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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繁體. 工具. 短期租約 ,是 出租房 租約 的一種,例如 酒店 、 商場 、 地鋪 、 時租酒店 等,租用期少於一個月。 商業考慮 [ 編輯] 除了長期租約「一年生約,一年死約」,租約期有選擇,在某些處景是 雙贏 的,例如一個商鋪,在兩個長期租約的交接期有三個星期的空檔, 業主 可以「短期租約」 出租 給第三者,避免浪費 租金 收入 。 而有些租戶所賣的 商品 和 服務 近似 游牧民族 、 小販 等,不必店舖 裝修 投資 的,例如賣 小食 咖喱 魚丸 、 10元店 、 日用品 、 手機 服務套餐等,也愛短期租約, 創業 試賣看當地 人流 是否歡迎該類商品。 成功者日後或會在該區長期租店經營。 地方法例 [ 編輯] 按 某地方[哪裏?

  2. 短期租約是出租房 租約的一種例如酒店商場地鋪時租酒店等租用期少於一個月。 商業考慮 [ 编辑 ] 除了長期租約「一年生約,一年死約」,租約期有選擇,在某些處景是 雙赢 的,例如一個商鋪,在兩個長期租約的交接期有三個星期的空檔 ...

  3. 短期租約 ,是 出租房 租約 的一種,例如 酒店 、 商場 、 地鋪 、 時租酒店 等,租用期少於一個月。 商業考慮 [ 编辑] 除了長期租約「一年生約,一年死約」,租約期有選擇,在某些處景是 雙赢 的,例如一個商鋪,在兩個長期租約的交接期有三個星期的空檔, 業主 可以「短期租約」 出租 給第三者,避免浪費 租金 收入 。 而有些租戶所賣的 商品 和 服務 近似 游牧民族 、 小販 等,不必店舖 裝修 投資 的,例如賣 小食 咖哩 魚丸 、 10元店 、 日用品 、 手機 服務套餐等,也愛短期租約, 創業 試賣看當地 人流 是否歡迎該類商品。 成功者日後或會在該區長期租店經營。 地方法例 [ 编辑] 按 某地方[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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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短期租约 ,是 出租房 租约 的一种,例如 酒店 、 商场 、 地铺 、 时租酒店 等,租用期少于一个月。 商业考虑 [ 编辑] 除了长期租约“一年生约,一年死约”,租约期有选择,在某些处景是 双赢 的,例如一个商铺,在两个长期租约的交接期有三个星期的空档, 业主 可以“短期租约” 出租 给第三者,避免浪费 租金 收入 。 而有些租户所卖的 商品 和 服务 近似 游牧民族 、 小贩 等,不必店铺 装修 投资 的,例如卖 小食 咖哩 鱼丸 、 10元店 、 日用品 、 手机 服务套餐等,也爱短期租约, 创业 试卖看当地 人流 是否欢迎该类商品。 成功者日后或会在该区长期租店经营。 地方法例 [ 编辑] 按 某地方[哪里?

    • 徵收對象
    • 《中英聯合聲明》
    •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50章)
    • 《基本法》
    • 自1997年7月1日後的批地及土地續期安排
    • 特殊批地及地租政策
    •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
    • 地租類別
    • 《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40章)
    • 《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的實施

    1841年香港開埠,香港島上的土地於同一年便開始由殖民地政府出售予私人買家。除了中環花園道的聖約翰座堂的土地屬永久業權外,其他所有土地均以批租形式出售其地上權。契約條款因應出售當時的土地政策而有差異。一般的批租期為固定年期75年、99年、150年或999年,而沒有續租權利;或是可續租年期75年、99年或150年,而有權分別再續租相同的年期。土地買方(即契約持有人)須於批給契約時,向政府繳付反映當時土地的地價,並且繳交年租,此之為「地稅(原有地租)」。地稅通常為象徵式金額。 香港島和界限街以南的九龍半島為中國永久割讓予英國之地,而界限街以北之新九龍和新界則為英國按1898年簽定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而向中國之租借部份,限期99年。因這些地區的土地只屬租借性質,所以港英政府需另立法源去確立在這地...

    中國政府及英國政府於1984年12月19日簽署《中英關於香港問題的聯合聲明》(下稱《聯合聲明》)。該聲明於1985年5月27日生效,而其附件III載列有關批出新土地契約及不可續期土地契約的續期事宜。 根據《聯合聲明》附件III的規定,香港政府在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的新土地契約的租期不可超越2047年6月30日。(而在這期間獲批或獲續期土地契約的港島和九龍物業,也改為繳交地租,而非之前這兩地區一直繳交的地稅。)土地承租人須繳納地價及象徵式租金直至1997年6月30日,在該日以後則無須補地價,但須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年租,此後,年租會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 附件III亦訂明,除了短期租約和特殊用途的契約外,1997年6月30日以前期滿的不...

