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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要求公務員宣誓簽署聲明是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要恪守的核心價值從而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3. 常見問題. 問1所有公務員都須要宣誓或簽署聲明嗎答1所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香港特區政府”)的公務員均須宣誓或作出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所有公務員均須簽署聲明獲任命擔任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公務員並須宣誓誓詞內容與聲明相同。 問2: 為什麼公務員須宣誓或簽署聲明? 答2: 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 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4. 2021年1月15日 · 香港特區政府亦於去年十二月十八日在政府總部舉行公務員宣誓儀式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的見證下常任秘書長部門首長和屬首長級薪級表第6點或以上的公務員已作出宣誓發言人說:「如有公務員不理會或拒絕宣誓或簽妥和交回聲明會令人嚴重質疑該公務員是否願意承擔這些基本責任以及他或她是否適合繼續留任公務員團隊執行其職務當局會逐一考慮每宗個案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按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紀律部隊法例下的機制展開行動終止有關公務員的聘用過程中有關人員會有機會作出申述。 「當局設有機制,處理公務員的紀律事宜。 如公務員有不當並違反誓言或聲明的行為,當局會視乎個別個案實際情況,按現有機制就有關的不當行為採取相應的紀律行動。

  5. 2020. 年. 12 月24 日. 1. 引言. 1.1 . 公職人員. 作出宣誓, 表示對政府及其下機構效忠,屬具法律約束 力 的聲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基本法》( "《基本法》 ") 第一百零四條包括立法會議員在內的公職人員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別行政區 ("香港特區") 。 公職人員 在宣誓之後從事違反誓言的行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最近作出 決定,訂明立法會議員在 若干情況下1,不符合擁 護 《基本法》和效忠 中華人民共和國 香港特區的法定 要求和條件 ,而一經依法 認定,相關議員即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6. 2021年1月15日 · 2021年1月15日. 公務員事務局向各政策局及部門發出通告公布為去年7月1日前受聘的公務員訂立宣誓或簽署聲明要求他們須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特區政府負責在部門發信四星期內簽妥並交回擔任部門首長等高職者並須宣誓該局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盡忠職守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基本法公務員守則下公務員的一貫責任也是政府和社會對他們一貫的期望和要求所有公務員均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基本責任。 公務員宣誓或簽署聲明,是對其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並且讓他們更明確地意識到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責任、承擔和要求,有助進一步保護、鞏固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7. 基於以上的原則我們就公務員宣誓提出以下建議: (a) 新入職公務員所有由今年七月一日或之後入職的公務員均須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 (b) 現職公務員至於現職公務員我們認為亦應遵守有關宣誓或聲明的要求這體現和彰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在具體執行方面我們建議先安排下述類別的公務員宣誓或簽署文件確認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區: (i) 日後所有獲推薦晉升出任較高職級、實任,或獲推薦轉任至另一職系的公務員; (ii) 在政府的決策過程中擔當重要角色或較高職級的公務員(如首長級)以及職務較為敏感的公務員(如紀律部隊人員、政務主任、新聞主任、律政人員等)。 (c) 在形式方面,有部分的公務員應以宣誓方式進行,例如首長級中較高職級的公務員。

  8. 2020年10月12日 · 公務員事務局今日公布7月1日或之後獲聘的公務員須 宣誓或作出聲明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該局今日向各部門發出有關新要求的通告指為新入職公務員引入安排乃為加強公務員對其公職身分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也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 大部分準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簽署聲明,直接受聘為部門首長等高級職位人士則須宣誓。 該局指,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一貫責任,公務員職位的受聘人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