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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名餐廳侍應不慎把熱湯倒在我身上,導致我受傷。. 我應否控告那位侍應及餐廳東主,並向他們提出申索?. 不少人身傷害案件或會出現多於一名潛在被告,這視乎各方之間的關係及意外的情況。. 在這個情況下,申索人應對侍應及其僱主提出訴訟。. 一般而言 ...

  2. 由於不同的人對同一字句可能有不同的詮釋、不同的接受程度或不同的敏感度,我應該用甚麼準則去決定字句是否含有誹謗意思?. 發布字句的來龍去脈、環境或地點,會影響到決定嗎?. | Community Legal Information Centre (CLIC) 2. 由於不同的人對同一字句可能有不同的 ...

  3. 《 殘疾歧視條例 》適用於全港僱主,除非有關僱員完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則屬例外(詳見《 殘疾歧視條例 》 第11條 及 第14條 )。 但就個別工作崗位而言,僱主可以某類殘疾令人不能執行 該項工作的固有要求 為理由,而訂明應徵者或僱員不能有某類殘疾(《 殘疾歧視條例 》 第12 (2)條 )。 舉例,僱主可規定坐輪椅人士不能應徵做健身教練,因為健身教練的固有要求是能夠協助學員使用健身器械及作出有關示範。 再引用上述例子,如閣下因嚴重腳傷而不能做出示範動作,但仍然去申請上述職位,僱主便可以閣下不能執行該項工作的固有要求為理由,而拒絕聘用閣下。 如何去判斷一名殘疾求職者 / 僱員能否執行某項工作的固有要求? 一份工作的固有要求是指必需要達到的工作目標,即僱員必需要能夠履行的職務及責任。

  4. 刑事恐嚇是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所訂明的罪行,涉及意圖恐嚇他人的行為。 恐嚇包括以字句或身體語言,威脅指明的人,會對他 / 她的身體造成傷害,或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是事主的家人,或者是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犯案的人必須有意圖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被威脅的人,作 ...

  5. 4. 外籍家庭傭工可否成為香港永久性居民? 外籍家庭傭工與其他獲准來港受僱的人士有別。外籍家庭傭工居港七年後,仍無權成為永久性居民,因《入境條例》第2(4)條已摒除了家庭傭工和若干其他職業類別。 法律專家相信,這項規定可能不合憲法,因《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並無上述限制。

  6. 首頁 » 主題 » 誹謗 »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I. 基本概念 ─ 在香港,怎樣會構成誹謗? 任何人透過書寫、口述或行為舉動去發布(*註)一些誹謗性言論或事情,而該項事情針對另一個人或一間機構,該發布人便可能要就誹謗負上法律責任。 概括而言,誹謗分為兩類:一類是 永久形式誹謗 (Libel) ,即以書寫或其他永久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而另一類是 短暫形式誹謗 (Slander) ,即以口述或其他短暫性方式,去發布誹謗性事情。 (*註:根據誹謗法,「發布」的意思不只限於印製及發行書籍 / 報紙 / 雜誌。 「發布」一般是指「以任何方式讓另一個人或公眾知道有關事情」。 閣下可在第三部分 ─ 向其他人傳達誹謗性事情,找到更詳盡的解釋。 以下是構成誹謗的要素:

  7. 1. 如我向香港醫務委員會投訴一名醫生,會發生甚麼事? 閣下向醫務委員會投訴後,投訴會先由委員會主席及初步偵訊委員會審議。 如需召開公開聆訊,委員會可能會在有需要時,邀請閣下以證人身份宣誓作證。 閣下可能需要出席聆訊,回答委員會成員及涉案醫生的代表律師之提問。 醫務委員會可作出不同判罰,例如對有關醫生發出警告或譴責,或在嚴重情況下吊銷醫生的註冊。 閣下應明白以下幾點: 委員會只獲授權處理註冊醫生的專業失當個案; 委員會不能頒令有關人士向投訴人作出金錢賠償; 如有關醫生在治療期間疏忽,受害人除了可向委員會投訴外,亦可同時採取法律行動,向有關醫生提出民事賠償申索。 上述資料載於醫務委員會的刊物「 醫務委員會如何處理投訴 」。 如閣下想投訴註冊牙醫,可向香港牙醫管理委員會作出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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