    《聯合聲明》附件III載列的大部分不可續期契約是關乎新界(包括新九龍)的土地。當時有超過30,000張新界土地契約,不少屬共有業權。由於沒有可能逐張契約續期,唯一可行方法就是透過立法,在差不多同一時間把大批的契約續期。政府因而在1988年制定了香港法例第150章《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 該條例第6條把所有新界土地契約(除葵青貨櫃碼頭及香港中文大學等28幅特殊用地外,於回歸後另擬新契,有效期亦是50年,但並非由1997年7月1日起計)自動續期至2047年6月30日,毋須補地價,但承租人須按照第8條的規定,每年按時繳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不過,有關新定應繳地租和豁免地租的條款稍後被廢除,並納入1997年制定的《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香港法例第515章)中。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於1997年7月1日生效,令《聯合聲明》所訂明的土地政策得以實施。 第120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已批出、決定、或續期的跨越1997年6月30日年期的所有土地契約和與土地契約有關的一切權利,均按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繼續予以承認和保護。 第121條 從1985年5月27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間批出的,或原沒有續期權利而獲得續期的,超出1997年6月30日年期而不超過2047年6月30日的一切土地契約,承租人從1997年7月1日起不補地價,但需每年繳納相當於當日該土地應課差餉租值3%的租金。此後,隨應課差餉租值的改變而調整租金。 第122條 原舊批約地段、鄉村屋地、丁屋地和類似的農村土地,如該土地在1984年6月30日的承租人,或在該日以後批出的丁屋地承租人,其父...

    香港回歸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後不久,政府根據《聯合聲明》附件III制定首項土地政策。行政會議於1997年7月15日通過各項有關土地契約和相關事宜的條文。 上述土地政策包括,由批租日期起計,新批土地契約的年期定為50年,惟新批作特殊用途契約及短期租約則除外。承租人除繳付地價外,還須由批租當日起每年繳納地租,款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 當沒有續期權利的土地契約期滿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全權酌情決定期滿後續期50年。承租人無須補繳地價,惟同樣須由續期當日起就有關物業每年繳納地租,款額相當於有關物業應課差餉租值的3%(而特殊用途,或已更改用途的土地另計)。因應港、九大批無續期權土地將於2025年起,以及新九龍及新界多數土地於2047年到期,政府於2023年公佈《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

    政府對以下15類機構的特殊批地及地租安排如下: 1. 公用事業公司(電力公司、電訊公司、煤氣公司等,鐵路除外)、香港賽馬會:按市價批出公用事業及馬場所需用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 1. 香港房屋委員會:以1000元象徵性價格批出建造資助出售房屋所需土地,並按現行地租及地稅政策繳納地租;出租公屋方面,前屋宇建設委員會屋邨、已拆售商業部分予領展或已納入租者置其屋計劃的屋邨需註冊為一地段,處理與新建資助出售房屋相似。而由房委會全權持有的屋邨,則根據短期租約(在建時)及歸屬令(完工後,按照《房屋條例》第5條規定,不適用於土地註冊制度),永久批予房委會。 1. 香港房屋協會:以按市價三分之一(資助房屋)或象徵式1000元(出租屋邨)地價批出建造出租公屋及資助出售房屋所需土地,並按現行地租及...

    自《聯合聲明》生效後,所有政府土地契約均包含一項標準條件,規定由1997年7月1日起,承租人每年須繳納租金,款額相當於批租土地應課差餉租值的3%(下稱「地租」)。不過,香港法例第150章和政府土地契約條件均沒有就評估、繳納和徵收地租提供足夠詳情,亦沒有賦予地租繳納人任何權利就評估提出反對及上訴。為方便管理地租的評估和徵收,政府於1997年5月30日制定了《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下稱《地租條例》)。而根據該條例第34條,另一附屬條例,即《地租(評估及徵收)規例》(下稱《地租規例》)於1997年6月6日制定,旨在就地租的評估及徵收事宜制定守則及程序。 《地租條例》適用於根據下列契約所批租的土地權益: 1. 《新界土地契約(續期)條例》(香港法例第150章)第6條適用範圍內續期的契約;及 2....

