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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跑隊於2016年11月6日在西貢郊野公園北潭涌風景秀麗的山丘上,參加了一項慈善步行暨山賽。 當天週日早上天朗氣清,隊員與其他參賽者一起在起伏的小徑上山。

  2. 這個原則包含法庭可以發出 Chabra 禁制令的兩種情況:―. 第三方持有或正在使用判定債務人或潛在的判定債務人的資產,或者已經或正在向行使前述資產的處置權,或者以其他方式管有前述資產;前述資產包括「申索和預期權益」;或. 作出不利該名真正的或潛在的判定債務人的判決之後,判定債權人有或可能有某些最終可由法庭強制執行的程序可用;而按照程序,第三方可能被迫交出資產或者將款項注入判定債務人的資金或資產,以幫助履行針對判定債務人的判決,不論程序是藉委任清盤人、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人或其他方法進行亦然。 在XY案,XY只依賴上述原則的第一種情況。 上訴法庭認為,XY已經援引足夠證據,可由證據推論足可爭辯的理據,那就是,第二被告人銀行賬戶的資金是由第一被告人實益擁有的,因此 Chabra 管轄權適用。

  3. 2016年二月. 終審法院前常任法官列顯倫先生暢談他的職業生涯、司法理念,最近他對香港司法機構的評論,吸引了不少市民和傳媒關注,就此他亦與本刊談及。 列顯倫先生說,1992年當時為大律師的他獲委任為上訴法院法官,「感覺如魚得水」。 他解釋:「執業大律師面對很多壓力,被焦急的客戶催迫『贏』官司,避免越界需要很大的克制,有時必須與良心對抗。 獲委任為終審法院法官前,他多次擔任最高法院 (高等法院1997年前稱)暫委法官,並出任多個法定委員會和審裁處主席,包括稅務上訴委員會及城市規劃上訴委員團。 「出任那些職務,我覺得自己完全勝任,盡其所能迅速、簡單地處理當前問題,不受外在壓力影響,所以比起做辯護律師,擔任決策者對我具吸引力。 他說,擔任上訴法庭副庭長期間,他能夠 (在某程度上)控制審訊進度。

  4. 前言. 「統一審核機制」是一個審核「免遣返」保護聲請 (包括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或懲罰及/或迫害)的更全面 (兼期待已久的)審核機制。 它的設立,是一項值得歡迎的發展,並標誌香港法律一個新範疇的開展。 然而,這項新發展也並非沒有需要檢討的地方。 人們對「統一審核機制」的發展方式提出了若干需要關注的地方。 因為「統一審核機制」的設立,是當局對兩宗終審法院案件 (即C & Ors及Ubamaka)的判決所作的回應,因此法律界對此尤為關注。 本文一方面報導香港的難民及「免遣返」法律的近期發展,以及香港特區政府 (以下簡稱「政府」)歷史性設立「統一審核機制」,另一方面評估各界對「統一審核機制」所提出的許多關注,包括它是否給法院施加了不當壓力,要求法院必須確保及促進該機制的公平性。

  5. COOKE SIMON JOHN. 自2016年3月8日不再出任高偉紳律師行合夥人一職,並於2016年3月11日加入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為顧問。 Cooke律師於2016年4月1日成為瑞生國際律師事務所合夥人。 鄧秉堅. 自2016年4月1日成為鄧秉堅律師行合夥人。 鄧曼儀. 自2016年4月1日不再出任鄧秉堅律師行合夥人一職,但繼續擔任趙、司徒、鄭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一職。 簡安納. 自2016年3月21日加入諾頓羅氏富布萊特香港為合夥人。 祈 連. 自2016年3月27日不再出任咸頓金仕騰律師行合夥人一職。 顧仁芳. 自2016年3月31日不再出任德龍律師事務所合夥人一職。 何應. 自2016年4月1日不再出任黎得基何福康律師行合夥人一職,而該行亦於同日結業。 何斯敏.

  6. 面對重重困難:積極主義者對香港的受控公司或受大股東影響的公司所採取的策略. 本文將討論積極股東在香港的受 「控權股東」控制、或受大股東影響的公司 (香港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上市公司都是由家族所控制,又或是由具有影響力的大股東所支配)中所實行 ...

  7. 是次法例更新探討《合約 (第三者權利)條例草案》對與工作場所相關協議的實際影響,並建議若干條款範例,讓你可考慮在該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律時把這些條款納入此類協議中。 下文所述的若干條款變更均是從僱主的角度出發。 他們尋求: 增強加集團公司能力,以能夠針對僱員強制執行限制的能力;及. 減低少僱員 (或通過藉僱員的任何人士),向集團公司或另一方提出申索的能力。 實際上說,該等變更是保障僱主。 讓集團公司 (作為第三方)能強制執行僱員與僱主間的協議. 以下條款讓集團公司將能強制執行只有僱員與僱主之間所同意的責任。 這種措辭只適用於與僱傭合約本身分開的協議 (例如分居協議、保密協議或限制性契諾的協議)。 條款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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