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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 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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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務員 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否提起行政訴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 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 ...

  3. 公務員受免職或記過處分得提行政訴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 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 ...

    • 解釋文
    • 理由書
    • 意見書
    • 相關附件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該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十三年判字第二二九號、五十四年裁字第十九號、五十七年判字第四一四號判例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不再援用。至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記大過處分,並未改變公務員之身分關係,不直接影響人民服公職之權利,上開各判例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與憲法尚無牴觸。 行政法院四十年判字第十九號判例,係對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及第二十四條之適用,所為之詮釋,此項由上級機關就其監督...

    公務員之懲戒,依憲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屬於司法院職權範圍,司法院設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為主管懲戒事項之司法機關。對於公務員所為具有懲戒性質之免職處分,不論其形式上用語如何,實質上仍屬懲戒處分,此項權限之行使及其救濟程序如何規定,方符憲法之意旨,應由有關機關通盤檢討,而為適當之調整。 因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得否提起行政爭訟,應就處分之內容分別論斷,業經本院釋字第一八七號及第二○一號解釋闡釋在案,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直接影響其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在相關法律修正前,受處分之公務員自得行使憲法第十六條訴願及訴訟之權,於最後請求司法機關救濟。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員已依法向該管機關申請復審及向銓敘機關申請再復審,或以類此之程序謀求救濟者,相...

    一部不同意見書 大法官 鄭健才 一 依五權憲法權力分配之設計,國家與公務員之關係,在基本上本無外國所謂「特別權力關係」之問題: 為防止有權者濫權,而有分權之說。在西方以三權分立說為主導,使立法、行政與司法三權互動而又互制。關於國家用人權,操之於行政機關之手。被用之人為公務員,乃具有特別身分之人民。其與國家之關係,歐陸國家傳統上倡「特別權利關係」說。即行政機關為圓滿達成對外服務全體人民之使命,對內必須整飭公務員之服務紀律。公務員違反紀律而受不利益處分時,就公務員本身亦為人民之觀點言,雖與人民受不利益之行政處分同,但因此為內部之紀律關係,本團體自律原則,排除司法權之審查。亦即公務員此時不得循一般人民受行政處分之行政救濟程序,以相抗爭。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人權意識高張,漸感此種「特別權力關係」說,影...

    抄蔡0文聲請書 主旨:為國民小學教師受違法之免職處分,在程序上不得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是否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牴觸,懇請賜予解釋。 說明: 一、聲請人原係台東縣海端國民小學教師,於民國六十七年八月某日(暑假)被親友邀操衛生麻將,不幸被警查獲,台東縣政府除將聲請人記大過一次外,並改調德高國小服務。七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因親友七十六壽星聲請人於下午放學後,前住祝賀,以表敬老尊賢之意。席散之餘,壽星以衛生麻將助興,強邀入局,聲請人以盛情難卻,勉予湊數,豈料時運不濟,恰被警察查獲其時德高國小校長認為聲請人教學一向認真,公餘赴宴而作方城之戲,尚無賭博之意,故乃報聲請人大過一次。誰知台東縣政府既不查明聲請人雀戰之動機、原因及其影響,復不依照教育部所頒布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之規定,強以七二府人字第五七...

  4. 2010年5月3日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對公務員所為之免職處分,改變公務員之身分,直接影響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服公職權利,依本院釋字第二四三號解釋,得許受處分之公務員提起行政訴訟。

  5. 相當於業經訴願、再訴願程序,如仍有不服,應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方符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 行政法院五十一年判字第三九八號、五

  6. mojlaw.moj.gov.tw › LawContentExShow法務部-司法解釋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 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 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理 由 書: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 ...

  7. 受免職處分之公務人員既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則免職處分自應於確定後方得執行。 相關法令應依本解釋意旨檢討改進,其與本解釋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二年時失其效力。 解釋理由書. 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有服公職之權利,旨在保障人民有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權利,其範圍不惟涉及人民之工作權及平等權,國家應制定有關任用、銓敘、紀律、退休及撫卹等保障公務人員權益之法律,用以規範執行公權力及履行國家職責之行為。 公務人員之懲戒乃國家對其違法、失職行為之制裁,此項懲戒為維持長官監督權所必要,自得視懲戒處分之性質,於合理範圍內,以法律規定由長官為之。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其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