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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

      • 根據國際律公海公約第二條規定,公海對各國一律開放,任何國家不得有效主張公海任何部份屬其主權範圍。 而「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海底電纜與管線之自由;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
      kidsmedia.com.tw/2022/08/16/what-is-international-waters-or-high-seas/
  1. 目前公海自由是植基於公海自由原則之上公海的使用方式並無任何限制。 1982年《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曾例示各種傳統的使用方式,並稱之為「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管線和電纜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 ...

  2. 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曾例示各種傳統的使用方式並稱之為「公海自由」freedom of the High Seas),航行自由飛越自由鋪設管線和電纜自由捕魚自由科學研究自由以及設置人工島之自由。 資料來源. 《國際海洋法》,黃異著,渤海堂文化公司印行,P79-81. 分类 : . 國際公法. 海洋. 凡尔赛条约.

  3. 中文名. 公海自由. 依 據. 《公海公約》等. 規 定. 供所有國家平等地共同使用. 主要包括. 航行自由、捕魚自由等. 目錄. 1 規定. 2 原則. 3 美國升級“航行自由行動”挑戰中韓印菲等國. 美軍挑戰中國等18個國家. 美軍航行自由計劃. 質疑中國的一些海事聲索. 美國所謂“航行自由”不但霸道而且危險. 規定. 1.航行自由:每個國家,不論沿海國還是內陸國,均有權在公海上行駛懸掛其旗幟的船舶,包括商船、軍艦和用於非商業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國家不得加以干預和阻礙。 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應僅懸掛一國的旗幟,受船旗國的專屬管轄。 2.飛躍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樣,也是自由的。 所有國家的航空器都有飛越公海上空的自由。

  4. 资料来源. 公海自由原则 包括消极与积极二方面的规定。 积极规定: 公海 应开放给全体人类使用。 消极规定则: 各国不得依国际法中领土取得方式或其他理由,取得公海的全部或部分。 各国不得占领公海全部或部分。 各国不得使用其他任何方法,防阻公海使用。 在早期的学说中,曾经出现过不同的意见,来说明公海自由的。 其中一说认为,公海无主物(res nullius)。 公海既是无主物,则各国皆可以使用。 又占有海洋,实际上不可,因此,海洋一直不属于任何国家。 另一说认为,公海公物(res communis)。 所指之公物念为何? 见解颇分歧。 有一种说法认为公物指共有物,即公海不属于任何人或任何国家所有,而是供诸国共同使用之物。

    • 概览
    • 规定
    • 原则
    • 美国升级“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中韩印菲等国

    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

    按照国际法,公海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供所有国家平等地共同使用,不论其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1958年的《公海公约》规定,公海自由主要包括航行自由、捕鱼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除规定上述自由外,还增加了建造国际法所准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并规定所有国家在行使这些自由时,应合理地照顾到其他国家享受公海自由的利益。另外,各国均有权在公海自由进行以和平为目的的科学研究。

    1.航行自由:每个国家,不论沿海国还是内陆国,均有权在公海上行驶悬挂其旗帜的船舶,包括商船、军舰和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在公海上航行的船舶应仅悬挂一国的旗帜,受船旗国的专属管辖。

    2.飞跃自由:公海上空,如同公海一样,也是自由的。所有国家的航空器都有飞越公海上空的自由。在公海上空飞行的航空器受其登记国管辖,其他国家不得加以干预和阻碍。

    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所有国家均有权在公海海底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在铺设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不应使修理现有电缆和管道受到妨害。故意或因重大疏忽造成海底电缆和管道破坏或损害的行为,构成国际法上应受惩罚的犯罪,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对这种罪行做出规定。

    4.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所有国家都有在公海上建造和使用为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权利,在必要时,还可以在这种人工岛屿和设施的周围设置其宽度为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所许可的安全地带。人工岛屿和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不得设在对公认海道可能有干扰的地方。在公海上航行的一切船舶都必须尊重这些人工岛屿和设置及其周围的安全地带,并应遵守关于在人工岛屿、设施和安全地带附近航行的一般接受的国际标准。

    5.捕鱼自由:捕鱼自由是最早的公海自由之一,意指所有国家都有由其国民不受阻碍地在公海上捕鱼的权利。最初,这一自由是完全不受限制的。

    6.科学研究的自由:所有国家和各主管国际组织有在公海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在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时,因遵循以下原则:专为和平目的;以适当科学方法和工具进行;不应对海洋其他正当用途有不当干扰;遵守包括关于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规章在内的一切有关国际规章。

    很早以前,荷兰的法学家格老秀斯就提出了海洋自由的观点,这为以后公海自由原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公海自由原则不是说公海本身有没有自由的问题, 而是说各国在公海上有没有活动自由的问题。根据公海自由原则,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规定的条件下,各国均有平等行使各种公海自由的权利。侵犯公海自由原则是违反国际法的行为。

    所谓的公海自由是否是没有任何约束的、无限的自由呢?这一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有明确的规定。公海自由是有一定范围的。公海自由的内容包括6项内容: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建造国际法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以及科学研究的自由。

    在历史上,公海自由原则起初主要只限于航行自由和捕鱼自由;而到了19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航空器的出现,又提出了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问题。此后,1958年的《公海公约》才提到了前4项自由,后来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才扩大为6项。公海自由内容的扩大是与人类认识公海、开发利用公海的能力不断加强分不开的。

