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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2年2月11日 · 「『監造』係指定期觀察材料和已完成之工作確認工程『大致』符合契約規定、規範、圖說或報告之要求。然而,監造並『不是』對於施工方法、過程、工地現場狀況、操作、機具或人員之監督,亦非對於工作現場或工地內、工作周邊環境之安全維護。

  2. 2020年11月8日 · 台灣建築師執業之「監造」十問. 本文引述了 建改社 呂欽文 建築師與監察院 林盛豐 委員討論「監造」的溝通內容。. 關於「監造」的法律依據,其出現於多條建築法及建築師法中,更明確定義建築物的設計人與 監造人 都應為建築師。. 建築師在 ...

  3. 1981年由潘冀建築師創立於台北,JJP以創新、服務、執行為恆久的行動方針,力求精進,對尖端科技及專門性技術領域,尤具前瞻而務實的設計執行力,更矢志從建築的涵構中,締結可持續性的生態系統,讓建築設計從作為產業鏈和創新鏈的一個環節開始,對整體系統、流程、價值帶來躍進式影響。

  4. 2019年12月6日 · 顯見,建築物施工的責任,應是由承造人之營造業負完全之施工責任,而"監工人"應是在現埸實際辦理監視、指揮及督導施工廠商與其工人,應按照相關核准之規定及圖說施工。

  5. 監造人,主要於建築法使用,監造單位(廠商)主要公共工程用(其駐場人員,依品管要點為監造單位(廠商)「派駐現場人員」),常見之說法監督承造人按圖施工.。

  6. 其他人也問了

  7. 一場工地環環相扣的職責究竟負責什麼,監造堅工權責如何分工,如何共同合作,整體工地安全如何共同維護,我們邀請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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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iBT數位建築雜誌
  8. 最近有見業者對於「監造」與「監工」之誤謬認知與誤導之論,恐混淆社 會及業界視聽,筆者就現行營建專業法系及工程實務,針對專業分工監督體 系中,釐定「監造」與「監工」本屬二事,以正視聽。二、何謂監造監造之監督機制與目的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