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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知識產權署 (英語: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 IPD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轄下的 部門 ,於1990年成立,接管原屬 註冊總署 的商標註冊處及專利權註冊處,並負責處理和提倡 知識產權 相關的事務。 設有署長,署長之外,下設副署長、數個助理署長以及註冊處。 現任署長為 黃福來 。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該署已經處理了209,699個 商標 註冊,28,535項各式 專利 及28,988項 外觀設計 。 知識產權署原隸屬 工商及科技局 ,2007年7月1日 決策局 重組後劃入新成立的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2. 知識產權署 (英語: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 IPD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轄下的 部門 ,於1990年成立,接管原屬 註冊總署 的商標註冊處及專利權註冊處,並負責處理和提倡 知識產權 相關的事務。 設有署長,署長之外,下設副署長、數個助理署長以及註冊處。 現任署長為 黃福來 。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該署已經處理了209,699個 商標 註冊,28,535項各式 專利 及28,988項 外觀設計 。 知識產權署原隸屬 工商及科技局 ,2007年7月1日 決策局 重組後劃入新成立的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 職能
    • 歷任局長
    • 相關法例
    • 外部連結

    稅務局主要負責香港法例指定的稅務及課稅有關工作,包括直接稅及間接稅。在2007至08年度收取稅款2,007億元,較上一年度增加456億元或29.4%。在收取的稅款總額中,利得稅及印花稅合共佔71.3%。 2017-18年度整體稅收增至3,286億元,較上年度增加384億元,或13.2%。利得稅和印花稅佔總稅收71.3%。

    第108章《博彩稅條例》
    第111章《遺產稅條例》遺產稅條例 存廢的論點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第112章《稅務條例》: 內容包括 物業稅、薪俸稅、利得稅。
    第117章《印花稅條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稅務局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香港電台節目《舊日的足跡》訪問稅務局局長 劉麥懿明女士[失效連結]
    《2005年收入(豁免離岸基金繳付利得稅)條例草案》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2006年3月1日
  3. 知識產權署 (英語: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 IPD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轄下的 部門 ,於1990年成立,接管原屬 註冊總署 的商標註冊處及專利權註冊處,並負責處理和提倡 智慧財產權 相關的事務。 設有署長,署長之外,下設副署長、數個助理署長以及註冊處。 現任署長為 黃福來 。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該署已經處理了209,699個 商標 註冊,28,535項各式 專利 及28,988項 外觀設計 。 知識產權署原隸屬 工商及科技局 ,2007年7月1日 決策局 重組後劃入新成立的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 。

  4. 知识产权署 (英语: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partment , IPD )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辖下的 部门 ,于1990年成立,接管原属 注册总署 的商标注册处及专利权注册处,并负责处理和提倡 知识产权 相关的事务。 设有署长,署长之外,下设副署长、数个助理署长以及注册处。 现任署长为 黄福来 。 截至2006年12月31日,该署已经处理了209,699个 商标 注册,28,535项各式 专利 及28,988项 外观设计 。 知识产权署原隶属 工商及科技局 ,2007年7月1日 决策局 重组后划入新成立的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 。

  5. 總部. 香港 九龍 啟德 協調道 5號 税務中心. 聯絡資訊. 網站. www .ird .gov .hk. 税務局總部設於啟德税務中心. 税務局 (簡稱 税局 ;英語: Inland Revenue Department , IRD )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轄下的 部門 ,專責處理 香港稅務 ...

  6.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英語: 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標準簡稱 香港特區政府 ,正式簡稱 港府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 行政部門 的總稱。 1997年7月1日前, 英屬香港 行政機關稱為 香港政府 (英語: 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 ),而 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 [註 1] ,並根據《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沿用大部分原有官僚制度。 香港特區政府首長為 行政長官 ,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政府各部門 [1] [2] [3] 。 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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