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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據內政部所頒布〈各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四條規定,下列場所應設置滅火器: 甲類場所(備註一)、地下建築物、幼兒園。 總樓地板面積在150平方公尺(45.375坪)以上之乙、丙、丁類場所。 設於地下層或無開口樓層,且樓地板面積在50平方公尺(15.125坪)以上之各類場所。 設有放映室、變壓器、配電盤及其他類似電氣設備之各類場所。 設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各類場所。
  1. 本指引由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編印. 1997 年10月 1998 年8月 2003 年9月 2021 年7月 初版第二版第三版第四版 (本修訂版加入滅火筒的主要種類和用途。 本指引可以在勞工處職業安全及健康部各辦事處免費索取,亦可於勞工處網站.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content2_8.htm 下載。 有關各辦事處的 地址及電話,可參考勞工處網站https://www.labour.gov.hk/tc/tele/osh.htm 或 致電2559 2297查詢。 歡迎複印本指引,但作廣告、批核或商業用途者除外。 如節錄資料,請註明取材自勞工處刊物《工作地點防火指引》。 目錄. 引言 . 逃生途徑 . 火警警報系統 . 滅火 .

  2.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其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3. 手提滅火設備的擁有人有什麼法定責任手提滅火設備的擁有人須保持該等設備時刻在有效操作狀態並須每12個月由一名註冊承辦商檢查該等設備至少一次在家用手提滅火設備方面政府已修訂消防裝置及設備規例》。 自2023年11月1日起市民如自願在住用處所內設置獲認可的手提滅火設備可獲豁免於履行上述法定責任。 8. 我可以如何處置已失效或棄置的滅火筒? 已失效或棄置的滅火筒如仍載有化學物質或內存壓力,應視作化學廢物妥為處理和棄置。

  4. 滅火 (防火滅火) 在火警發生初期,如能把火勢有效控制甚至撲滅,可大大減少人命傷亡和財產損失。. 因此,本處會繼續致力教育市民正確使用和保養消防裝置及設備方法,同時透過公眾教育加強市民防火意識,以減低火警風險。. 使用電子產品或外置 ...

  5.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EN. 第 31 條.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6. 滅火器內藏的如果是水泡沫式粉劑或 鹵代烷 (Halon亦稱海龍哈隆),其筒內壓為100萬至300萬 帕 ,常見材料為 碳鋼 或 不鏽鋼 。 使用二氧化碳的滅火筒內壓高達2500萬帕,通常由 合金鋼 ,或 鋁合金 製造。 分類 [ 編輯] 不同地方對滅火器的分類稍有不同但基本上都是按火的種類分為6類。 為了避免歧義,此條目使用下表第1類到第6類的火災分類,以下為各國火災分類比較的對照表: 以下分類是 歐盟 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