    自1997年7月1日起,根據不同契約條款向契約持有人徵收的地租,一般來說共分四類,即: 1. 區域地稅,一般是象徵式金額,在政府契約上訂明須在整個契約期內繳交; 2. 《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40章)的可續期政府租契在續租期內應繳的地稅; 3. 根據《地租條例》評估的地租,相當於批租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3%;以及 4. 優惠地租,一般是象徵式金額,適用於根據《地租條例》規定,由新界原居村民自1984年6月30日起持續擁有的合資格業權。 香港特別行政區地政總署負責徵收區域地稅及優惠地租,即上文類別1及4。至於類別2的地稅,香港特別行政區差餉物業估價署(下稱「估價署」)負責評估及通知地政總署發單和徵收。由於估價署負責執行《地租條例》,因此全權負責評估和徵收類別3的地租。

    承租人在行使可續期土地契約賦予的再續期權利時,須繳付「工務司在續期日就土地所釐定的公平和合理的租金」。這個批出可續期契約的做法於1880年代首次實施。一般而言,契約租期為75年或99年,可分別再續期75年或99年。 不過,根據契約條款,契約持有人須繳納土地續期當日的市值租金,作為續租期間應繳的租金。由於七十年代初期物業租金大幅上升,因此契約持有人強烈反對這個評估基礎。有鑑於此,政府遂推出一系列續期措施,最終在1973年12月14日實施了《官契條例》(現時已更名為《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40章)。該條例訂明,契約持有人須在續租期每年繳交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在契約續期當日應課差餉租值的3%。在整個續租期內以這個方式評估的地稅將維持不變,直至有關土地重新發展為止,屆時地稅會以土地上新建築物...

    繳納地租的法律責任

    《地租條例》第6條訂明,該條例規管的政府租契(下稱「適用租契」)的承租人,有責任繳交地租。此等承租人包括出租土地的不分割份數的擁有人。如該土地的不分割份數已轉讓予該土地上的建築物內的個別物業單位,而有關物業單位已作差餉評估,儘管其差餉繳納人未必是物業單位的擁有人,估價署署長仍獲授權發出差餉及地租綜合賬單,要求該差餉繳納人繳納地租。如物業單位擁有人以外的人士就該物業單位繳交地租,除非他與該擁有人有訂明協議,否則已繳地租即屬擁有人欠下該人士的債項。

    出租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

    《地租條例》第7條訂明,適用租契的出租土地的應課差餉租值,應為該出租土地所包含的各物業單位的應課差餉租值的總和。

    土地及物業單位的估價

    《地租條例》第8條賦予估價署署長權力,可隨時對根據適用租契而持有的土地及其所包含的任何物業單位評估應課差餉租值。除《地租條例》另有規定外,評估應課差餉租值的依據與《差餉條例》第7及7A條的規定相同。如物業單位的預計應課差餉租值不超過最低應課差餉租值,其應課差餉租值須當作1元,估價署亦不會發出徵收地租通知書。現時最低應課差餉租值為3,000元,並與《差餉條例》第36(1)(l)條所訂豁免差餉的款額一致。

  6. 三七五減租 是 臺灣省政府 公佈的私有耕地租用辦法的 土地改革 政策。 中華民國38年(1949年)4月14日,在 中國農村復興聯合委員會 委員 蔣夢麟 的建議下, 臺灣省政府主席 陳誠 公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開始實施三七五減租。 [1] 1949年8月15日,臺灣全省三七五減租政策「研擬完成」。 [2] 1951年5月25日, 立法院 正式通過《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6月7日以總統令公布施行;條例規定,租期一律改為六年,在租期中非因法定事故,地主不得終止租約,以保障 佃農 權利。 [3] 該政策使佃農減輕負擔、提高生產意願並改善生活 [4] [5] ,但是地主由於收益減少,紛紛欲收回土地,從而導致許多業佃糾紛 [6] 。 歷史 [ 編輯] 前身 [ 編輯]

  7. 譬如屬於 商業 合約之一的 房地產 租約,又名 出租房 合約 ,在一般情況下,合約條款通常訂明有關: 按金 、 上期 、 免租期 、「一年生約、一年死約」、包 差餉 、 物業管理費 , 傢具 、 空氣調節 、 裝修 ,而 水 費、 電 費、 煤氣 、 寬頻 自付,不可分租,不可作 非法用途 等的規定。 租約亦可以其他租 機械 、租 電器 、 汽車租賃 等的合約。 相關條目 [ 編輯] 先租後買. 分期付款. 先賣後租 貸款. 印花稅. 分類 : . 文學體裁. 房地產. 租賃. 民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