    公海自由,意味着公海不属于任何国家的管辖范围,但并不是说在公海上发生的事任何国家都不能管。公海上的管辖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船旗国管辖,一是普遍性管辖。

    一般来说,在国际法上,国家的管辖权是指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物和所发生的事件以及对在领域外的本国人行使管辖的权利。这就是属地管辖权和属人管辖权。随着国际间交往的增加,一些外国人在本国以外侵犯本国的利益,本国可以行使保护性管辖权;对于犯罪人不是本国人,犯罪的地方也不在本国的领土上,但是却危害全人类的利益,本国可以行使普遍性管辖权。

    美军挑战中国等18个国家

    当地时间25日,美国五角大楼宣布,美军开展的“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主张。《环球时报》记者26日在美国国防部网站看到,在2014财年的《自由航行报告》中,被美军挑战的包括中国、厄瓜多尔、印度、菲律宾、韩国等18个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 当地时间25日,美国五角大楼宣布,美军开展的“航行自由行动”挑战了包括中国在内的19个国家和地区的海事主张。美国《纽约时报》援引美国官员的话说,这是十余年来范围最广的一次,美国升级了“航行自由行动”。什么是航行自由?中国法学专家刘楠来26日对《环球时报》记者说,“这需要国际法来说话,但美国‘航行自由计划’没有国际法依据”。这种外交活动与军事宣誓相结合的行动,不但引起有关方不满,也给世界安全造成威胁。 《环球时报》记者26日在美国国防部网站看到,在2014财年的《自由航行报告》中,被美军挑战的包括中国、厄瓜多尔、印度、菲律宾、韩国等18个国家和中国台湾地区。在此前两年,被挑战的国家和地区均只有12个。美国《纽约时报》称,行动的增多部分缘于对拉美地区的聚焦,在那里美军向阿根廷、巴西和委内瑞拉等多个国家发起挑战。英国路透社援引美国防部官员的话说,在伊拉克和阿富汗战争期间,美不得不缩减航行自由行动的开支。

    美军航行自由计划

    支撑美军对其他国家和地区海事主张发起挑战的,是一个名为“航行自由计划”的军事和外交行动计划。该计划1979年由美国卡特政府制定,被历届政府坚持实施并不断发展。中国海洋军事学术研究所研究员张军社26日向《环球时报》记者解释计划的具体内容说,美国向其他国家宣布限制的海域,包括近海和海峡派遣海军舰艇或飞机航行,以这样的方式表明它不接受、不承认该沿海国的“过度权利”主张。这项计划是为了保障美国海洋行动在世界的机动畅通,防止沿海国家“过度海洋主张”挑战美国的海洋霸权。菲律宾ABS-CBN新闻网26日称,过去几年,伊朗和菲律宾一直是最常见的受挑战国家,主要是因为它们位于繁忙的海上航道。

    质疑中国的一些海事声索

    《纽约时报》报道说,美军定期开展行动质疑中国的一些海事声索,2014年它再次这样做。《环球时报》记者看到,美国2014财年《自由航行报告》对中国“过度的主权声索”的描述包括领海直线基线划法、对专属经济区上空拥有管辖权、对飞越防空识别区但无意进入中国领空的飞机实施限制,以及通过国内法将外国实体在专属经济区的勘探活动定为非法。 张军社说,关于领海,国际法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各国标准也不统一。一些国家的领海基线采用直线画法,早在1951年国际法院就作出判决,确认这一方法“不违反国际法”。但美国不承认,认为这样划太宽,应该有弧度,将直线画法称作“过度海洋主张”。《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对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有管辖权,在此区域内进行科学调查的其他国家需要尊重这个权利。但美国认为,在12海里的领海以外就算国际水域。美国侦察舰船在中国专属经济区内进行长时间、大范围、高频度的活动,对中国国家安全造成威胁,早已不属于航行自由的范围。

  5. 公海自由是在本公約和其他國際法規則所規定的條件下行使的。 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和內陸國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a)航行自由; (b)飛越自由; (c)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d)建造國際法所容許的人工島嶼和其他設施的自由,但受第六部分的限制; (e)捕魚自由,但受第二節規定條件的限制; (f)科學研究的自由,但受第六和第十三部分的限制。 2.這些自由應由所有國家行使,但須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並適當顧及本公約所規定的同「區域」內活動有關的權利。 第八十八條 公海只用於和平目的. 公海應只用於和平目的。 第八十九條 對公海主權主張的無效. 任何國家不得有效地聲稱將公海的任何部分置於其主權之下。 第九十條 航行權.

  6. 公海自由對沿海國和非沿海國而言除其他外包括: (1航行自由; (2捕魚自由; (3鋪設海底電纜和管道的自由。 (4公海上飛行自由所有國家行使這些自由以及國際法的一般原則所承認的其他自由時都應適當顧及其他國家行使公海自由的利益。 第3條 [ 編輯] 1.為了與沿海國平等享受公海自由,各無海岸國均應有權自由進入海洋。 為此,位於海洋與某一無海岸國之間的國家,應通過與後者的共同協議並根據現行國際公約: (a)在互惠基礎上,給予該無海岸國自由過境;並且. (b)在進出海港和使用海港方面,給予懸掛該無海岸國旗幟的船舶以對本國船舶或任何其他國家船舶的同等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