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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7月30日 · 視乎案件情節,如果在裁判法院及區域法院,你找到一位有相當經驗直接擔任出庭律師的事務律師,則可以節省另外一大筆延聘大律師的費用,而且溝通可能更加直接。 3. 是否應該延聘資深大律師? 答:傳統而言,要聘請資深大律師的話,除了本身的事務律師以外,你還需要延聘一位該資深大律師屬意的大律師,擔當作手 (Junior) 角色。 然而,近年大律師行業已經廢除這個規定,而部分資深大律師亦願意在無需另聘一位大律師擔當 Junior 情況下代表當事人出庭。 延聘資深大律師一般費用不菲,但假如你的事務律師與資深大律師行列有豐富交手經驗,可能可以幫你爭取比較相宜的聘用條款。 就複雜及嚴重案件,如果當事人有充足資源,亦唔少情況亦會選擇延聘資深大律師。

  2. 2019年3月14日 · 0. 香港的被捕人士無論干犯任何罪行,其中一項最擔心的事情,就是「我會否留案底」? 其實,根據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在刑事案件一經定罪,無論是在法庭認罪或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無論判刑嚴重或輕微,即使只係罰款幾千元,依然會留案底。 唯一不留案底的可能,就係申請「自簽守行為」 (Offer No Evidence Bindover,又稱為ONE Bindover) 在香港法律下,香港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有權根據《太平紳士條例》,於被告未獲定罪的情況中,要求被告簽保守行為。 呢種情況下,被告並不會有任何刑事紀錄,即仍可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證),但犯事紀錄會存在香港警方的內部檔案中。

  3. 2019年7月2日 · 法庭: 高等法院.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楊家雄資深大律師. 判案書日期 : 2019年5月22日. 個案: 因一宗單車意外 (下稱「 該意外 」) ,導致原告人身體嚴重受傷。 原告人稱該意外是被告人 疏忽 所致,向被告人索償HK$5,190,398 (另加利息) 。 被告人否認有錯。 原告人職業 :原告人是 在意外發生時56歲,自1994年起是執業大律師. 原告人傷勢: 因今次的意外,原告人 左側近端脛骨 處出現Schatzker VI型 骨折 並伴有 嚴重粉碎 。 Schatzker VI型是最嚴重的級別,代表 骨上端 和 骨幹 出現 完全脫位 的情況。 原告人需接受各種治療, 包括由 左髖骨移植骨組織 ,從此身患永久性殘疾及喪失生活樂趣。

  4. 2019年9月5日 · September 5, 2019 Hong Kong Law 不小心駕駛, 傳票, 刑罰, 律師, 檢控官. 0. 律政司檢控官在裁判法院,偶爾需要處理「傳票日」,即當日的法庭主力處理大量傳票,其中,不少是不小心駕駛的傳票,被告首次上庭答辯的日子。 在傳票日之前幾日,檢控官已經會從警察部獲得相關案件的檔案,檢控官需要預留時間「睇票」,查閱案件檔案文件資料是否齊全,以及控罪是否合適等等,繼而作出合適的跟進。 睇票時,檢控官需要注意事項包括: – 查閱案情 (Brief Facts),評核案情嚴重性,是否應以不小心駕駛罪名起訴. – 檢查檔案是否載有由警員繪畫的地形草圖 (Sketch) – 檢查被告人的交通罪行記錄 (案底),並就同類案底,其他案底,及定額罰款等次數作出記錄.

  5. 2019年7月12日 · 法庭: 高等法院.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余啟肇. 判案書日期 : 2018年8月15日. 個案: 徐女士於2012年8月31日,在九龍灣宏照道38號企業廣場五期MegaBox商場(下稱「MegaBox」)地面升降機大堂滑倒受傷,於是展開本訴訟向各名被告人追討賠償。 原告人職 業: 原告人受僱於一間在MegaBox七樓3號的店舖(下稱「該店舖」)的員工,負責該店舖的健康產品零售生意. 原告人傷勢: 在發生該意外後,徐女士先到聯合醫院的急症室接受治療。 她聲稱她的頭、頸、背部、左手肘、雙膝及右邊髖部都有痛楚。 醫生給她病假紙後,她便離開醫院,不須要留院。 在2012年9月4日,徐女士到李基紀念醫局普通科門診診所處理她的頸痛、頭痛、右邊髖部和雙膝的痛楚。

  6. 2019年12月5日 · 總結: 被告車撞到原告, 被告被原告民事索償,訴訟緣由為疏忽駕駛車輛. 被告指出,原告應承擔事故的一半責任(即50%的共同過失) 法庭審視證據後,裁定原告不需對事故承擔任何責任,並且她沒有任何過失責任。 原告人職業: Born in 1974 and aged 36 at the time of the Accident. the plaintiff opened a hair salon (“the Salon”) in the San Po Kong area.

  7. 2019年11月26日 · 被告被判犯有(1)粗心駕駛和(2)駕駛呼吸中酒精濃度超過規定限制的機動車的罪名成立, 被告民事疏忽責任舉證成立。 原告人職業: a dim sum chef in Chinese restaurant * Ming Sing Seafood Restaurant (HK$13,000.00 per month), at the time of the accident he was 46 years old – 點心師傅,月入$13,000,案發時46歲. 原告人傷勢: fracture of the right occipital condyle (右枕踝骨折) diastasis of the left C6 and C7 facet joint (左C6和C7小關節的骨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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