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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www.ihm.gov.mo › zh › node-132房屋局

    2015年9月18日 · 召開經濟房屋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講解會於本月10日上午在房屋局離島辦事處舉行由局方代表向經濟房屋管理公司介紹召開業主大會的相關法規籌組管理委員會的流程經濟房屋召開業主大會的程序及倘須調整管理費之須知等並即場解答與會者的疑問因應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安僱員最低工資法例將於明年生效為鼓勵及推動經濟房屋的管理公司及自管的管理委員會及早為倘須調整管理費作準備房屋局根據第41/95/M號法令對經濟房屋共有部分具監管職責早前已發函要求有關管理公司需於本月15日前提交2015年管理賬目2016年的賬目預算及管理方案包括提供不調整管理費之方案及業主可承受調整管理費幅度之方案再提供予業主大會議決。

  2. 1. 報名時間及地點. 張貼換屆參選通告. 2. 報名方式; 3. 成員人數。 有人參選 無人參選. 選舉程序. 按實際情況可透過由分層建. 公佈候選人名單. 築物所有人大會作另一決議,由現任管理機關成員續任。 發出召集書. 召集書(內應載有舉行大會議之的日期、時. 間、議程、地點、接受代理文書的地址)須. 召集書內容: 於大會舉行前至少20日將召集書張貼於每. 1. 舉行大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幢樓宇入口大堂及共同通道顯眼處,亦可按. 2. 大會議程.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書面通知的並以投遞信箱. 或電郵等方式寄送至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 (俗稱業主)之獨立單位或其指定地址。 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 可選出候補成員. 會決議通過 選出新一屆. 第14/2017 號第39 條第2款.

  3. 1. 樓宇進出口閘門; 15% (倘申請是項同部分維. 2. 供電總設施; 資助計劃,召修資助計劃” 3. 供水總設施; 4. 排污總設施; 5. 內牆飾面、樓梯及/或走廊; 6. 外牆飾面及/或更換共同部分窗戶。 (上述之工程項目按自身樓宇維修所須列舉) 9.2 倘議程9.1獲通過,討論及通過選出如下工程公司承攬上述. 集書須載有左方格之5項議程) 工程項目(工程報價文件已張貼於樓宇/每座出入口大堂).. _________ 工程公司,MOP$ ; _________ 工程公司,MOP$。 (按樓宇業主邀請之工程公司報價列舉。 倘申請涉及多座,報價單必須就每座之維修項目及金額清晰列明)

  4. 通告內容: 報名時間及地點; 報名方式; 補選名額。 管理機關張貼補選通告. 有人參選. 無人參選. 選舉程序. 公佈候選人名單. 發出召集書. 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決議選出補選成員. * 直至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舉行前,屬第14/2017號法律第. 38 條規定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及適用第6條規定的用益權人. 及預約取得人,均可參選。 通知房屋局. 管理機關張貼通告公佈由於無人願意補替而無法進行補選。 確定大會日期、時間、地點及補選議程. 第14/2017號法律第33條. 寄存會議錄及房屋局發證明. 因大會議程涉及選出管理機關成員,故須於大會. 舉行後. 15 日內向房屋局寄存會議錄副本。

  5. www.ihm.gov.mo › zh › node-711房屋局

    在一般情況下,“大會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過半數票通過而該通過的份額至少須占分層建築物總值的百分之十五(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可參考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6、21、24、28、29、30、72 條,《民法典》第1321條,以及第18/2022號法律《都市更新法律制度》第6條的規定。 IV. 會議錄: 根據第14/2017號法律《分層建築物共同部分的法律制度》第42條之規定,“大會”的會議錄副本,應在會議舉行後的10日內,在樓宇入口的大堂,或如分層建築物由多幢樓宇組成,在每幢樓宇入口的大堂,又或在分層建築物所有人的共同通道中的某一地點張貼,為期至少15日;如有部份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只懂另一種正式語文,應儘可能附同相應的譯本。

  6. 管委會換屆流程圖. 僅供參考. 管理機關換屆選舉流程. ( 相關工作由現屆管理機關負責) 管理機關任期不能超過3年. 第14/2017 號法律第40 條第1款. 張貼換屆參選通告. 有人參選. 無人參選. 通告內容: 報名時間及地點; 報名方式; 成員人數。 選舉程序. 公佈候選人名單. 發出召集書. 召集書(內應載有舉行大會之日期、時間、 議程、地點、接受代理文書的地址)須於大. 會舉行前至少20日將召集書連續張貼於每. 幢樓宇入口大堂及共同通道顯眼處,亦可按. 分層建築物所有人書面通知以投遞信箱或電. 郵等方式寄送至全體分層建築物所有人之獨. 立單位或其指定地址。 建議按實際情況可透過由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作另一決議,由現任管理機關成員續任。 召集書內容: 大廈名稱;

  7. 2.1 判給價金按月以固定金額支付,該金額以判給價金除以合同所訂定之期限計算,由房屋局及各無償讓給使用實體共同支付。 2.2 在合同生效期間,不得調整價格,倘調整最低工資,則按相關人員的最低工資調整幅度作出價格調整。 2.3 承判人須於每月1 至10日期間向房屋局遞交上月提供服務的發票。 2.4 有關款項之支付,於確認承判人已按合同規定提供符合要求之服務並在呈交發票後方可為之。 房屋局可因應每月的實際工作需要而刪減部分服務內容,並在支付該月的樓宇管理服務費用中扣除該刪減部分服務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