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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 (英文:Dragon Slaying Brigade [1] )是 香港 基於2019年爆發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 而成立的激進組織 [2] ,被認為是 勇武派 中的武鬥派,其名稱主要為對應 香港警務處 名為「 速龍小隊 」的 準軍事化 防暴警察 [2] 。 事件 [ 編輯] 2019年 [ 編輯] 2019年8月25日 荃葵青遊行 中,一眾示威者於 荃灣 二陂坊一帶破壞部份被指與曾經襲擊示威者的 福建幫 有關的商舖,其後示威者走到沙咀道及眾安街交界爆發激烈的警民衝突,數十名示威者以鐵通、雨傘、長棍追打數名警方 衝鋒隊 隊員,其後有警員以圓盾及警棍還擊,並向天開槍示警,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警方第一次使用實彈。
屠龍小隊 (英文:Dragon Slaying Brigade [1] )是 香港 基於2019年爆發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 而成立的激進組織 [2] ,被認為是 勇武派 中的武鬥派,其名稱主要為對應 香港警務處 名為「 速龍小隊 」的 準軍事化 防暴警察 [2] 。 事件. 2019年8月25日 荃葵青遊行 中,一眾示威者於 荃灣 二陂坊一帶破壞部份被指與曾經襲擊示威者的 福建幫 有關的商舖,其後示威者走到沙咀道及眾安街交界爆發激烈的警民衝突,數十名示威者以鐵通、雨傘、長棍追打數名警方 衝鋒隊 隊員,其後有警員以圓盾及警棍還擊,並向天開槍示警,為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運動警方第一次使用實彈。
2024年5月9日 · 自稱是屠龍小隊隊長的黃振強,早前已認罪,他以控方證人身份指證隊友,他在主問部份的證供提到,他參與612示威,721後全身投入,與志同道合的示威者組成「屠龍小隊」,寓意警方速龍都可屠。 他們組織名氣大,眾籌反應佳,組織曾到台灣軍訓、西貢試槍,最後計劃2019年12月8日,民陣遊行中引爆炸彈和殺警。 屠龍小隊案專頁. 屠龍小隊案,七名被告不認罪。 (香港01製圖) 6男1女被告: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劉佩凝。 首六名被告都是男性,他們同被控《反恐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以及交替控罪、《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以及串謀謀殺。 李家田還另外被控多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
2024年4月29日 · 2024.04.29. 「屠龍小隊」領袖黃振強作供指,成員在2019年「荃葵青大遊行」把黑社會「睇嘅場」全部「裝修」後聲名大噪,才正式改名「屠龍小隊」。 美聯社資料圖片....
2024年4月29日 · 粵. 七名男女否認串謀爆炸等罪,在高等法院續審。. 「屠龍小隊」領導者黃振強以控方證人身份首日作供。. 講述「屠龍小隊」的成立經過及誰是金主,包括每次用十多萬元買入及運送過百支汽油彈,後來製造炸彈是為跟警方武力對等。. 案中七名被告 ...
1 天前 · 屠龍小隊等人涉串謀在遊行中設置炸彈案第20天審訊。早前一位陪審員告3天病假,法官張慧玲今早表示,這名陪審員再告數天病假,押後審訊,書記 ...
2024年4月30日 · 無綫新聞. 港澳. 【屠龍小隊案】黃振強講述殺警計劃細節 包括部署安排及代號. 發佈日期: 2024-04-30 12:33. 港澳. 粵. 七名男女否認串謀爆炸品等罪,在高等法院續審。 控方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繼續作供,講述殺警計劃的細節,包括怎樣部署和代號。 黃振強指「屠龍小隊」曾在通訊群組討論軍火。 「眼鏡」代表槍,「眼鏡布」和「鏡片」分別代表滅聲器和子彈。 他又指2019年11月中,曾與另一被告吳智鴻會面,對方當時指槍械已陸續到手,他的團隊亦有人正製造20公斤炸藥。 期間亦討論「殺警計劃」部署,「屠龍小隊」只需要負責引警方出來,吳智鴻的團隊就負責用槍及炸藥。 吳智鴻又叫「屠龍小隊」區議會選舉前都不要用槍械,但可以先用炸彈。 未來只要有大型遊行,就是「大行動」,即落實殺警的日子。
2024年4月29日 · 「屠龍小隊」領導者黃振強首日作供。 黃振強供稱自己從「612」示威起參與反修例示威,因為「721」事件,決定辭去地盤搭棚工人工作,想全程投入抗爭。 及後在Telegram和網上討論區,找「金主」籌集資金,來維持生計。 2019年7月,認識同案被告嚴文謙,並一起參與Telegram荃灣示威群組。 直至同年8月25日,群組成員到二坡坊破壞認為是由黑社會管理的店舖後,覺得「復仇成功」,眾人認為要起名,就改名為「屠龍小隊」,即是「連警方速龍小隊都可以屠」的意思。 14人被控策劃2019年民陣遊行期間,用炸彈殺死警察、搶奪警槍,當中一半人早前認罪。 屠龍小隊 炸彈 民陣 警槍 黃振強. 【刑毀黃家駒墓碑案】兩人被捕據悉一人曾涉擾亂商店 料犯案為博取網上注意. 港澳. 2小時前. 粵.
2024年4月29日 · (港台圖片) 多人涉嫌策劃在2019年12月8日的民陣遊行中放置炸彈及槍殺警員,律政司首次以《反恐條例》提出檢控,案中污點證人、「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出庭作供,控方在開案陳詞提及,這個在Telegram成立的群組有份策劃襲擊行動。 黃振強接受控方主問時憶述,自己在2019年6月起在Telegram登記用戶,並有份參與同月的「612示威」,有份幫忙設置路障或提供物資予前線示威者,當日後亦開始漸漸參與抗警暴及「出來衝」。 黃振強又指,2019年時他20歲,高級文憑畢業不久,任職地盤搭棚,「721元朗事件」後,他決定辭職全情投入抗爭運動,及後靠反修例運動的「家長」及「金主」資助維持生計。
2024年2月22日 · 組織「屠龍小隊」涉計劃在2019年一次遊行中,引警員出動後放炸彈,並用長槍射擊警員。 無業男子黃振強,在高等法院承認串謀籌集資金作恐怖主義行為罪。 黃承認的案情指,他是小隊的隊長,其小隊為該次行動曾作多項準備,包括到台灣參加軍事訓練,設法在港取得槍械和炸藥後曾作試爆,並在香港華仁書院組裝2枚土製炸彈等。 黃更與他人在Telegram設立「育龍」群組籌款,曾收款約400萬元。 惟多名核心成員於行動前被捕,計劃因而夭折。 被告黃振強(24 歲,無業),承認於2019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9日在香港,與其他人一同串謀直接或間接提供或籌集財產,懷有將該財產的全部或部份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的意圖;或知道該財產的全部或部份將會用於作出一項或多於一項恐怖主義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