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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謂「法定」,就是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可以依法提前終止租約。依照《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1條、《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8點規定,房客在遇到下列特定情況時,可以依照程序(退租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

  2. 最容易有爭議的租約2寫法 回到上頭,房東最愛亂改的文字大概分兩情形,舉例來說: A.租賃雙方「得」任意終止租約。租賃之一方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應賠償他方2個月租金額之違約金。B.租賃雙方「不得」任意終止租約。

  3. (星島日報報道)港大法律學院推出「住宅租約不求人:電子資料冊」,製作了合適而又平衡租約雙方權益的租約範本及指引,供市民免費下載使用;租約範本包含維修保養責任、提早解約等常見條款,並以淺白語文草擬,避免使用法律用語,協助市民訂立切合

  4. 每月租金、水電及網路費用、租賃期限、押金總額、簽約日及起租日期間的費用計算等,是基本租賃合約內容。 其中特別注意,租期內房東突然要收回、房客無法繼續租屋等違約情事發生時,處置作法最好增加註記。

  5. 報告指出,截至去年10月,由地政總署管理的5590份短期租約42%租期超過20年,最長是維持55年不變,但沒有備存資料,顯示長時間獲准續租的原因。 報告又批評,地政總署處理短期租約的申請需時太長,有個案要申請14年才獲批。

  6. 位於淺水灣道89號超級豪宅內,有一幅涉及314平方米政府短期租約土地。 審計署昨日(29日)揭發地政總署管理短期租約問題多多,除了官地短租變長租外,亦被揭未有適時採取妥善行動以跟進短租用地的批出情況,其中淺水灣超級豪宅內有一幅未獲批租已動工的 ...

  7. 審計署審查過去5個年度批出的1165份短期租約發現申請時間由少於1個月至22年不等,有18%申請的處理時間超過3年。 其中一宗個案,申請人在03年3月申請使用南區一幅土地作私人花園連通道用途,申請最終用了14年,直至2017年3月才獲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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