂立不可由本公司於一年內終止而毋須支付賠償(法定賠償除外)的任何服務合約。

    於最後實際可行日期,董事確認自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即本集團最近期刊發之經審核綜合財務報表之結算日)以來,本集團之財務或經營狀況並無任何重大不利變動。

    批准、追認及確認本公司與鋑聯控股有限公司訂立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定義及詳情見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之通函(「通函」),註有「A」字樣之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副本已呈交大會,並由大會主席簽署,以資識別),及其項下擬進行及與該協議有關之交易以及任何其他附帶文件; 批准、追認及確認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有關之建議年度上限;及 授權本公司任何董事代表本公司為使二零二三互薦服務框架協議及其項下擬進行交易生效或就其而作出彼等認為適當、必要或適宜之一切行動及事宜以及以親筆簽署或蓋章形式簽訂任何協議、契據、文書及任何其他文件或作出相關安排,及受限於及按照適用法例及法規,在符合本公司及其股東之整體利益的情況下,批准及作出與其有關之非重大變動、修訂、補充或...

  2. 美聯集團有限公司* (Incorporated in Bermuda with limited liability) (Stock Code: 1200) PROPOSED ADOPTION OF CHINESE NAME The Board proposes to formally adopt the Chinese name of “美聯集團有限公司” as the secondary name of the Company and the

  3. Midland Holdings Limited. 美聯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00) 建議採納中文名稱. 董事會建議正式採納中文名稱美聯集團有限公司作為本公司之第二名稱,而英文名稱Midland Holdings Limited」將維持不變。 建議採納中文名稱須待建議採納中文名稱;及. 股東於股東周年大會通過一項特別決議案以批准. 註冊處處長批准建議採納中文名稱後方可作實。 載有(其中包括)建議採納中文名稱之資料及股東周年大會通告之通函將在切實可行情況下儘快寄發予股東。 建議採納中文名稱.

  4. 美聯集團有限公司. (於百慕達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200) 回購股份與發行股份之一般授權及重選退任董事及建議採納新公司細則之建議及股東周年大會通告. 美聯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謹訂於二零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星期二)中午十二時正假座香港德輔道中19 號環球大廈25 樓2505-8 室舉行股東周年大會(「股東周年大會」),召開股東周年大會之通告載於本通函第54 頁至第58頁。 本通函隨附股東周年大會適用之委任代表表格。 無論 閣下是否有意親身出席股東周年大會,務請按隨附之委任代表表格上列明之指示填妥委任代表表格,並儘快交回本公司之股份過戶登記香港分處卓佳雅柏勤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皇后大道東183 號合和中心54樓,惟無論如何須於股東周年大會或其任何續會指定舉行時間前.

  5. 美聯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統稱「本集 團」或「集團」)截至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經審核綜合全年業績,連同比較數字如下:

  6. 新百利有限公司. 㶅富融資有限公司 . 聯合公告. 買賣協議. 美聯董事會及EVI 董事會謹此宣佈,於二零零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賣方與EVI 訂立買賣協議,據此,賣方有條件同意向EVI出售銷售股份,總代價港幣640,000,000 元。 於完成時,代價中港幣540,000,000 元及港幣100,000,000 元將分別以由EVI向票據持有人發行可換股票據及現金支付。 完成條件(其中包括)為(a) EVI 獨立股東於股東特別大會通過所需決議案;及(b)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批准兌換股份上市及買賣,而不受任何條件或限制約束(或受制於賣方可能同意的任何條件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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