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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資助者指獲得社區參與計劃撥款的所有機構,包括政府部門、民政事務處、區議會、區議會/民政事務處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以及非政府機構。 3 指定團體通常是指與民政事務處合作多時並成立已久的地區團體,有足夠能
負責確保撥款用於涵蓋範圍內並符合《運用區議會撥款守則》, 以及撥款申請獲得公平處理。 在處理撥款過程中,區議員 須嚴
註:東區區議會在 2021 -22 年度新修訂的撥款準則條文,以 藍色粗體底線字顯示 5 活動(例如在東區區外舉辦的活動),只會獲資助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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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議會撥款額如何決定?
政府部門如何確保撥款用途屬於區議會撥款的涵蓋範圍?
政府每年向多少區區議會撥款推社區參與項目?
東區區議會的撥款申請需要經由誰審批?
該年度所得的社區參與計劃撥款的50%,並且不得導致民 政事務處須在該年度內申請追加撥款;以及 (c) 在2023年,2023-24年度撥款的5%至10%應被預留於推
議會可批准 超額承擔不多於當區撥款 25% 的項目,確保 即使部 分社區參與活動延遲推行或所 批撥款未能盡用,剩餘的撥款也 可悉數用罄。
區議會為活動所需開支承擔的款額,最多不 超過該年度撥款的90%至95%,有關活動包括在新一屆區議會任 期首三個月內推行的活動。 不過,當屆區議會建議在新一屆區議 會任期首三個月內推行的活動,須獲新一屆區議會通過才作實, 惟不包括已獲當屆區議會通過並已展開,而且會在新一屆區議會 任期首三個月內繼續進推行的活動。 II. 活動類別及推行模式 . 一般而言,社區參與計劃可由下述各方推行: . (a) 政府部門; . (b) 非政府機構1; 以及.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推行地區小型工程計劃指引》,區議會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所需的現金流量總額(包括過去年度承擔而仍在進行的工程及新工程所需的現金),不得超過每年的撥款額;而工程的超額承擔總額不得超過區議會在該財政年度所得工程撥款的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