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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務人員之退休,分 自願退休 、屆齡退休及命令退休。 第 4 條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 自願退休 :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
      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Content.aspx?pcode=S0080001&kw=自願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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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二、任職滿二十五年者。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准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3. 答: 依據現行規定,公務人員任職滿25年以上自願退休者,年 滿50歲得擇(兼)領月退休金。. 銓敘部研議規劃之自願退 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主要針對上開自願 退休人員開始支領月退休金之50歲年齡條件予以漸進延 後,對於其他如退休條件等,均維持 ...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法行之。
    •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 本法適用於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其相關法律任用,並經銓敘審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退休、資遣或撫卹之辦理,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職人員為限. 。
    •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實施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 制度;該制度係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提撥費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撫. 卹基金(以下簡稱退撫基金)之「共同儲金制」。 二、本(年功)俸(薪)額:指公務人員依銓敘審定之俸(薪)點,按公. 務人員俸給法規定所折算之俸(薪)額。 但機關(構)所適用之待遇.
  4. 2022年7月12日 · 辦理一般自願退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兼)領 全額月退休金,不受上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限制: (第31條第6項至第7項) 1) 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 於退休前5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考績列丙等 或無考績之事實。2) 退休生效時符合 ...

  5. 配合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並依法令辦理精簡,未符前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自願退休: 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者。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者。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者。 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歲。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縣(市)政府及縣(市)議會。 第 5 條 公務人員任職滿五年以上,年滿六十五歲者,應予屆齡退休。 前項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及勞力等特殊性質職務者,由主管機關就其職務性質具體規定危險及勞力範圍,送經銓敘部認定後,酌予減低,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6. 鑑於人口老化令社會出現 勞動力不足,政府在 2018 年7 月 向所有合資格公務員 提出方案, 讓他們選擇在 65 歲而非60 歲 (適用於文職職系) ,或60 歲而非 55 歲(適用於紀律部隊職系) 休。 公務員對該方案反應頗為 積極,在選擇期結束時 有 46 977 名或83.5% 的合資格公務員 選擇延遲退休( 圖2)。 按薪級表分析,屬第一標準薪級 表的合資格公務員( 例如一級/二級 工人)選擇延遲退休的 比例最高, 達97.5% (圖. 3. 反之,薪酬較高 首長級人員 的相關比例,則只有 52.4% 。 根據政府表示 ,初級職員 一般希望可以較長時間繼續 工作。

  7. 公務人員於年滿三十五歲時或年滿四十五歲時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