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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什麼是僭建物?. 一般而言,僭建物是指違例建築工程,包括:. 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樓宇內部加建或改動工程,以及樓宇外部建築工程;. 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的 「小型工程監管制度」 的簡化規定而進行指定為小型 ...

  2. 僭建物. 最近修訂日期: 2024年10月2日. 凡未經屋宇署事先批准或沒有根據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程序而進行的樓宇加建或改動,均屬僭建物。. 關於僭建物.

  3. 什么是僭建物?. 一般而言,僭建物是指违例建筑工程,包括:. 未经建筑事务监督事先批准及同意而进行的楼宇内部加建或改动工程,以及楼宇外部建筑工程;. 未有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所订的 「小型工程监管制度」 的简化规定而进行指定为小型 ...

  4. 違例建築工程 (英語: illegal construction)簡稱 僭建物 、 僭建,指全部或一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建築物,常見的形式如 天台屋 、更動承重牆或開挖 地下室 等。. 這類建物違反建築法規,可能危害原先建築的 力學平衡 而形成 危樓 [1][2][3],導致 公共安全 ...

  5. 2023年12月12日 · 何謂僭建物? 根據屋宇署對的僭建定義,僭建物即是違例建築工程,包括: 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樓宇內部而涉及結構的加建或改動工程,以及樓宇外部建築工程; 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指定為小型工程的小規模建築工程;或. 在樓宇內部進行而不涉及建築物結構,但未能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所訂的建築標準的加建及改動工程。 業主有責任確保住所沒有任何違例僭建。 如果發現樓宇公用部分有僭建物,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應合力清拆,以保障樓宇的安全。 常見僭建物. 樓宇外部僭建物. 天台僭健物:亦可被定義為「上中下僭建物」之一。 這類僭建物可能造成倒塌事件及堵塞火警通道,導致嚴重人命傷亡。

  6. www.legco.gov.hk › research-publications › chinese資料研究組 - LegCo

    " 僭建物")。僭建物較常見於樓齡較老舊的樓宇,而在2018年,香港有幢私人樓宇的樓齡為33 606 20年或以上,當中49% 的樓�. 49 年;樓齡達50年或以上的樓宇亦有24%( 圖1)。 樓宇安全。在2000 年至2018年間,該署接獲有關樓宇安全問題的舉報數�. 逐步上升。至2012 年,有關數字見頂,或可歸因於2010年發生馬頭圍道致命塌樓事件後,市民更加重�. 樓宇安全。整體舉報數字上升,主要是由於市民舉報樓宇僭建物(未經屋宇署批准而進行加建或改動工程或拆除樓宇結構)�. 個案增加。 在上述期間,涉及僭建物的舉報每年均佔所有舉報個案62%至76%,遠遠高於就其他問題作出的.

  7. 事隔一日,多間傳媒繼續爆出3間獨立屋涉嫌 建及霸佔官地醜聞,僭建被認為是釀成山泥傾瀉的罪 魁禍首。世紀暴雨,爆出連串僭建醜聞 政府不敢怠慢,立即出手對部分受山泥傾瀉影響 的獨立屋展開修復穩固工作,以策安全,惟當中74號

  8. 2023年2月16日 · 近四成村屋僭建不遵清拆令 申訴專員揭屋宇署一案送達指令用8年. 因格式不支援、伺服器或網路的問題無法載入媒體。. 撰文:呂穎姍 黃偉倫. 出版: 2023-02-16 11:02 更新:2023-02-16 17:23. 42. 村屋僭建問題持續,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屋宇署未有積極跟進新界 ...

  9. 有关僭建物的形式甚多,大小不一,因而对楼宇结构所产生的负荷和对楼宇安全的影响也不一样。 一般而言,常见的而现时被界定为违例的加建物包括:围封式天台、露台和簷篷、外置窗花、防盗铁栏及铁闸、伸缩式帐篷、地面及天台上的扩建物,亦有面积或高度严重违规甚至是加建楼层等。 在如何处理这些僭建物的问题上,申诉专员在较早前(二 四年)的直接调查报告中,指出鉴于新界管制屋宇的僭建物数目庞大,在有限资源的情况下,问题不可能在短期内全面解决。 就此,申诉专员当时提出了政府当局应考虑采取一个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拟定实际的执法政策,抑制新界村屋的违例建筑工程」,以免情况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研究办法,「理顺那些现有不危险、不严重,因而可以容忍的违例建筑个案」。

  10. 2018年1月24日 · 根據二 一年四月訂立的僭建物執法政策,「須予以取締」類別的僭建物有七種,包括(1)對生命或財產明顯構成威脅或迫切危險的僭建物;(2)新建或建造中的僭建物;(3)嚴重危害健康或對環境造成滋擾的僭建物;(4)個別大型僭建物;(5)個別樓宇內外滿布的僭建物;(6)大規模行動目標樓宇的僭建物;及(7)在採用環保設計並獲豁免計入總樓面面積的樓宇部分出現的僭建物。 為了加強對僭建物的執法,我們於二 一一年四月起把「須予以取締」僭建物的涵蓋範圍擴大,還包括所有位於樓宇天台、平台、天井及後巷的僭建物,經擴大的「須予以取締」類別適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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