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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一般展覽場地程序及守則 ***** 申請須知及展覽場地程序及守則: (1) a) 除(1b)條所述的參展商外,一般參展商可於每月首個工作天預訂未來1-3個月使用有關展覽場地。 b) 政府/慈善團體或以優惠價租用該場地之團體, 可於每月首個工作天預訂未來1-2個月該場地之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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