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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屋宇署會採取彈性和務實的方法執行「消防安全指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 此外,市區重建局(市建局)亦為已加入復修計劃的住用及綜合用途建築物的業主提供相關的指導和建議。

  2. 消防安全. 1. 如業主須進行「消防安全指示」及/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的改善工程但有經濟困難,政府會否協助?. 2. 為何業主要遵從現時的消防安全標準?. 3. 如業主因現場環境不能完成「消防安全指示」或「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的某些改善工程,可 ...

  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就有關資料的任何錯誤、遺漏或錯誤陳述或失實陳述承擔任何責任。 建議使用者應再與相關部門確認有關資料的真確性,才以這些資料作行事依據。 使用者須同意及接受 《重要告示》 內的相關法律通告及聲明。 此中文免責條款為英文版本譯本,如中、英文兩個版本有任何抵觸或不相符之處,應以英文版本為準。 拒絕 接受.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屋宇署.

  4. 消防處及屋宇署在不損害基本消防安全的前提下,會採用彈性、務 實的方法處理個別個案。 兩個部門的人員會按需要提供技術意見予

  5.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監禁1年及罰款港幣200,000元。如違法情況持續,被另處罰款每天港幣20,000元。 有關命令亦在土地註冊處記錄在案。物業如有按揭,有關的財務機構會獲知

  6. 本署定期與業界專家及持份者對《2011年建築物消防安全守則》(下稱“守則”)進行檢討,以維持合適的建築物安全標準,並配合建築業的發展和迎合使用者的需要。 本署按情況所需發出相關的增補或更正通知,以改善或澄清守則,方便各界參考。 繼2013 年1月發出更正通知後,特此公布在本信發出日期作出的更正及增補, 即時生效。 有關詳情已上載屋宇署網頁(www.bd.gov.hk) ,並與先前公布的更正一併納入守則內。 建築事務監督(助理署長/拓展(1)梁棟材代行) 2013 年9 月9日. 12/F-18/F Pioneer Centre, 750 Nathan Road, Mongkok, Kowloon, Hong Kong. 香港九龍旺角彌敦道750 號始創中心12 樓至18樓.

  7. 在發出警告信前,署方會先審核業主資料及樓宇檢驗進度。截至今日,署方已向約700幢樓宇發出警告信,並於本月內完成向餘下樓宇發信。 (二)提出檢控 就上述第(一)項,屋宇署檢視陸續收到的進度報告或工作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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