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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獲資助者指獲得社區參與計劃撥款的所有機構,包括政府部門、民政事務處、區議會區議會/民政事務處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以及非政府機構。 3 指定團體通常是指與民政事務處合作多時並成立已久地區團體,有足夠能

  2. 負責確保撥款用於涵蓋範圍內並符合《運用區議會撥款守則》, 以及撥款申請獲得公平處理。 在處理撥款過程中,區議員 須嚴

  3. 註:東區區議會在 2021 -22 年度新修訂的撥款準則條文,以 藍色粗體底線字顯示 5 活動(例如在東區外舉辦活動),只會獲資助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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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該年度所得社區參與計劃撥款的50%,並且不得導致民 政事務處須在該年度內申請追加撥款;以及 (c) 在2023年,2023-24年度撥款的5%至10%應被預留於推

  6. www.legco.gov.hk › yr16-17 › chinese附錄 25 - LegCo

    議會可批准 超額承擔不多於當區撥款 25% 的項目,確保 即使部 分社區參與活動延遲推行或所 批撥款未能盡用,剩餘的撥款也 可悉數用罄。

  7. 議會為活動所需開支承擔的款額,最多不 超過該年度撥款的90%至95%,有關活動包括在新一屆區議會任 期首三個月內推行的活動。 不過,當屆區議會建議在新一屆區議 會任期首三個月內推行的活動,須獲新一屆區議會通過才作實, 惟不包括已獲當屆區議會通過並已展開,而且會在新一屆區議會 任期首三個月內繼續進推行的活動。 II. 活動類別及推行模式 . 一般而言,社區參與計劃可由下述各方推行: . (a) 政府部門; . (b) 非政府機構1; 以及.

  8. 根據民政事務總署的《推行地區小型工程計劃指引》,區議會在一個財政年度內所需的現金流量總額(包括過去年度承擔而仍在進行的工程及新工程所需的現金),不得超過每年的撥款額;而工程的超額承擔總額不得超過議會在該財政年度所得工程撥款的200%。